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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書5篇 "確保信息安全,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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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書是一種保障企業及個人數據安全和隱私的協議文件,常用於現代化的互聯網應用和數據存儲。該協議書規定了數據保護措施,如加密技術、防火牆和網絡安全策略等,以保證用戶信息在傳輸和存儲時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安全協議書5篇

第1篇

爲了確保安全、順利完成施工任務,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築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將甲方聯合廠房與成品場方之間的基坑開挖業務承包給乙方、並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資質證書、專項施工方案、事故應急預案、施工人員名單、購買保險憑證及操作證件、進度計劃等相關資料。

2、進行施工的人員、設備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乙方不得安排不具備施工條件的作業人員進行施工作業。

3、進行施工時,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基坑開挖的基本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熟練操作程序。

4、所有的施工操作人員,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安全帽等勞保用品。

5、操作人員每天上崗前,首先必須檢查機械的各個部件是否正常,機械各項性能是否滿足要求,經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6、操作人員上崗時,不得嬉鬧、打耍、不得酒後上崗、不得在施工現場吸菸。應相互配合,不得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乙方操作人員由於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7、在施工前,應由甲方對乙方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並完善簽字手續;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含事故),應立即向甲方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8、乙方操作人員應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不得私自做出職權之外的決定;如乙方人員不服從甲方安排,甲方優選要求乙方退場。

9、乙方應確保每天施工完畢後,應對基坑開挖現場(特別是臨邊)採取警戒或其他有效防護。

10、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安全協議書5篇

第2篇

爲了進一步推動我校拉丁舞事業的發展,讓學生創造與同齡人相互學習的機會,搭建展示自我的平臺。舞之夢藝術培訓學校受十堰市文體局、舞蹈協會、丹江口市《亞洲天池》杯的邀請,參加20xx年8月22日—23日比賽。

本着學校推薦,學生家長同意,學生自願報名的原則,爲確保活動圓滿順利,特此簽約以下安全協議: 甲方(學生監護人):參賽學生姓名 乙方(舞之夢學校負責人):

1、甲方自願參加本活動,承諾遵守協議規定,乙方負責組織本次活動;

2、乙方原則上要求甲方由家長陪同學生比賽,負責學生的安全起居,由於特殊原因,個別家長不能陪同的,由學生家長簽字,安全事故由學生家長自己承擔,乙方所收的250元費用,由乙方負責安排車旅、生活費用等,活動結束,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3、比賽期間,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乙方負責辦理相關事宜,甲方協助乙方組織管理參加活動的學生,確保學生安全。

4、乙方不負責甲方在往返途中的人身財產安全,甲方在途中發生事故,使本人或他人等造成傷害的損失,乙方不

承擔任何責任。比賽期間,個人財產安全因自身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甲方自行負責。

5、比賽期間,要求學生提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誤時未參加活動由甲方負責。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開始生效。本協議如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則。

第3篇

爲了進一步增強學生、家長和學校的安全意識,明確安全責任,保障學生安全,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則》、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與學生家長簽訂本責任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家長委託的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應依法對學生進行監護和教育,其監護關係和責任不因學生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應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及紀律的教育。

2、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在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學生請假、無故逃課、曠課期間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3、學校堅決杜絕學生乘坐非法營運車輛、車況不好的車輛、“三無”車輛、農用車輛、超載車輛及電動車、摩托車。家長要教育孩子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更不能帶孩子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學生不遵守交通規則,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或車況不好的車輛及“三無車輛”、農用車輛。騎自行車等外出,不遵守交通規則,說笑打鬧,飈車拐彎、搶行、帶人;騎電動車、摩托車和不安全車輛外出,由此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家長負責。

4、在放學後、節假日、寒暑假、雙休日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5、學生私自玩火、電、水、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私帶銳刀鈍器物造成的人身傷害;在與他人發生矛盾和糾紛時,沒有向老師、班主任、學校領導或其他相關部門反映,用暴力解決問題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6、學生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7、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8、家長或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殊疾病,隱瞞和未告知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及病狀等學校概不負責。

9、未成年學生的身體、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監護人未10、學生在校外商店、攤點等購買食品,發生的飲食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11、學生翻越或推拉圍牆、欄杆、門窗,私自進入施工區,私自下河(塘)游泳,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12、因學生吸菸、酗酒、賭博、參與封建迷信活動、迷戀網絡遊戲、網上聊天、進入網吧和經營性歌舞廳及與有不良行爲的人交往而造成的損害,學校概不負責。

13、學生因違反學校明文規定禁止的有關條款,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此責任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學校與家長簽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學期。本協議中沒有涉及到的問題,依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爲準。

第4篇

爲了切實做好參加輔導班學習的學生的安全工作,杜絕不安全隱患的存在,保障輔導工作順利進行,經輔導負責人與學生家長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參與學習輔導期間的安全。學生在輔導班學習時段內,安全責任由輔導班負責。輔 導老師應加強安全管理,杜絕出現打架等不安全行爲。

二、學生在非輔導班學習時段的安全責任由監護人(家長)負責。如發生一切意外,與輔導班無關。

三、作爲學生法定第一監護人的家長應當保證學生上或是下學路途的安全,保證學生參加完輔導班教學課程後及時回家。反之發生的責任由家長和學生自行負擔輔導班不承擔責任。

四、家長應保證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立刻回家,不會與不認識的陌生人接觸;禁止參加輔導班及上下學回家的中途與他人遊玩而不立刻回家。因發生上述情形,學生髮生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學生及其家長負責。

五、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立刻回家,禁止參加輔導班及上下學回家的中途擅自到河、塘、溪和江河游泳、洗澡等可能發生危險的活動。因發生上述情形造成意外事故的,輔導班不承擔責任。

六、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嚴禁學生玩銳刃鈍器物或收藏管制刀具等,因發生上述情形造成意外事故輔導班不承擔責任。

七、學生上課時間段如發生突發狀況,如疾病等,輔導班要立即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繫,由家長解決。

八、學生在輔導班學習期間應服從老師安排,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離班。如有特殊情況,離班時學生需同家長取得聯繫,並得到允許後方可離開。如果未經允許而擅自離開者,後果責任自負。如有意外,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家長)承擔全部責任。

九、對拒不服從安全管理強行外出或有危及其他學生安全行爲的學生,輔導班將勸其退班,而學費不再退還。 在輔導班學習中故意尋釁滋事,與同學打架鬥毆,一切責任由當事雙方負責。

十、學生每天應該準時到輔導班,如有特殊情況需向輔導班負責人請假,不得擅自曠課。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輔導班老師、學生及家長簽字後生效, 由輔導班及學生家長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至學生輔導培訓課程結束日時終止。

監護人(家長)簽字: 年 月 日 輔導班老師簽字: 年 月 日

第5篇

爲明確學校和學生在假期間的安全責任與義務,保障學生的安全,維護學校的穩定,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特擬訂如下安全責任書。經學校授權,本安全責任書由各二級學院與學生簽訂。

一、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學生回家必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家長和所在學院同意並簽訂安全責任書,辦理相關手續後,方視爲學生在假期間正式回家。未經學校同意,學生不得自行離開學校。學生假期間發生人身、財產損害事件,且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二、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應嚴格遵守《黃山學院學生手冊》及學校其他各項外出離校的安全管理規定,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並向學校做出安全承諾;

三、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違反相關規定並給學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其他後果的,由學生本人承擔責任;

四、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學生要遵守交通法規,因違反規定發生或出現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五、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在校外發生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行爲的,責任自負;

六、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庫、湖泊等地遊玩,由此造成人身傷亡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八、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要愛護公共設施和設備。損壞或故意損壞公物的,責任自負;

九、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如因個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損失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十、學生在假期離校期間,由於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因學生本人或他人行爲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此安全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此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學生本人、學院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