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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黨建工作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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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黨建工作責任制

一、責任內容

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形成黨委統一領導,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黨的各級組織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各級領導幹部“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黨建工作與教育、教研、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落實、檢查、考覈、總結。

二、責任分工

黨委集體

1.黨委要切實把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適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充分發揮黨委在黨建工作中的領導作用,堅決執行黨的決議。

2.建立黨委成員抓基層黨組織工作聯繫點制度。每個黨委成員按工作分管範圍,負責指導分管單位(部門)黨組織的黨建工作和“三個”文明建設工作。

3.堅持黨委中心組學習與自學相結合制度和黨委成員講黨課制度,每人每年至少上1次黨課或作1次學習輔導。

4.黨委成員積極參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會和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模範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

5.堅持精幹、高效的原則,配齊配強黨務幹部,努力爲全局黨建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6.按照上級規定,保證黨建活動經費。

黨委書記

1.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抓好黨委班子自身建設。認真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指示,自覺維護黨的權威,保證政令暢通。

2.帶頭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帶頭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帶頭思考分析,帶頭寫心得體會。

3.帶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班子團結,發揮班子整體功能。

4.帶頭密切聯繫羣衆,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堅決執行上級黨組織關於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5.切實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每年召開1至2次黨委會議研究黨建工作,每月聽取1次黨建工作彙報,並根據上級有關部署,適時提出工作要求,對提交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解決。

6.加強與教育行政、基層黨組織的聯繫,博採衆長,爲我所用,不斷提高黨建工作水平。

黨委副書記

1.協助黨委書記抓好黨建工作,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2.及時向基層黨組織傳達上級黨委決定、決議和重要工作部署,具體指導黨委各部門及基層黨組織圍繞黨委中心任務和重要部署開展工作。

3.組織落實黨委聽取基層黨組織彙報工作制度。每年要有1至2個黨建調研專題。

其他黨委成員

1.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對分管單位(部門)的黨建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認真執行“一崗雙責”,做到業務工作和黨建工作同佈置、同檢查、同落實。

2.認真執行黨建工作聯繫點制度,負責瞭解、檢查、督促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在聯繫單位(部門)的落實情況。每季至少深入聯繫點1至2次,具體指導黨建工作。

基層黨支部

——黨支部集體

積極開展黨支部創先活動,努力建設好的領導班子,培養好的黨員隊伍,健全好的黨建制度,形成好的思想作風,創造好的工作業績,發揮好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要密切聯繫羣衆,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切實負起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職能。認真抓好工青婦等羣衆組織工作,凝心聚力,務求實效。

——黨支部書記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日常工作,履行本單位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圍繞中心工作,團結帶領支部班子成員,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動員、組織廣大黨員幹部求真務實、優質高效地完成本單位的各項工作。

認真抓好黨支部工作制度的落實。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實行黨建目標管理,促進黨支部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不斷增強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

——黨支部委員

黨支部委員在支部委員會集體領導下,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自我修養,嚴守紀律,發揮表率作用。

——行政領導

行政領導要積極支持黨支部工作,帶頭參加支部活動,完成支部交給的工作任務,爲開展黨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三、責任考覈

1.局黨委負責對黨建工作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覈,年終進行工作總結

2.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考覈要與目標責任書考覈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覈。考覈結果做爲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處分、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3.局黨委成員、局直黨委、支部書記和委員執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要做爲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黨員的監督和評議。

4.局黨辦負責對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四、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1.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責任制不負責任,致使本單位黨員隊伍建設中發生重大問題的,給予直接責任人以黨紀處分;

2.黨員領導幹部對本單位黨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報或隱瞞、敷衍,視情節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人以黨紀處分;

3.職能部門人員在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中,有重大失誤和錯誤導向的,給予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

4.在年度黨建工作中,單位黨組織業績不突出且有黨員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受到黨紀處分的,取消評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