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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協議合同3篇 "協商公平,分紅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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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了分紅協議合同的定義、簽訂意義以及合同主要內容。分紅協議合同是企業與股東之間簽訂的一種協議,規定股東在企業中所獲得的收益比例。對於企業而言,該合同可以穩定股東關係,提高企業穩健性。

分紅協議合同3篇

第1篇

鑑於乙方以往在我公司的優秀工作業績,爲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爲了使甲、已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本着互惠的原則,特訂立以下協議:

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乾股:指(公司)名義上的股份,乾股擁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際股東,乾股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淨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2.1)甲方在協議期限內,每年分配給乙方共%的乾股,即甲方將年終稅後淨利潤的%分配給乙方。

(2.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爲甲方年終稅後有可分配的淨利潤,如果當年虧損則沒有分紅。

(2.3)在每個會計年終了的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無條件將乙方可得分紅全額支付給乙方。

(2.4)乙方取得的虛擬股份分紅,以人民幣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

(2.5)乙方取得的甲方乾股分紅比例,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記載於公司內部乾股股東名冊,並對內產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該乾股分紅比例,沒有任何實際股份作爲分紅依據,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紅,僅僅是甲方的單方面獎勵,與股權無關;乙方不能依據此認爲在甲方有相應的比例的股權,不得以此乾股對外作爲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乙方亦不能以其乾股要求甲方折成現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購。

(2.6)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係或者因乙方違反勞動合同而被甲方解職的,或者任何因爲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離職的,基於本協議的獎勵性質,雙方認可:如前一年已進行分紅,前一年的分紅不用退還;當年的分紅截止到解除合同當月計算出平均值,乘以當年乙方工作的月份爲當年最終分紅利潤。

(2.7)簽訂本協議不影響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勞動關係,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的乾股同時,仍然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待遇領取勞動報酬。

(3.1)乙方無需進行實物、土地使用權、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的投入。

(3.2)乙方需保證勝任並積極完成甲方的工作,積極努力爲甲方創造利潤。

(3.3)乙方在甲方處工作期間,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從事或爲他人從事與甲方構成競爭業務。

(3.4)甲乙雙方對甲方的盈虧狀況進行監督,每月一小節,每季度中結,年終總結,以統計出實際可分配的稅後淨利潤。乙方對甲方所報的合理開支應重複尊重,予以認可,若有遺漏,允許甲方在分配之前補充。年終稅後可分配的淨利潤淨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4.2)協議到期後,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簽署新的虛擬乾股分紅協議。

(4.3)協議到期後,如果乙方提出將乾股轉成股份,甲方可將乾股轉成股份。

(5.1)因乙方工作不稱職或損害甲方利益前提下,甲方有權依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終止本協議。

(5.2)乙方在本協議期限未滿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並經甲方同意的,雙方可解除勞動關係,本協議同時終止。

(5.3)除以上5.1、5.2條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本協議也隨之終止。協議終止後的其他事項按本協議2.6條的規定處理。

(5.4)本協議終止後,本協議第6條的規定甲、乙雙方扔須遵守。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徵得甲方的許可。

因本協議引起的相關爭議,雙方應爭取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2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分紅協議合同3篇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系甲方的技術人員,爲甲方的技術開發與技術支持作出了重要貢獻,爲鼓勵乙方爲甲方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價格)每年甲方給乙方以年度稅後可分配利潤的10%分紅。

1、乙方需與甲方簽訂技術保密協議,完成規定的技術開發規劃,並按技術開發規劃的進度安排,完成技術開發項目。

2、公司稅後有可分配利潤,如果當年虧損則沒有分紅;

乙方在甲方的分紅,是沒有任何股份作爲分紅依據,即乙方按10%比例分紅,僅僅是甲方的單方面獎勵,與股權無關,乙方不能據此認爲在甲方有相應10%的股權。

第四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需要變更時,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3篇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分紅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1、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分紅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所受讓分紅權爲永久性分紅權,即協議生效之日起至該公司清算結業爲止乙方均享受相應股份的分紅權益。

2、涉及該公司清算結業的,乙方按分紅權股份所佔比例享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雙方一致同意上述股份分紅權轉讓的價格爲額大寫 )。

1、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將股權分紅權轉讓款全額一次性以轉賬方式支付給甲方。

2、乙方每年度分紅收益具體數額以股權所在公司財務部門出具的分紅報告爲準;每年度具體發放日期及付款方式由股權所在公司另行確定並通知到乙方。

3、乙方對分紅收益額或公司經營狀況存在疑問的,可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詢。爲確保公司日常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干擾,約定乙方每年可對公司財務報告

進行查詢的次數爲一次。超出查詢次數的,公司有權拒絕受理。乙方在年度內放棄查詢的,可查詢次數自動作廢,不轉入以後的其他年度。

1、甲方向乙方轉讓的僅爲相應股份的分紅權,相應股份涉及的股東表決權等仍由甲方保留,且乙方不得以進行了投資或持有相應分紅權等爲理由對甲方行使股東權利進行任何干涉。

2、乙方在協議執行過程中需要再次轉讓相應分紅權的,甲方獨享回購權,即乙方需轉讓此合同項下的分紅權時,只能向甲方轉讓。爲確保後續執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雙方一致約定甲方回購的標準爲:

3、鑑於分紅權單獨轉讓形成了股權內容的分離,如甲方需對所持有股份進行整體或部分轉讓的,需知會乙方。

4、甲方須協調和配合,以完成公司對本協議乙方的分紅權享有者身份信息的備案,以確保乙方合法權益得以有效實現。

5、爲確保乙方權益順利實現,甲方有義務就此合同取得所轉讓分紅權涉及股份所在公司方(即 )的認可和確認,即該公司認可本協議項下轉讓行爲,並對此合同內已明確的需要公司輔助承擔的義務表示同意,並出具書面確認意見,作爲本協議的必要附件。

6、甲方承諾和保證此合同項下所轉讓分紅權相關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質押、保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同時,當本協議生效後,如未取得乙方同意的,甲方對此合同項下所轉讓分紅權相關的股份不得進行何形式的質押、保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

2、當甲方需對所持有股份進行整體或部分轉讓時,乙方具備知情權,同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本協議項下所受讓分紅權所對應比例的股份具備優先購買權;如乙方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實際購買方須和甲、乙雙方簽訂三方協議,以

4、爲確保乙方權利順利實現,乙方享有對甲方在公司註冊股份變動情況的不定期查詢權,公司財務部門須給以支持。(說明:公司僅有義務向乙方說明甲方所持註冊股份在一定期間內有無變動,乙方無權查詢公司股權的具體佔比。)

5、乙方對本協議涉及的數據及因分紅、查詢等行爲而直接或間接獲知的公司商業數據和信息均須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進行任何形式的透露。

6、乙方有義務積極維護公司品牌形象,不得以詆譭、誣陷、造謠等方式中傷公司,影響公司口碑形象。

8、未經公司特殊授權或許可,乙方不得要求公司經營場所對自己進行特殊優惠或招待。

9、未經公司授權或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品牌或名號進行商業活動或其他公開的社會活動。

1、本協議雙方一致同意,在本次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獲得的他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經營數據、財務報表、合同協議書等文字資料和相關的口頭信息)、個人信息等資料及本協議及其附件,均爲保密事項,未經保密事項相關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則,應全額承擔由此而導致的該相關方的損失。

2、乙方嚴格遵守保密條款是本協議正常履行的必要條件。

1、因甲方重複出讓分紅權或未取得乙方同意而擅自轉讓股份而造成乙方本協議項下權益未能有效實現或受到其他第三方干擾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意外,另按照本協議內總轉讓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因甲方惡意隱瞞相應股份的質押、保證或擔保,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而將相應股份用於質押、保證或擔保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意外,另按照本協議內總轉讓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所約定的義務事項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收

回所轉讓分紅權,在此前提下收回分紅權的,回收價格標準爲:

4、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保密條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收回所轉讓分紅權,在此前提下收回分紅權的,回收價格標準爲:

5、如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因於各方自身的原因所導致的本協議約定無法全部或部分實現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協議自動終止。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着平等互利原則協商解決。

2、雙方爭議事項無法協商一致的,甲、乙雙方之任何乙方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本協議雙方均已確認協議內所稱公司股份的分紅權限指該公司屬下經營場所所產生利潤的分紅;凡該公司另開闢其他項目或在既定經營場所外另開展其他經營行爲的、或因品牌而帶來其他附加收益的,所產生收益均不在本協議項下分紅權可享受權益範圍以內。

2、乙方所受讓的僅爲雙方明確約定的經營場所所產生利潤的分紅權,凡涉及品牌價值、公司名號使用權利等的,乙方一律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3、甲方所轉讓的僅爲已明確約定的經營場所利潤的分紅權,而非股東身份

本身,故乙方無權對股東表決、公司管理行爲、場所經營活動等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或干預。

4、本協議項下乙方所受讓分紅權雙方約定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和贈送。

5、甲、乙雙方凡發生爭議的,一律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除已明確的相應義務外,公司方對爭議事件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6、甲、乙雙方明確約定,凡雙方就本協議項下事宜發生爭議的,爭議期間應發放的本協議項下分紅收益暫由公司方無息保管,至爭議得到協商解決或法院進行明確裁定後發放給合法主張到權益的一方。

1、本協議所設置標題均爲便於設計及閱讀,無其他法律意義。

2、雙方均已知悉和明確公司方對此協議的確認文件是協議的必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