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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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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最近出臺了,非洲豬瘟發生以來,農業農村部出臺和修訂了一系列防控新規,用以指導養殖戶生產經營。定點屠宰、定點再殺,是規範活禽、活體運輸、減少家畜家禽疾病流行,控制家畜家禽流行病,從理論上和管理實際上也需要這麼做。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解讀,希望大家喜歡。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解讀
  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羣衆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爲主,爲此我國新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那麼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什麼新制度呢?作了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
 
問: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羣衆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爲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於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爲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爲不夠規範,甚至成爲製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後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爲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爲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爲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爲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徵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是,爲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佈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羣衆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羣衆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爲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爲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羣衆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於什麼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模化、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爲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爲規範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爲規範,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爲規範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爲規範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僞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爲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爲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爲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範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是,爲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的舉報,並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爲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爲,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爲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冒用或者使用僞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爲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二是,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違法行爲,除對定點屠宰廠(場)進行處罰外,增加規定了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的處罰。
 
三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在提高罰款數額的同時,擴大了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處罰措施的適用範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屠宰標誌牌、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等行爲,都有可能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此外,條例對依法追究有關違法行爲的刑事責任作了明確的銜接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