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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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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消費者權益日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時間

1983年

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

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1月15日

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之後每年都會在3月15日推出315晚會

2010年1月30日

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內容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維護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五種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還要注意和掌握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據此,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

與小聯一起做好消費者維權工作

促進健康文明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