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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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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條例全文

公共場所禁菸條例全文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範圍若干規定》於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爲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範圍若干規定

第一條 爲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託兒所、幼兒園;

(三)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吸菸室或者吸菸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菸:

(一)餐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遊樂場等公共場所;

(三)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會議等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菸公共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