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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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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簽訂合同,我們可以明確雙方在爭議時的合作繼續或中止的程序和要求,合同的制定可以明確交易的地域限制和市場準入條件,規範市場競爭行爲,下面是本站小編爲您分享的租賃合同最新6篇,感謝您的參閱。

租賃合同最新6篇

租賃合同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

_________區_________號_______室;房型規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

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

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終止,乙方結清各項費用後,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________支付,物業管理,暖氣費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

2.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氣、等費用,

3.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室內附屬設施:

a:電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錶底數:________________

d:電錶底數:________________

e:煤氣表底數: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租賃合同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位於 路 區 棟 店面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經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租期爲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二:每月租金爲人民幣 元整,乙方應在每月 號前繳清。 三: 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收回店面,沒收押金。

四:乙方必須對甲方的財產妥善愛護使用,並負責維修,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工商、稅收、衛生、房屋出租稅費等其它一切費用由乙方繳納。

六:租賃期間,乙方如需裝修在不影響整體結構和外觀的前提下,必須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所需各種費用由乙方自付,租賃期滿裝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店面轉讓給他人使用,乙方在租賃未到期間,需要解除合同時,甲方將沒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須得先通過甲方同意,由甲方與他人簽訂合同後,再退還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賃期間滿,必須將店面、房間完整無損交還甲方,所經營的商品乙方自行處理。如需續租,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九:本合同訂立之日,乙方交押金 元給甲方,合同期滿,如果乙方沒有違約,甲方將押金歸還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篇3

上訴人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a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巖、劉茵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b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蔡文偉、戴軍華,被上訴人a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連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一審起訴稱:20xx年8月10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b公司租賃a公司gtz40型塔吊1臺,用於c花園24、25號樓施工。a公司塔吊於20xx年10月3日進場,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還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發生塔吊租賃費190 851.45元、進出場費13 000元,b公司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現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還,租賃費也未支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b公司返還a公司塔吊(登記編號爲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支付進場費及租賃費至20xx年3月5日,共計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賃費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計365天,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共計165 465.45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租賃合同、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

b公司一審答辯稱: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故該工程項下產生的義務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a公司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無法辨別是否爲b公司所蓋;a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加蓋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項目部(以下簡稱九項目部)章,b公司並無此下屬部門,該結算單與b公司無關;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訴租賃費計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工程承包協議。

第三人c公司一審述稱:c公司爲工程開發商,與本案的租賃合同無關,作爲第三人也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三方當事人對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a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a公司提交此係列證據目的是證明b公司與a公司具有租賃合同關係、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等內容、租賃合同履行及結算情況。b公司認爲租賃合同原件所蓋公章不清楚,無法辨認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沒有九項目部,工程包給了付中榮,毛潔林是付中榮下屬,而張傑也不是b公司人員。故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c公司認爲此係列證據均與第三人無關。法院認爲,綜合全案情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可以認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協議、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目的是證明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目的是證明工程承包協議已被否定。a公司認爲此兩份證據與a公司無關。法院認爲,本案爲租賃合同糾紛,對於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關事項與本案無關,故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租賃a公司塔吊,用於長城環島南側工地,機械進出場費13 000元,機械租賃費用實行包月制,30天爲一個月,月租費13 600元,每月底結賬一次等內容。合同上蓋有b公司公章,並有毛潔林簽字。後a公司塔吊(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運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爲a公司出具了結算單,結算單顯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計產生租賃費25 386元,結算單蓋有九項目部章並有毛潔林簽字。20xx年3月6日,九項目部張傑簽字證明,塔吊於20xx年3月6日正式運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工程名稱爲c花園四標段24、25號樓,樣品統一編號爲密 bt01151,樣品產權單位爲北京a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園11至17號、22號、25號、30至32號、37至40號、46至49號共計22棟住宅樓。該工程於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現a公司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處。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號民事判決認定,b公司存在下屬九項目部,且九項目部曾授權毛潔林爲公司採購材料、主管負責購進材料,對外簽證。此判決現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爲: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經b公司下屬九項目部確認,20xx年共計發生租賃費25 386元,此款b公司應予給付,b公司對九項目部的存在表示異議,但並未舉證證明,b公司同時提出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責任,但因擔保合同屬內部約定,故對b公司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b公司承認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其承建,而經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確認,a公司塔吊確實用於c花園四標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開始運行,至a公司主張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處於c花園工地。雖20xx年6月20日工地開始停工,但b公司並未向a公司發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繼續在b公司工地處,a公司對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權人權利。故b公司應承擔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產生的租賃費(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進場費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綜上,b公司共計應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191 851.45元,對a公司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賃合同解除,a公司有權收回塔吊,鑑於該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負有向a公司返還塔吊的義務。據此,法院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a公司與b公司於二oo七年八月十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b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一十九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a公司塔吊一部(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租賃合同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爲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標的物、範圍和用途

甲方將位於高速公路至 ,長度爲 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具體孔位描述 出租給乙方用於通信光(電)纜線的鋪設和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本合同的租賃期限爲以下第種:

1.確定期限

租賃期限年,自 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協商後可重新簽訂合同。

2.無確定期限

租賃期爲無確定期限,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均可解除終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終止解除合同應提前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爲人民幣元,每 年結算繳納一次,首次繳納時間爲本合同簽訂後 天內,乙方應在每個結算年度 月日之前以轉賬的方式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租賃期限超過五年的,甲方有權根據市場行情和管道建設成本等因素適當調高租金數額。

2.其他約定: 。

第四條 租賃物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乙方承租的地下管道僅用於其通信光(電)纜線的鋪設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應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關於對我省高速公路機電工程通信管道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閩高控[20xx]5號)的規定;乙方不得將承租的地下通訊管道轉租、轉讓或借給他人使用;甲方僅出租地下通信管道的使用權,乙方自行承擔其地下光(電)纜線的鋪設施工和維護管理費用。

第五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甲方因國家規劃、高速公路改、擴建需要或上級有關部門的決定等原因需收回地下通信管道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後應在天內將所租賃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擔其地下光(電)纜線遷移的一切費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地下通信管道期間,在對其地下通信光(電)纜進行鋪設、使用和日常維護時,涉及許可事項的應經相關機關批准,並將施工和日常維護方案報甲方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並根據有關規定規範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其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獨自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3.其他:。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拒絕將約定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乙方導致其無法鋪設光(電)纜線,應承擔年租金%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無法定或約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應向守約方承擔合同總金額%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的,應按逾期天數承擔應付款項的 %/天的違約金,逾期時間超過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3.乙方鋪設、維護使用其承租的地下通信光(電)纜線未將施工、維護方案報甲方同意或在高速公路上作業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應承擔合同總金額%的違約金;乙方在高速公路上作業時因違章操作或不服從管理部門的整改要求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種方式解決:

1.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附則

1.合同生效: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並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批准後生效。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需進一步明確約定的,可協商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相關的地下通信光(電)纜施工維護方案、與本合同相互補充的會議紀要、上級有關的規定等均是合同的一部分,雙方均應遵守執行。

3.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 份,報備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年月日

租賃合同篇5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租賃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受甲方委託,提供各項服務事宜如下:

一、租賃設備:

乙方爲甲方提供音響租賃服務,此次活動爲天週期,乙方提供調音人員,並服從甲方指揮,積極配合甲方主持人。設備晚間放在甲方提供的房間內。____________、場地等請甲方準備。。

二、租用時間: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於合同指定日期內,將上述設備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乙方在安裝調試完畢後,甲方投入使用。在甲方使用設備過程中,乙方同時增派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音。

四、設備租金及預付款

1:設備租賃費已包含人員服務費。

2:此次租賃設備費用爲:______________元。運輸費用爲:______________元。

3: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甲方以現金向乙方支付設備租賃總款的20%作爲訂金,約爲____________元。乙方到達現場安裝音響設備並調試完畢後甲方向乙方交付設備租賃總款的50%,爲____________元,使用完畢當日或次日交付其餘款項即爲:______________元。

五、責任、違約條款:

1、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如甲方退訂,乙方扣留預付款,作爲甲方違約金。若甲方交付定金後,乙方不能提供相關器械,甲方有權要求返還2倍定金。

2、如遇甲方人爲原因使活動不能舉行或中途中斷,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額租賃費用。

3、如演出進程中因停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活動不能進行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額租賃費用。

4、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有足夠聲壓級的專業音響設備,保證活動過程中音色優美順暢,在活動過程中,音響出現斷音現象應不超過三次/天,特別說明:話筒使用條件一定要在距話筒接收機25米範圍以內,如果有人阻擋在話筒與接收機之間,產生頻率阻隔致使話筒斷音,或因無線電頻率干擾產生的噪聲,乙方無責。否則甲方有權扣留總金額的的20%款項。

5、若爲多天活動,設備需放置在活動地點,甲、乙方協商設備的保管,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6、如有未盡事宜,雙方需另擬書面協議或依有關法規辦理。如發生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通過有關機構解決。此書面協議可作爲參考依據。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時生效。

特別說明:

1:有線話筒、無線話筒,甲方在使用期間需輕拿輕放,愛護使用,不得用力拍打話筒音頭或大力對話筒喊叫,不得拉扯頭戴或領夾話筒與發射機之間的連線,使用過程中如甲方人員有上述行爲,乙方有權利停止該設備的使用。

2:因甲方人員的上述行爲造成話筒損壞,,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負責人照市價賠償器材。

3: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甲方務必愛護設備,,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篇6

出租方(甲方):身份證號碼:承租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則的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鋪,乙方用於酒店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租賃物業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於樓,二間共三層,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建築面積的商鋪,供乙方經營使用,甲乙雙方簽字後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租賃期限和經營範圍

1.租賃期限爲五年,自月起至年月日止。從第二年起,租金按前一年遞增8%,直至合同結束。

2.本合同期滿後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續定合同,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否則視爲乙方不續合同。

3.甲方如不接受乙方提出的續租條件,本合同期滿後即自行失效。

4.乙方的經營範圍是酒店,在未徵得甲方許可的情況下,其不得隨便經營其它項目。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第一年租金人民幣元,大寫。第二年租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應於年月日,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應於年日向甲方全額交納第一年租金人民幣¥元,大寫。並交納本合同第三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

2.租金按年支付,乙方於每年月賃費用及物業管理費。

3.乙方需交納1個月的租金,即人民幣元,大寫整。作爲履約保證金,在租賃期間如乙方違約,此保證金將作爲甲方的補償金,不予退還;如乙方履約,待合同期滿後甲方足額退還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和物業費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使用性質。

2擅自轉租,轉讓經營場所或利用經營場所從事非法活動。

3逾期不交納租金,物業費,經限期交納後,仍拒絕不交納

4嚴重違反青雲花園物業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3、尊重乙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爲名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

4、爲乙方經營提供方便。

5、依合同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10%向乙方交付違約金。

6.負責對房屋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主體結構自然損壞的維修和屋面防水維修費用及甲方的修繕責任。因甲方延誤維修而行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並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7.租賃期間甲方有權另行銷售該房屋,但必須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有權抵押該房屋,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乙方,並且甲方保證在該房屋產權轉給第三方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第三方擁有和承擔,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8.租賃期間內,甲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須徵得乙方同意。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經營範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

2.不得從事非法經營,經營活動不得超出甲方的經營範圍。

3.愛護經營場所設施,在租賃期間如損壞設施,必須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4、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端正經營態度,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定。

5.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

6.嚴格按房屋使用性質使用房屋,乙方改變使用,用途與甲方協商,並取得甲方同意。

7.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房屋轉租,必須簽定轉租合同,該合同必須在甲方備案。

8.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設備,發現房屋及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因乙方過錯延誤維修而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乙方負責賠償,使用房屋不當或者造成房屋損壞,應負擔修復或賠償。

9.租賃期間內,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事前徵得甲方同意。

10.租賃期滿日,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或解除合同之日,應交回承租房屋和設備給甲方。如繼續租房屋,應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訂合同,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六條:免責條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損失,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造成損失,甲乙雙方不負擔責任(房屋租金按實際天數據實計算租金)。

第七條: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者違反房地產租賃管理法律、法規,另一方有權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租賃期間內,任何一方無法定或約定的理由而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3.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協商一致的可終止合同。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項目當地法院起訴解決。

第九條:其它條款

1.在甲方交付乙方該房屋前,乙方需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房屋租賃期間物業管理費用等由乙方負擔。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