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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押匯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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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押匯合同新

編號:()進口押匯字第號

進口押匯合同新

甲方(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

授權代表:;聯繫電話:;傳真:

乙方(押匯行):xx信用合作聯社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

授權代表:;聯繫電話:;傳真: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所稱進口押匯是指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在單證一致的情況下,以進口貨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爲其墊付資金的短期融資。

第二條進口押匯前提條件

乙方爲甲方做進口押匯,甲方須滿足以下條件:

1、向乙方預留與簽署本合同有關的公司文件、單據、印鑑、相關人員名單和簽字樣本,並填妥有關憑證;

2、開立乙方要求的爲完成本合同下業務所必需的賬戶;

3、辦妥做業務所必備的法律和行政審批手續,按乙方要求提交相應審批文件的副本或與原件相符的複印件;

4、甲方同意做出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聲明與承諾;

5、甲方已取得乙方的授信額度或單筆授信(如需要);

6、乙方認爲甲方應予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押匯幣種和金額

押匯幣種爲:

押匯金額爲:(小寫)

(大寫)

第四條押匯期限

押匯期限爲月/天,自乙方將押匯款項(即信用證金額與信用證保證金之間的差額)以貸款方式支付給甲方之日起連續計算。

押匯到期日爲前述期限的截止日或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立即到期日。

押匯的最終期限以乙方確認的爲準。

甲方應在押匯款項到期日按期足額歸還押匯款項本金及利息。

第五條利率和付息

1、雙方同意以年利率%覈算乙方爲甲方提供的進口押匯款項的利息。

2、逾期進口押匯的利率和付息

如截止於押匯到期日,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押匯款項未獲清償,則該筆押匯款項的本金、利息構成甲方對乙方的逾期債務,乙方可按本條第一款確定的利率加20%的水平覈算利息,並有權向甲方追償包括但不限於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六條甲方聲明與承諾

甲方聲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設立和存續的企業法人,己經並將按期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並能以自己名義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企業的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合法、有效的授權(如需授權),且不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合同項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憑證等資料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4、甲方申請向乙方敘做的進口押匯交易背景真實、合法,未用於洗錢等非法的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釋爲乙方對於甲方從事交易的真實、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和責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

6、甲方在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保證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七條違約事件

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甲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乙方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3、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4、甲方在與乙方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5、因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甲方要求拒付或遲付;

6、收款人所在地發生動盪、爆發戰爭、發生金融危機、收款人倒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導致甲方要求拒付或遲付;

7、因單據在郵寄中遺失或者延誤、電訊失誤等導致甲方拒付或遲付。

出現本條第一款約定的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宣佈本合同下的融資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無須向甲方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從甲方開立在乙方和南海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轄屬機構的賬戶中扣收甲方應予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匯差損失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爲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款當天乙方確定的匯率折算;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爲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款當天乙方確定的匯率折算;

3、處分擔保財產,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者向保證人追索;

4、乙方認爲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保留

乙方如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權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義務,並不構成乙方對該項權利的放棄或對甲方該項義務的豁免,亦不構成乙方對本合同中其他權利的放棄或對甲方在本合同中其他義務的豁免。

乙方對甲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乙方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視爲乙方對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九條本合同是的子合同。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解釋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如下第種方式加以解決:

1、依法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甲、乙雙方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xx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