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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商合同協議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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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商:
訂貨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的原則下,經商議後同意訂立如下合同條款,據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合作進行供貨及銷售服務,甲方同意依本合同、供貨訂單明細表及相關附約或附件的約定,向乙方提供其所生產、製作的各類商品(以下稱供貨商品),並經由乙方經營的交易平臺銷售。
第二條、供貨商品的質量
一、供貨商品的質量應當符合該商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關於供貨商品的項目、價格、數量等,由雙方簽訂的供貨訂單明細表或其他相關附約或附件的方式約定。雙方可在供貨採購單上對該商品的具體質量標準進行約定。甲方在供應乙方商品的同時應當提交其所供應商品的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
二、供貨商品達不到本條規定或雙方另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退貨,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供貨商品的包裝:
一、甲方向乙方供應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通用方式進行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證不改變商品質量的包裝方式,保證商品安全地運抵甲方。
二、供貨商品的包裝標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產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法、警示語、保質期、生產期、保質條件等與商品的使用屬性緊密聯繫的有關內容必須有清晰的標示。
第四條、供貨商品的交付:
一、關於供貨商品的交付,雙方以訂單約定交貨日(即爲供貨商品到達乙方配貨中心或其指定地點的具體時間),甲方應以自己的費用,於雙方所約定的交貨日內:
(1)將供貨商品安全地送抵乙方配貨中心或其指定地點、並出具加蓋甲方公司出貨印章的出貨憑證;
(2)並將乙方公司出具的加蓋其驗貨印章的收貨憑證提存。
二、雙方同意,對於適用前項所定交付方式的供貨商品:
(一)如甲方未依本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及期限交付運送並出具及提存相關憑證、或未依本條第一項所定方式交付運送而虛構相關憑證的,則乙方有權拒絕結算支付該等供貨商品的貨款,如乙方已支付於甲方,乙方有權直接自應付甲方的貨款中扣除、或要求甲方返還。
(二)本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自雙方所約定的交貨日的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如甲方仍未依該項所定方式及期限交付運送並出具及提存相關憑證、或未依該項所定方式交付運送而相關憑證的,對於每件供貨商品,甲方應自雙方所約定的交貨日的次日起算第四個工作日,按日支付相當於供貨商品售價(百分之零點五)的懲罰性違約金予乙方,乙方並有權直接自應付甲方的貨款中扣除;本款所定的每日懲罰性違約金,以十日爲上限。(三)前二款情形,如乙方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及合理的律
師費等,仍應由甲方全額賠償或償還。
三、甲方應保留出貨單據等相關憑證原本至少一年,以供乙方覈驗;乙方得隨時向甲方
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甲方提供相關出貨單據,甲方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及提供。如甲方
拒絕或無法提出相關單據原本,乙方有權拒絕結算支付該等供貨商品的貨款,如乙方已支付
予甲方,乙方有權直接自應付甲方的貨款中扣除、或要求甲方返還。
四、供貨方式採用甲方一次性送貨,除非乙方就具體採購單要求甲方分批送貨。
五、乙方在到貨後按照供貨商品訂單明細表、供貨採購單或者其它相關附件或附約對供
貨商品數量及質量等的具體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加蓋驗收章的收貨憑證給甲方;
如供貨商品數量及質量等的具體規定不符合本合同及供貨商品明細表、供貨採購單或者其它
相關附件或附約要求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甲方應依本合同及時自行處理乙方拒絕接收的
貨物,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第五條、退、換貨
一、甲方須保證無條件退換有質量問題的供貨商品(如漏罐、漲罐、漲包、穿孔、變質、
破碎等);無條件允許乙方退回不符合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供貨商品。
二、在保質期內,乙方在符合供貨商品規定的保質條件下保管該商品,如發現甲方所供
商品有質量變化問題,乙方均有權向甲方提出質量異議,甲方應負全部責任。乙方因供貨商
品質量問題的退貨不受時間限制。
三、甲方在應該退貨時,在其第二次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仍不處理的,視爲甲方
已完成退貨,乙方有權直接在應付甲方貨款中扣除該批貨款;甲方在第二次收到乙方通知之
日起 一個月內仍不處理的,乙方有權以其認爲適當的方式處理此類應退商品,處理費用由
甲方負擔。
前三款情形,如乙方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
等,仍應由甲方全額賠償或償還。
三、以上所有情況下的所有退貨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質量保證:
一、甲方應以其產品設計者、生產者、製造者的地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消
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使用者負其責任。
二、如因供貨商品本身、或因甲方所提供的供貨商品資訊、或因甲方的事由導致消費爭
議、或因甲方或供貨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致供貨商品使用者、乙
方、乙方負責人或乙方員工受第三人主張權利、受相關主管機關調查或處分、或受有其他損
害或支出費用時,包括且不限於罰金、賠償金或和解金、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等,應由甲
方負責賠償及償還。
第七條、帳款的結算
乙方向甲方下達供貨商品的採購訂單後,自該訂單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
30%的訂貨訂金;餘款貨到款清,即甲方依本訂單向乙方供貨完畢,並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
起三日內,乙方即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餘貨款。
第八條、價格、規格調整
一、甲方向乙方供應的商品,除要執行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的,均由雙方協商定價。
二、基於保護商業祕密的需要,甲方所供應商品的供貨價格以雙方蓋章確認的報價單爲
準,報價單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甲乙雙方積極配合,維護所經營商品的市場零售價的相對穩定和統一。甲方向乙方
供應的商品的價格不得高於甲方向乙方及乙方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其他客戶所供應同等商品
的最低批發價。
四、甲方在供貨商品的價格發生提價變動時,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在徵得乙方同意後,該提價行爲方可在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否則,乙方仍有權按舊價和甲方進行結算。乙方在提價生效前發出的採購仍然有效,乙方仍有權以舊價進貨。
第十一條、合同期間:
一、本合同期間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曆(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二、合同期滿時,除任一方已於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或要求另訂新合同外,視爲自本合同期間期滿之次日起,續約 年,續約期滿時亦同。
三、本合同因故終止或消滅時,關於終止或消滅前訂購者的消費爭議,除性質上不適用者外,本合同仍視爲存續。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一、雙方對於本合同的內容、以及因本合同所知悉或持有的他方營業祕密及未公開的資料,均應負保密的義務,除依國家法令或依有權機關的要求而對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泄露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同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二、任一方違反本條的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他方的要求,出面負責爲適當的處理、並提供必要的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他方並得終止合同;如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金時,並應負賠償或償還的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
第十三條、擔保
一、雙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的地位、資格、權限或許可,可合法經營其業務,且有權簽署、並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約定。
二、對於供貨商品的銷售、以及甲方依本合同所提供的所有供貨商品及與供貨商品相關的簡介、說明、資料、程式、設計、標示、圖檔、名稱及商標等,甲方應擔保絕無違反國家相關法令規定之虞、亦無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之情形。供貨商品本身、供貨商品的銷售、供貨商品的商品文案或廣告,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申請許可或法定要件時,甲方應負責在商品上架前,主動以書面形式將該等情形通知乙方,並擔保已取得許可或已符合法定要件。甲方並應隨時依乙方要求,提供供貨商品的來源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合法的必要憑證。
三、甲方因故停止生產、製作供貨商品時,仍應擔保原廠對於所有經由乙方的交易平臺訂購供貨商品的訂購者,仍將繼續提供供貨商品銷售時所承諾的保證及售後服務,並履行其在銷售供貨商品時對使用者的所有承諾及應負的義務。
五、任一方違反本條的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他方的要求,出面負責爲適當的處理、並提供必要的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他方並得終止本合同;如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金時,並應負賠償或償還的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
第十四條、違約及終止:
一、除本合同或相關附約或附件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時,他方可以書面指定適當期限要求他方改正,如他方未於期限內改正、或依其情形無從改正時,他方得終止合同。
二、任一方有暫停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債務超過、開始和解或破產程序、受重整的聲請或進行重整、或其他難以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之虞之情形時,他方可不待催告,立即終止本合同。
三、任一方的行爲符合前二款情形,導致他方終止合同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他方的要求,出面負責爲適當的處理、並提供必要的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如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金時,並應負賠償或償還的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
四、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擔保時,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負責人或其員工受有損害,應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此等損害賠償的請求。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不得解釋爲雙方有合夥、僱傭或互爲代理的關係。
二、本合同各條約定的標題,僅爲查閱方便而設,不應影響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及說明
三、本合同及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的修改,應以書面爲之。
四、依本合同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的行使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的行使,其不行使亦不得視爲拋棄。
五、除事先經他方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合同所生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給第三人,亦不得委任第三人代爲履行。
六、本合同各該條文的全部或一部,如經認定爲無效,不影響其他約定的效力。
七、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與本合同相關的業務、聯絡、及協調等;雙方所指派的業務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即時通知他方,並指派其他人接替。
第十七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一、本合約及其相關附約或附件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解釋或補充。
二、雙方約定,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糾紛,提前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十九條、附則
一、本合同及其相關附約或附件,在合同所列附件齊全,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加蓋手指模及公司公章後生效。
二、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附件:訂貨單
甲方: 乙方:
法定負責人: 法定負責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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