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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合作開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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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工業用地合作開發合同

乙方: 地址:

鑑於:

1、方擁有可開發用地,滬證地青字(2004)第008號。

A, 位於:

B, 地號:

C,用途:工業用地

D,面積:35762平方米

E,使用期限:2053年9月14日

2、 政府同意甲方擁有的該地塊進行第二次擴容開發建設。並批准建設容積率大於2.5及免 交新增容積率的土地出讓金。

由於甲方爲了其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二次開發建設的需要,與乙方合作,雙方本着“友好、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出土地與乙方合作。

第二條,乙方出建設資金與甲方合作。

第三條,按政府批准的容積率建設的總面積雙方各50%分成。各方分成 的建築面積如各自要出售,則因銷售產生的全部稅和政府費用各自承擔。

第四條, 甲方承諾:

A、 對名下的項目開發用地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開發權。項目用 地已經取得合法、至今仍然有效的部分土地《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編號爲滬證地青 字(2004)第006738號。

B、 對名下的項目開發用地擁有完全、排他的權利。該土地未設置任何質押、擔保等及 其他第三者權利。因爲第三方對本次土地開發提出任何權利要求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承諾:

A, 建設資金來源合法。

B, 建設資金出資進度滿足建設施工的需要。如未能按時滿足進度的需要,產生的損失 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項目的開發、建設、運營全過程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在申報政府批准文件過程中必須提供積極配合。

第七條、關於用工:

項目公司全部員工由乙方招聘。項目結束後由乙方負責解散。

第八條、違約責任:

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九條、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 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第十條、保密條款: 本協議各方應對本次合作的商業資料保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 其承擔披露義務的除外。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者雖可以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一切事件。此種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颱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事故、戰爭、暴動、起義、兵變、社會動亂或動盪、破壞活動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或不同的偶發事件。甲方和乙方確認,法律、政策因素構成不可抗力。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於任何一方的協議義務因這種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履行,此種協議義務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應予終止,履行期間按上述終止時間自動延長,不承擔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的對方,並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的適當的並經當地部門公證的證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終止或減輕此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

4、如遇不可抗力,各方應立即協商,尋求公平的解決方法,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將不可抗力所帶來的後果減至最低限度。

5、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或影響的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且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時,任何一方有權求終止本協議項下有關各方的義務。

第十二條、通知與送達:

1、與本協議有關各方之間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以下簡稱“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送達、郵遞、傳真或電報方式)。

2、前款規定的各種通訊方式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其送達時間:

A、任何以郵寄方式進行的通知均應採用掛號快件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進行,並在投郵48 小時後視爲已經送達被通知人(法定節假日順延);

B、任何以傳真方式發出的通知在發出並取得傳送確認時視爲送達,但是,如果發出通 知的當天爲節假日,則該通知在該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C、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或被通知人如果發生變化,應當在該變更發生後 的7日內通知對方,否則對方對於其原通訊方式的通知視爲有效通知。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 能解決或一方不願意通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可向項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具備相同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