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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地名標誌設置的工作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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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開展地名設標工作以來,在自治區民政廳、地區民政局的大力支持和正確指導下,設標工作有序推進、步步深入,實現了從規劃向實施的全方位拓展。

民政局地名標誌設置的工作總結範文


一、統一思想,加強協調,全面開展設標工作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在設標之初,我局主管副局長專門了參加地區關於國家標準專業培訓,並認真學習其他兄弟縣市的先進經驗。學習回來後,積極向領導彙報,並聯合相關部門業務通知進行了宣傳發動和經驗交流。通過學習,大家統一了思想,同志們充分認識到,路標門牌設置工作,關係到羣衆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家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有了高度的認識,把路標門牌設置作爲一件實事來抓,並且加強對縣城羣衆的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羣衆對設置城市地名標誌工作的認識,在全社會營造一種重視地名標誌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紮實推進

爲確保崗巴縣城標準地名標誌設置工作保質保量完成,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財政局、民政局、發改委、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質監局、郵政局主要領導爲成員的城鎮設置標準地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設標工作的組織實施。地名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局,具體負責標準地名標誌設置組織和協調工作。在道路設標工作方面,首先對縣域內的街、路等具有道路地名意義的名稱進行覈查,對有道無名,有路無名的予以命名;對已經使用未經審批但符合命名原則的地名要正式定名,否則重新命名;對一名多用的道路名加以整頓;對不規範的道路名進行標準化處理;對粗俗不雅的予以規範;凡不符合地名命名規定的,一併予以更名。

爲了摸清基本情況,我局在設置標誌前認真對地名標誌設置情況進行摸底,本着“堅持標準、逐步規範、不重不漏、分步實施”的原則,以沿街店面、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爲重點,進行了詳細的調查摸底、登記編碼,按規範化、科學化編碼規則做好門牌編制、設置工作,切實做到編碼科學化、製作標準化、安裝美觀化、管理規範化。全面掌握城區街、路的佈局和地名標牌的使用狀況,確定清理、更換和設置地名標牌的制式、數量,制定城區街、路的地名命名方案,規劃設計標牌製作,預算工作經費。爲開展工作鋪墊良好的基礎。

(三)重視協調、積極配合

標準地名標誌設置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我局自覺加強溝通,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按照“政府主管、民政牽頭、部門協助、社會參與”的工作體制,明確“一盤棋”的思想,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了大量艱苦有效的工作。民政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市標準地名標誌設置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標準地名標誌編制、製作、安裝、維護等管理辦法和制度;組織標準地名標誌設置工作的業務培訓及標準地名標誌的製作;指導監督標準地名標誌製作、設置和使用管理。財政部門協同做好門樓牌收費管理及招標定價工作。物價局負責審批路門牌的收費標準,協同做好門樓牌招標定價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做好門樓牌招標定價及標準地名設置有關工作。

二、縣域地名標誌設置工作順利完成

爲使地名標誌與崗巴的經濟、歷史、文化以及社會發展相適應,我們根據上級相關政策,狠抓地名設標工作,按照“在地委、行署的統一領導下,以地名法規爲依據,以服務社會爲宗旨,以符合《地名標牌城鄉》國家標準爲目標。”的指導思想,經過努力,地名設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縣域共設立大門牌42個,小門牌163個,二級路牌25個。

(一)拓寬渠道,籌措經費

根據國家四部、局關於設置地名標誌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各地自行解決,其中部分地名標誌設置可採用廣告招標形式解決所需經費和關於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費用,可採取受益單位出資,工程預算列支,同級財政撥款等方式籌措的規定,我地區設置地名標誌所需經費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

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門牌的設置經費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二、沿街、路門牌的設置經費,由受益單位或受益人解決。

三、新建的居民小區、辦公樓和其它建築物的標牌的設置經費,由承建單位或受益單位解決。

(二)強化管理,保證質量

“地名標誌爲法定的國家標誌物,地名標誌上的書寫、拼寫具有嚴肅的政治性,涉及國家主權和尊嚴,涉及民族政策;標誌用材涉及人身安全和環境保護。”我縣嚴格按照國家技術法規,認真執行強制性國家產品標準,堅持標準,注重質量。爲保地名標誌設置工作做到系列化、編碼科學化、拼音標準化,促進城市管理規範化,更好地服務於我地區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最後製作時,我們到由區民政廳審定的有生產資質企業採辦。企業製作完成後交付的標牌產品,由縣民政、城建、技術監督部門聯合檢查後,再組織埋設。標牌埋設方位,既本着與城市規劃、市容建築相協調的原則,又要注重視覺醒目、方便羣衆的原則,達到了標準化、規範化的目的。

三、存在的問題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地區地名設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一是由於我縣財政緊張,地名標誌設置工作經費不足。二是地名標誌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與日新月異的城市發展相比,地名標誌管理工作相對滯後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建設與地名標誌的設立、建設與命名、命名與管理相脫節的問題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