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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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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總結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總結1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總結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等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新法於202011日起施行。爲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點問題,強化對耕地的保護,針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合村並居中違背農民意願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制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

一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爲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明確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規範開墾耕地驗收制度,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加大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增加耕地非糧化的法律責任。

二是完善土地徵收程序。增加徵收土地預公告制度,明確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有關費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強化被徵地農民參與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三是加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保障。明確宅基地申請、審覈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禁止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四是規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統籌併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佈局和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准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要求入市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備案。

五是優化用地審批程序。貫徹落實國務院用地審批有關改革精神,減少審批層級,農用地轉用方案直接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級上報審批。簡化審批材料,將原一書四方案整合爲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徵收土地申請。合併辦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總結2

1嚴格控制耕地轉爲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均將控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作爲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點,對農用地之間的轉化缺乏制度性的約束,導致實踐中耕地轉爲林地、草地、園地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爲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爲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爲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從而進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點和內容。

2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對耕地保護責任主體的補償激勵,積極推進中央和地方各級涉農資金整合,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加大耕地保護補償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總結全國部分地方實施耕地保護補償制度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做出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3細化土地徵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爲核心,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徵收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主要包括:(1)發佈土地徵收預公告,啓動土地徵收。市、縣人民政府認爲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啓動土地徵收的,發佈土地徵收預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組織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和聽證;(3)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難以達成徵地安置協議的,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4)申請土地徵收審批;(5)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發佈土地徵收公告,公佈土地徵收範圍和徵收時間,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協議的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6)實施土地徵收。

4宅基地四禁止

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宅基地管理單列一節,對宅基地佈局和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科學劃定宅基地範圍。針對部分地方在合村並居中出現的侵犯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問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作出四禁止規定: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爲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5持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

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土地管理法》關於調整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取消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報國務院備案的基礎上,持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合併預審和選址意見書,規定: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併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二是減少審批層級,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刪去原來逐級上報審批的規定;三是簡化建設用地報批材料,將現行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併調整,按照批什麼就審什麼的要求,整合爲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並明確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審查的要點;四是明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土地徵收審批中,主要是對土地徵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徵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五是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決定權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徵收後,對於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組織實施,以體現權責對等,進一步壓實了市縣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的主體責任。

6爲土地督察權的行使劃定邊界

2004年國務院28號文首次提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以來,土地督察機構從無到有,在實踐中探索,在探索中前進,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土地管理法》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爲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爲土地督察權的行使劃定邊界,確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一是明確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授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二是明確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內容:(1)耕地保護情況;(2)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3)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4)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5)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三是明確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行使土地督察權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並可以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7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爲了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採取長牙齒的措施切實保護耕地,實施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完善了土地違法行爲的處罰措施,增加了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同時提高了對違法佔地、違法轉讓等違法行爲罰款的處罰額度。同時,爲了有效解決違法建築的沒收問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於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