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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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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2021年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加強對我區食品生產的日常監管,落實食品生產者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有關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工作部署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遵循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以風險分級管理爲基礎、企業自查爲前提日常檢查爲主體專項檢查監督抽檢爲重點,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範食品生產加工行爲,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生產單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

全年實現:對金城江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小作坊監督檢查覆蓋率和整改複查率達到100%;食品生產企業自查風險報告率達到100%;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持有率100%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率及抽查考覈率100%

二、監督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實施食品生產者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的意見》(桂食藥監食生〔2016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檢查分工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檢查金城江區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各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檢查轄區內獲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

四、檢查內容

根據食品生產單位被檢查頻次、風險等級及實際工作需要等情況,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現場監督檢查通用規程》中的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對應檢查內容逐項開展評價,詳細記錄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做到檢查有計劃、現場有筆錄、發現問題有監督檢查意見、處理事項有結果、檢查筆錄有簽字,日常檢查全程留痕、隨時查控

五、檢查頻次

全面實施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按《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設定食品生產企業檢查頻次。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爲ABCD四個等級,每年現場檢查分別不得少於1234次。要結合轄區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較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優先於較低風險企業的監管。對本區消費量大的、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投訴舉報較多、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和單位,應適當提高監督檢查與抽樣檢驗力度。

食品小作坊檢查頻次參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結合監管實際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管理措施。

六、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一)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應時錄入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現場監督檢查系統並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好監管檔案,確保每戶檢查完畢,檔案整理完畢。

(二)日常監督檢查人員應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並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三)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爲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要高度重視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和監管責任,科學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對象、人員、時限和工作要求,並督促抓好落實,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無縫隙的食品生產監管體系。

(二)嚴格現場檢查,注重監管實效。要規範監督檢查行爲,嚴格實施現場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提出行政指導意見、實施責任約談或責令限期整改,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整改複查率要達100%涉及違法違規的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告誡提醒,落實主體責任。要對肉製品、白酒等高風險行業、抽檢屢次不合格企業、舉報投訴較多的問題企業實施重點約談;對抽檢發現的共性問題,以地域或行業爲單位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和質量安全權人實行集中約談;對上述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開展告誡提醒,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四)優化結果運用,消除風險隱患。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作爲風險等級調整的依據,要根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同步確定該企業靜態風險等級,進行分類分級評定。同時,要及時彙總監督檢查信息、分析監督檢查結果、查找突出問題排查風險因素和薄弱環節列出風險問題清單,對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提升監管靶向性和精準度。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3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