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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責任目標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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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健全組織指揮機制

森林防火責任目標細則

(一)堅持“預防爲主、積極消滅、強化管理、落實責任、依法治火”的方針,進一步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常抓不懈,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必須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指揮機構,正、副指揮變動後,要及時調整充實;指揮部成員實行劃片包乾責任區,做到責任明確,工作開展正常。

(三)各有關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配有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確保森林防火有關工作運轉正常;各有關鄉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建立健全防火辦年度目標責任考覈機制,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各有關行政村要建立領導小組,負責本村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條落實目標責任制度

(一)各有關鄉鎮(街道)-村(場、企業)每年必須簽訂、兌現森林防火責任狀(書),明確目標任務,並認真執行。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要與農戶、場、企業全面簽訂森林防火公約(承諾書),自律野外用火行爲。

(三)各有關鄉鎮(街道)必須嚴肅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沒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災失控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各有關鄉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掛(包)點單位及山場指導、督查防火工作,發現問題要限期整改。區直各有關部門必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羣防羣治,切實把森林防火工作作爲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來抓好抓實。

第三條完善野外火源管理機制

(一)嚴格執行野外用火管理規定,堅持野外用火審批、報告制度,並按規定安全用火;在森林防火期,遇有4級以上高火險天氣,各有關鄉鎮(街道)應及時發佈野外用火戒嚴令,禁止林區一切野外用火,並將相關公告發布、張貼、宣傳到每村每戶。

(二)充分發揮村級護林員、林業技術員、林業經營業主和護林防火積極分子的作用,加強巡山管護,制止違章用火,發現火情要及時報告並組織撲救,確保將森林火情消滅在萌芽之中。

(三)全面建立農村傻、癡、呆、瘋等弱智人員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相關監護措施,防止其上山亂點亂燒。

(四)組織制定護林防火聯防組織規劃,積極引導村和林農建立聯防、聯保、聯控的護林防火聯防協會或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護林防火組織章程及公約,創新協會互助聯動機制,做到民辦、民管、民受益。

(五)實行“疏堵”結合的火源管理辦法,組織制定本鄉鎮(街道)林緣田邊易燃物計劃燒除實施方案和規程,積極開展計劃燒除工作。

(六)各有關鄉鎮(街道)要制定森林火險預警響應狀態和森林防火值班暫行規定,建立防撲火應急機制,及時有效地監測、處置森林火災事故,切實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第四條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一)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教育活動每年要做出具體部署或安排,春季、秋冬2個防火期全區城鄉普遍開展宣傳月(周)活動,宣傳覆蓋面達100%。

(二)宣傳教育應結合新農村建設、村民的思想實際和用火習慣,以森林防火法規、方針、政策和防撲火安全常識爲主要內容,着力增強羣衆法制觀念和防火意識。

(三)在林區交通要道、橋亭路口、旅遊景點、自然保護區和鄉鎮(街道)、村所在地製作醒目的宣傳牌、宣傳標語或宣傳畫,並加以保護,讓羣衆耳濡目染。

(四)在農村中國小校普遍開展“森林小衛士”活動,把防火宣傳納入德育教育課,由學生帶法回家,提醒家長謹防用火。

第五條防火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一)按照“管理規範化、指揮科學化、隊伍專業化”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並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森林防火預防和撲救經費要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基礎設施建設要按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逐年配套完善。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應配備防撲火設施設備,進一步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使用完好。

(三)當年造林地必須按“四同步”配套生物防火林帶,並及時完成省、市、區下達的生物防火林帶重點建設工程。同時,要動員林農投工投勞營造林帶(包括經濟林帶),形成林火阻隔網,併發揮應有的防火作用。

(四)認真組織實施森林重點火險區綜合治理建設項目,全面提高森林火災綜合防禦能力。

第六條森林消防隊伍建設

(一)進一步健全森林火災撲救應急機制,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和防撲火需要,及時修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要組建一支50人的半專業撲火隊,村要組建一支20人的羣衆義務撲火隊,並建立軍警民共建撲火聯防機制。按“建得起、養得住、打得響”的建隊標準和“以人爲本、安全撲救”的原則,每年組織1-2次各類隊伍進行撲火安全常識培訓和演練,提高撲火技能。

第七條森林火災控制指標和案件查處

(一)全區每年森林火災控制在4起之內,受害森林面積控制在595畝之內,要確保不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

(二)森林火災撲救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時控制火災蔓延,最大限度控制單起面積和損失。凡發生森林火災,鄉鎮(街道)領導和指揮部成員要立即到場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在4小時內撲滅率要達到90%。林火撲滅後,所在鄉鎮(街道)要派人留查火場,以防死灰復燃。

(三)加大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力度,查處率達80%以上。

第八條建立獎懲激勵機制

各有關鄉鎮(街道)要按照本細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並於8月底前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將按本細則制定考覈獎懲辦法;區政府辦、區農林水局和區防火辦每年負責組織對各有關鄉鎮(街道)執行情況的檢查考覈,並在全區通報。凡完成上述工作目標顯著且森林火災控制在指標內或連續5年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單位將給予表彰。相反,將按責任追究制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九條適用範圍和年限

(一)本細則適用於本區有林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