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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森林火災應急救援工作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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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林場森林火災應急救援工作預案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我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烏拉山林區森林資源,促進林業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當的實施森林防火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森林火災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場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林場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爲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一把手”爲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爲直接責任人,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原則,落實準備,緊急處置原則和分部門負責並協商一致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

各級林業部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四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指揮及職責任務

第五條 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我場成立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由廠長擔任指揮長,副廠長擔任副指揮長,其職責是:檢查、監督、全場貫徹執行國家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行政措施,指導防火工作。具體組成如下:指揮長:高軍,副指揮長,張德遠,張勝利,李永生。

第六條 我場成立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由副指揮長張德遠擔任防火辦主任,專門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林場的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堅持領導帶班的值班制度,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森林防火規定和指示

(二)負責日常的森林防火值班,防火期森林防火預警系統,視頻監控,防火物資管理工作。

(三)開展護林教育,重點防火期開展森林防火宣傳週活動

(四)發動羣衆制定完善森林防火鄉規民約和野外用火管理措施,並督促執行。組織制定護林員在重點區域內重點巡邏,確保不出問題。

(五)組織落實以職工和羣衆相結合的撲火隊伍,指揮撲救一般森林火災。

(六)負責查處違章野外用火的責任人和森林火災面積一公頃以下的火災案件,配合森林公安部門查處大的森林火災案件。

(七)檢查,督促場屬各二級單位森林防火工作,開展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制定措施,預防森林火災,規劃方案《林場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第三章 森林火災撲救

第八條 森林火災是突發性的災害事件,尤其是撲救夜晚較大的森林火災,難免引起撲救人員的傷亡事故,在組織撲救中,堅持“以人爲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指揮有序既儘快撲滅森林火災,減少損失,又儘量避免撲救人員的傷亡事故發生。

第九條,指揮原則。

一、 撲火指揮員在接到撲火通知後應迅速組織出動精於撲火隊伍,實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根據火場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先控制後撲滅”的撲火策略,先組織圍攻外圍火線,防止林火向周圍發展,爲徹底消滅創造條件。

二、首批撲火人員,如果未能控制住火頭火線,撲火指揮員對火場情況及未來發展做出果斷的分析與判斷,及時向市林業防火指揮中心報告,同時尋找有利戰機進行撲救。

三、當火線比較長,火場指揮員忙不過來的情況下,現場指揮員和負責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有組織管理能力的幹部擔任火場撲火負責人,採取集中優勢兵力一點突破分兵夾擊和多點突破分兵合圍等戰術。

四、各撲火隊負責人發現火勢比較嚴重的時候不得帶領撲火人員直接衝向火區,應採取守勢尋找有利時機,進行阻擊火頭火線待火勢減弱室積極消滅,如果林火危及撲火人員生命安全時應命令及時轉移,實行保護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五、林火撲滅後,不得馬上將撲火人員撤下,應留一定人員看守,清理火場,經過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第十條 組織指揮程序

一、林場轄區一旦發現火情,30分鐘內場主要領導和撲火指揮,副指揮及時趕到現場,組織指揮撲救,同時在十分鐘內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報告,

二、如無力控制需要支援的火災向市指揮中心提出要求請求支援。

第十一條撲火原則

已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對原居民點和重要是溼的安全2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採取足打清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力打殲滅戰三賽撲火,戰術上要採取整體爲空這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組合爲主,正面爲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和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是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力量爲主,必要時可動員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羣衆等非專業力量參加撲救工作午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片包乾薄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過火廠的責任制第四章,後期處置第12條臨場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向當地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及時總結分析花火災發生的原因和吉英刺激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十四條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與表彰獎勵第15條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