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2、開學初第一週爲安全教育周,每月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
3、每學期必須對各安全分管負責人,全體教師進行培訓,提出明確要求,簽定安全責任書。
4、每一教師自覺積極接受學校的安全管理安排,完成好本職工作。
5、定期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6、實行每一時段每一環節安全責任制度,嚴格按工作職責落實安全任務。
7、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重大傷亡事故馬上上報教育局、公安局、學生家長。
8、每學期組織一次突發事件演練,提高師生的自護、自救能力。
9、加強師德教育,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不得讓學生頂替勞動。
10、加強與公安部門,鄰近單位的聯繫,爭取他們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