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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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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街道辦事處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和《廣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協調管理、權責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考覈街道辦事處工作,統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工作有關的行政執法、行政委託等事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經費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合併、撤銷,應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佈情況,本着便於聯繫羣衆和有效管理的要求,由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內部工作機構設置,應根據職能和分工,相應加強城市管理、社會管理、社區建設和服務、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決定。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政企分開和黨政機關一律不準辦企業的要求,不得開辦企業、市場或者進行其他營利活動。街道幹部不能兼任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八條 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市、區人民政府用於街道轄區建設、工作的專項經費,相應覈撥給街道辦事處。
區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設在街道的各種協管員隊伍工作經費由區財政覈撥,街道專款專用,區財政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財政部門應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區審計部門應依法對非稅收入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將行政管理事項委託給街道辦事處的單位,應當將用於委託事項的專項經費覈准、劃撥給街道辦事處管理,用於委託事項的專項支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宣傳、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開展街轄區內的居民工作、社區服務、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性、地區性、公益性、羣衆性工作負總責。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協助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員會在居民區的自治權利,協助區人民政府爲居民委員會的正常辦公提供必要條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社區服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適應社區居民多層次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工作;
(三)組織社區義務工作者隊伍,動員和引導單位、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務;
(四)負責組織和引導社區教育、科普、文化、體育、衛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社區服務職責。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二)依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三)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轄區內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及要求,組織、協助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五)受有關職能部門委託,負責流動人員暫住登記、信息收集、報送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受有關職能部門委託,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復轉軍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務、僑臺事務、民族宗教事務、擁軍優屬、人口普查、基層統計、法制宣傳、勞動用工監控、社會保險、搶險救災、殯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掃黃打非、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如發現問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八)依法制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九)有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經濟聯社的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社會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發佈的城市管理的決定、命令、指示;
(二)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維護轄區內的城市環境和城市秩序,對於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違法佔用道路、違法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無照和無證經營、佔道經營、非法行醫、違規違章施工以及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規定的行爲,應當勸阻,對於拒絕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