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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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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適應中國11發展總公司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三者分開又相對統一的集團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規範11系統各所屬企業(不包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管理,保證企業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企業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財務體制。各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和規模,按照會討“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負責本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工作。 第三條總公司設立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行使對各企業的財務領導權,爲各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各企業財務部門在本企業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會同投資管理部對總公司重大項目實行資金的籌措、調撥和管理,以及重大項目的投資改造、財務預決算、利潤考覈與收益分配等實行直接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因所屬行業和經營範圍不同,應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0個分行業的企業財斧制度和13個分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具體的財務制度和辦法。凡總公司財務本部制訂的明確規定運用各企業的財務制度和辦法,各所屬企業必須遵照執行。各所屬企業制訂的財務制度和辦法不得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牴觸,並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或備案後方可實行,財務本部對其制度和辦法的執行情況有監督檢查權。 第六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在辦理各種財會業務時,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制度、財經紀律以及總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各項財務制度、規定和辦法的變更與修改,須經財務本部批准或報財務本部各案。 第七條各企業領導應注意發揮財會人員的作用,努力爲財會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對於企業重要的經濟合同、貿易合同的談判及投資、融資或其它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應有財務部門的經理(負責人)參與,決策者應認真聽取其意見。 第八條11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覈算。各企業的任務,由總公司統一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下達的年度計劃,分解下達給各企業。總公司主要下達完成年度利潤計劃、上繳管理費基數並輔以營業額等指標。各企業必須認真落實各項計劃指標,並據此制定具體的財務計劃和全年財務預算,以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下同)的財務總監。財務經理(負責人、主管)和財務人員統一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對各子公司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的財務總監、財務經理(負責人)總公司財務本部有任免建議權。

第二章資金、資產和對外投資管理

第十條各企業的流動資金是爲保證完成業務經營和生產任務而使用的週轉金,它包括總公司撥給的流動資金、企業自有流動資金、銀行信貸和其它資金。總公司財務本部除提供投入資本中的流動資金外,原則不再提供其它流動資金。非經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各企業不得將流動資金用於正常經營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轉移給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信貸資金是各企業自行向銀行申請的借款。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籌資、融資活動,可向總公司申請爲其提供信用擔保,但應符合總公司制定的《關於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的相關條件,同時必須與總公司簽訂“保證書”。各企業需要總公司爲其墊付的貨款、項目公司的開辦費等,總公司在審覈批准後,視同發放貸款辦理。凡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申請的借款,除按總公司制定的審批程序申請外,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參 考銀行貸款利率加息計算。 各專業公司一次從外部借款500萬元以內的,必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必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 第十二條各企業的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其它資產,不論其是總公司投入的還是經營中形成的,均屬國有資產,都應納入本單位財務帳目進行覈算和監督,各所屬企業都不得持有帳外資產,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三條各企業要制訂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凡購置的資產都要建帳登記、定期清查,發生溢損應及時查清原因並處理。企業的經營者在經營本企業的資產時,應努力實現本企業資產結構的最優化,提高資產收益率,作爲衡量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各所屬企業進行重大項目開發和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論證,減少盲目性,做到科學決策。各所屬企業佔用總公司的資金或惜款對外投資或開發項目,以及超出授權權限的,均應按規定報總公司審覈批准。

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條各所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確立以經濟效益爲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節支,認真搞好成本覈算,力爭做到每一筆業務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條各所屬企業的一切收入均應及時進入其在銀行開立的帳戶,納入本單位會計覈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截留收入,或者私設“小金庫”,搞帳外資金。 第十七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總公司的指導思想和計劃指標,編制相應的年度銷售。利潤和資金計劃,並報總公司財務本部。 第十八條各所屬企業編制的各項計劃應對總公司任務進行合理分解,以便於控制和考覈。各項成本費用的開支標準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同行業標準實事求是地確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條各所屬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的行業特點,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建立科學完整的成本覈算體系,嚴格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亂擠亂攤成本。成本項目、計算方法、開支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全面預算中各成本項目的指標(按收入比例確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確有必要改變和突破的,應事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

第四章 稅收、利潤管理

第二十條各所屬企業都應切實樹立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第二十一條各所屬企業按國家稅收徵管條例規定的辦法納稅,即:應按屬地原則就地交納的稅種,各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庫;應由總公司統一交納的稅種,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將稅款上繳總公司。 第二十二條各所屬企業實現的稅後利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總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則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彌補上年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條法定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一一10%提取,用集體福利;企業留利應先適當提取任意公積金,其餘自主決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費按年初總公司下達任務數及時足額上交總公司。愈期不交者,總公司將派出工作組對其進行審查,並按有關規定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處理。

第五章 會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按規定真實、及時地編制、報送各種會計報表,按規定單獨編報報表的企業,其各種報表應報總公司財務本部。不單獨編報報表而與總公司編制合併報表的企業,應於當月終了後5日內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報送規定的內部報表,財務本部於當月10日出彙總合併報表。 第二十五條根據重要性原則,有關重大事項應予單獨披露或附加文字說明,年終報表必須要有關於本企業財務狀況的分析和說明。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權減少或增加各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數量,或者要求補報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是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財務工作的原則性規定,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爲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覈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 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爲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 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覈並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採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財務本部徵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後,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採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爲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鍊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覈瞭解,並徵求人事本部意見後,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覈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覈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並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稅。 第十八條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爲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彙報。 第十九條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鍊,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並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第五章 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並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六章 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爲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覈辦法通過定期考覈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後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爲11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於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