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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學校如何實行封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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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學校如何實行封閉管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個學校採取一系列有力應對措施,封閉管理最爲常見。封閉管理不是“一封了之”,而是應當在屬地管理基礎上,堅持合法合理並重,把握好三條原則,讓防控措施發揮出應有的效果。

一、屬地原則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屬地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傳染病防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控制疫情、遏制傳染病流行的重要手段。學校在對學校採取封閉管理措施時,應當服從當地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二、合法原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政府可以視疫情嚴重程度採取決定停工、停業、停課的措施。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的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爲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校園疫情發生和蔓延,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學校應加強校園管理,基於防禦疫情的目的實施相應封閉管理措施,可以採取必要的應急手段,對公民自由予以正當限制。例如,學校可對進出口進行管控,保留一個出入口;憑卡進入校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校園;對進入校園者測量體溫;做好進入車輛人員信息登記、覈實;嚴禁到校園聚集活動,等等。

三、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對個人權利的限制必須具有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適宜性、侵害的最小性及法益處理的均衡性。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應急行政和常態行政都要講比例原則,只不過,突發事件具有不確定性,法律對應急行政的比例控制相對於平常狀態要寬鬆一些。學校封閉管理時亦應堅持比例原則,考量其防控措施是否適度、必要。學校實施封閉管理,應當保障相關人員的基本權利,滿足相關人員最基本的生存照顧和生存保障,不能對個體造成難以承受的過度負擔,並且尊重並保障公民平等權利,不歧視、排斥來自疫情嚴重區域人員。

  例如,在居住問題上,應當對學校教職工、非教職工業主、租住戶一視同仁,保障非教職工業主、租住戶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權利。部分學校要求租住戶填寫責任承諾書,提供租賃合同、業主證明等資料,對租住戶發放出入證件,既做到了有效管控,又溫暖了人性。如果一概拒絕租賃戶居住,簡單的封堵、惡意的驅趕,則明顯違反了防控的必要限度。

2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實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對偏頗和極端做法要及時糾正,不搞簡單化一關了之、一停了之,儘可能減少疫情防控對羣衆生產生活的影響。各級各類學校都要認真貫徹落實,嚴守法治底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避免“一刀切”的簡單粗暴管理做法,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得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深入人心,凝聚起共克時艱的強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