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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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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3篇

鄉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1

  爲全面瞭解和掌握xxxx縣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維護好廣大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權益,xxxx縣婦聯依據日常律師代理案件積累的經驗,又採取進村入戶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全縣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政策落實到位,措施得力,保證了農村婦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權

  自99年實行土地延包政策以來,各級黨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確保廣大農村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因婚嫁等原因出現的婦女土地承包問題,基本上都採取以下四種辦法加以解決:一是“動帳不動地”,即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大政策下,採取微調的方式,由減人戶將承包田轉爲機動地,向集體交納承包費,由集體對婦女給予一定的補償;二是由集體先從機動地中劃出一部分地分給這類婦女,等到村裏調地時再把地割給她們;三是對暫時沒有分割土地的婦女由村辦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償;四是按結婚先後排隊,抽多補少加以解決。近年來,隨着婚喪嫁娶,全縣有部分婦女暫時沒有土地。鎮村兩級及時實行了這種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既解決了人地矛盾,又保證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了社會安定。

  (二)法律意識增強,保證了農村婦女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土地承包權

  從調查的情況看,近年來,隨着《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婦女發展綱要》的貫徹實施,以及各類培訓班的舉辦,農村婦女的綜合素質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識明顯增強。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護。同時,農村婦女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別歧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能夠及時到政府、婦聯、信訪、法院、法律服務部門反映,要求公正解決。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正規化和有序化,保證了農村婦女能夠靈活主動地選擇自己的致富之路

  近年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農業機械化大面積推廣,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大批勞動力脫離土地,外出務工,土地承包與經營產生了矛盾。爲適應這一新形勢,部分鄉鎮黨委政府在保證土地承包政策穩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規範有序的土地流轉機制,通過轉包、轉讓、租賃、等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使廣大農村婦女既沒有喪失土地承包權,又能夠擺脫土地的束縛,利用自己掌握的技術和知識,從事經商、運輸、農產品加工、餐飲和服務業等產業,爲當地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生機和活力。

鄉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2

  (一)加大教育宣傳力度,破除陳規陋俗,倡樹文明新風

  各級婦聯組織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大衆媒體,採用各種宣傳手段、向社會廣泛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婦女在兩個文明建設中作出的突出貢獻。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破除封建陋習,樹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爲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各級政府應對所轄地區的鄉規民約進行檢查

  1、是對村規民約制定程序進行檢查。對於只由少數人制定的村規民約,應責成村委會按照《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重新討論決定。

  2、是對村規民約的條款內容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按照《村民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規定,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對與國家有關法律相牴觸的鄉規民約、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要進行清理;對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要堅決廢止。

  3、是對以“鄉規民約”有規定爲由,公然歧視農村婦女的行爲、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要立即予以糾正。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

  (三)、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書上應寫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並由夫妻雙方簽名才能生效,防止婦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去土地承包權益,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

  (四)繼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保證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繼續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關婦女土地權益法規的學習宣傳,作爲普法學習宣傳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注意向農村基層幹部宣傳,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劃分中自覺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對違反法律規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責任人行政處分。

  (五)鼓勵婦女參與經濟發展,爲自身權益的保護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

  各級婦女組織要通過轉移勞動力等有效形式,積極引導農村婦女離開鍋臺,走出家門,參與二、三產業的發展。同時,廣開農村婦女農外就業渠道,不斷提高競爭能力和水平,使廣大農村婦女在爭取男女平等中實現經濟獨立,在家庭中取得經濟地位,從而爲維護自身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

鄉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3

  雖然xxxx縣絕大部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得到有效維護,但在少數村,侵害婦女承包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規民約中規定出嫁女、離婚婦女戶口一律遷出,未遷出者不得參與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給出嫁女和離婚婦女應得的徵地補償金;有的村通過討論自行決定給不給出嫁女、離婚婦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戶口一經遷出,孃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則遲遲不能予以落實等等。形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習俗的作用。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古老的“三從四德”雖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經銷聲匿跡,但依然頑固地存在於人們的習俗和觀念中,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幾乎所有的戶主都是男性。另外,婦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結婚後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謂的“從夫居”,這使得婦女所在的村莊和家庭都把她們看成暫時的成員,一旦出嫁,將不再享受孃家與土地相關的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獲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則要等到土地調整時才能實現,如調整週期過長,出嫁女將長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與政策存在的漏洞。

  我國憲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和《繼承法》也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關係突出強調了性別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但並沒有規定這種保障的`辦法。《土地承包法》雖然有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有關土地承包的規定,但過於原則,條文少、不細化,法律與政策還缺少社會性別視角,許多政策從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是由於沒有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婦女帶來不利。

  比如土地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爲單位,都忽視了婦女的個體土地權益。正因爲現有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在實際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決於鎮村的決策,而鎮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權爲中心的財產分配習慣,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爲奇的。

  (三)現實的利益驅動。

  在城鎮周邊地區,地少人多,土地利益關係複雜,加上土地的商用開發價值逐年攀升,因此,婦女土地承包權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時,受利益驅動,一些村莊爲了不讓出嫁女參與徵地補償金的分配,規定出嫁女無論嫁到何處,戶籍是否遷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體收回。

  (四)村規民約違背政策法律。

  中辦文件《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都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結婚後本人的責任田和口糧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婦女有權選擇其戶口所在地。一切與法律關於男女平等原則相違背的村規民約均應廢止,絕不能以“小政策”對抗國家法律。然而,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和利益驅使,部分村幹部和村民法律意識淡薄,以村規民約、村民大會通過等藉口,要求出嫁女戶口一律遷出,不遷出的村集體不分配給其承包地,嚴重侵害了婦女選擇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