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熱點>其他文案>

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繳社保合法嗎

其他文案 閱讀(7.52K)
 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繳社保嗎

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繳社保合法嗎

 

目前企業將社會保險委託第三方代繳(使用第三方公司賬戶)(簡稱社保代理)普遍存在,HR對於社保代理是否合法的問題也產生很大爭議,一部分HR覺得社保代理這種做法很普遍,所以是合法的,另一部分HR覺得是違法的。

實踐中,HR覺得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因異地工作、減少人事事務等原因,將採用社保代理的方法。究竟該種做法是否合法呢?筆者做了以下分析。

引用《羊城晚報》報道:廣東省社保局局長闕廣長率隊做客廣東“民聲熱線”明確表態:代理機構辦掛靠買社保屬違法。闕廣長明確指出:“社保代理機構的做法是違法行為。2000年原勞動保障廳發文明確規定,勞動保障事務的代理只能由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益性機構來承擔,任何社會中介機構不能做勞動保障方面的代理”,“公益機構不收任何服務費”。

首先,根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和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其次,《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職業介紹服務外,還可以開展以下服務: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辦理檔案掛靠,代辦社會保險、用工手續、勞動合同鑑證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也就是說,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具有代辦社會保險業務,而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並無該項業務。

最後,《廣東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0】256號)第三條規定,非勞動保障部門不得沒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不得開展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機構可為委託方提供以下服務:代委託方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手續;

因此,我國勞動保障事務的代理只能由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益性機構來承擔,任何社會中介機構不能做勞動保障方面的代理,代理機構辦掛靠買社保屬違法。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

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衝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

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所以,企業應當規範用工管理,規範社會保險繳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