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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職工在工傷保險中的權利與義務

權益保障 閱讀(3.02W)
正確認識職工在工傷保險中的權利與義務
在《勞動法》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及新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地規定了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正確認識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職工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基石。在勞動關係中,獲得勞動保護是職工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是勞動保護權利的延續。也就是說,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或者沒有保護好,發生了職業傷害,用人單位就有責任進行工傷賠償,工傷職工有權獲得賠償。但這也並不是說發生工傷後的責任就都無條件地歸結於企業或單位,事故發生後,是否認定為工傷?要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責任等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企業和單位的法人始終是勞動安全衛生的第一責任人,並負責職業傷害的賠償,勞動法律法規總是側重強化用人單位的責任,以保障職工的各項權利。從而也造成有些職工對此的片面理解,認為自己只管“幹活掙錢”,“安全不安全是單位領導的事”,淡化和忘記了自己的義務;還有的職工認為:“工傷有保險,出事後單位或老闆賠償”,自己遵守不遵守操作規程或違章操作也無所謂。這些都是極其錯誤的認識。工傷保險工作與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是密切相關的,在制度上對職工的權利與義務規定是基本一致的,勞動者有權獲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同時也有義務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預防職業傷害發生。職工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應、互為條件的,職工和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良好的裝置、勞動條件和防護用品,但是職工方面不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有防護用品棄之不用,甚至違章操作,冒險作業,那麼安全就沒有保障,事故遲早會發生,職工本人就會受到傷害,用人單位也會遭受經濟損失。這樣一來,事故的主要責任就不能簡單地歸於用人單位,有的事故甚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從這個意義上說,安全是掌握在職工手中,職工只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配合企業搞好安全生產;職工只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才是保護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條件。舉一個例子,某工程單位在一次轉場搬遷過程中,單位一領導沒有駕駛執照卻又熱心駕車,行駛過程中發生了車禍,人遇難了,家屬要求按工傷處理,但究其行為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沒有取得特種作業的從業資格,無證駕駛,不在工傷保險認定的範圍之內,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單位也就不可能按工傷處理。從這個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工傷保險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一視同仁的,並不因為是領導或職工就區別對待。《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的本意是側重於對職工無責賠償原則,強化弱勢群體的權利,著眼於職工的利益。但職工應該本著權利與義務對應的原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對工傷保險的認識和對自己行為的規範。

  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都是職工的合法權利,在兩者之中,保護安全健康權利當然最為重要,放在了第一位。但如何維護好這些權利,我們就不得不說說工傷預防。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 部分,正確處理好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之間的關係,對於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促進安全生產有關重要的作用。國際上,現代工傷保險制度已經把事故預防放在優先位置,我國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也已把工傷預防定為工傷保險的三大任務之一,改革了過去重補償、輕預防的舊制度,改變了工傷有保險、出事老闆賠的舊觀念。工傷預防突出的是預防為主,預防好就避免和降低了工傷事故的發生,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降低事故發生頻率,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也減少工傷保險金的支出,維護了社會穩定。

  在現代社會,能夠真正負責任地承擔起工傷賠償責任的只能是工傷保險。儘管工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從整個社會來看,勞動必然會產生傷害。特別是隨著社會工業化、現代化的飛速發展,工業事故與職業傷害也呈增長趨勢,無論是誰都無法預測何時、何地會發生工傷事故,所以,僅靠企業單方之力量是無法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地進行各項工作。記得看過一篇報道,有一名職工曾在陝南某企業工作,十幾年前調動工作時,在單位組織的體檢中查出有矽肺病,該職工從事的工作崗位也有粉塵汙染,由於該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也不知調動時檔案中無職業病記載。十幾年後在現在的單位退休後舊病復發,因其在調動後的崗位沒能接觸過矽肺病病源,檔案裡又沒有職業病鑑定報告,現在的單位無法給其工傷認定。要想申請工傷待遇,需要重新查詢病案記錄,這就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以至於工傷待遇至今得不到落實。因而,從這個小小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工傷保險已經不單是企業一方的事,命運撐握在我們每個人手中,只有安全生產、嚴格操作規程,才能真正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共同利益。同時,也要求我們每一位職工都要端正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要把保護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權利放在第一位,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義務,服從管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配合企業搞好安全生產,才能真正維護自己的權利。
釋出日期:2005-02-23  作者/專載:任豔秋   來源:中國勞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