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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酒駕新規章制度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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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酒駕新規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最新標準。下面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2021酒駕新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

 

2021最新酒駕新規章制度範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席令第83號)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刑法中對醉酒駕駛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檢驗方法。主要是為了檢驗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酒精含量,防止酒後駕車肇事發生。
 
關於酒駕的“酒精含量”的界定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駕車的測試2010)中規定,該規定指出:
 
1、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所以是否構成酒駕,主要依據之一就是看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達到上述標準,如果達到了,就可能構成酒駕,如果沒達到就不算酒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關於酒駕醉駕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問答
 
【問】酒駕犯的是什麼罪? 

【答】酒駕,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涉及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追究公安交通行政責任。只有醉駕的,其行為才觸犯《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酒駕扣證半年到期了怎麼重新領? 

【答】酒後駕車是扣12分的(吊銷駕駛證),然後拘留15天,最後再重新考駕駛證。6個月是你從處理的第一天開始,然後去學習理論,考試通過6個月到期,然後在去領駕駛證。駕駛證暫扣期滿後,帶上罰款收據、暫扣憑證到扣證交警隊“交通違法處理視窗”領取你的機動車駕駛證。
 
【問】酒駕暫扣期間能開車嗎? 

【答】不能開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