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方面必须获得2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院鼓励学生多修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分。
2、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分是指大学生德育行为表现所获得的学分:
(1)积极参加大学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计0.2学分;
(2)获军训优秀先进个人,计0.5学分;
(2)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每次计0.2/0.1学分;
(3)积极参加院级高培/系级国中培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0.5/0.2学分;
(4)学生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学校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有关媒体报道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每人每例计0.5-1学分。
3、评定德育学分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定的惩罚学分。
(1)考试作弊者扣2学分。
(2)因有其他违纪现象受到处理者,扣0.5-2学分,其中,受通报批评者扣0.5学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0.8学分;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学分;受到记过处分者扣1.5学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2学分。
(4)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主要指违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者),每次扣0.5学分。
4、学生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方面获得奖励的,可参照国家级5学分、省级3学分、地市级2学分、学校级1学分、院系级0.5学分申请学分。
第十条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必须获得2个以上学分 V,在校学生六个学期至少完成四个学期的志愿服务申报及认证,每个学期0.5学分。在此前提下,学院鼓励学生多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详见《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制度实施办法》
3、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获得多项奖励,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4、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须事前征得学院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校内义工岗位的志愿服务。在担任校内义工工作期间,原则上可不再参加其他形式的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学期能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累积40小时以上的校内义工工作,经系团总支核实、登记后,可获得0.5学分。
5、学生获取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奖励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获奖等级或内容
分
实践先进个人
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
5 学分
个人获得省级表彰
3 学分
个人获得学校表彰
1 学分
个人获得院系表彰
0.5学分
实践团队队员
团队获得国家表彰
4 学分
团队获得省级表彰或被国家级媒体报道
2 学分
团队获得地市表彰或被省级媒体报道
1 学分
团队获得学校表彰或被地市级媒体报道
0.5学分
实践研究成果
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被国家级媒体公开发表
5 学分
获得省级奖励或被省级媒体公开发表
3 学分
获得地市级奖励或被地市级媒体公开发表
1 学分
获得学校奖励或被学校媒体公开发表
0.5学分
获得院系奖励或被院系内部自办刊物发表
0.2学分
第十一条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方面必须获得2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院鼓励学生多修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
2、学生参加不同项目文艺、体育比赛所获素质拓展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项目参加多项比赛应按最高奖励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3、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须事前征得学校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4、学生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活动获得奖励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获奖等级或内容
分
文 艺 、体 育 比 赛
国 家 级
一等奖(金奖)
5 学分
二等奖(银奖)
4 学分
三等奖(铜奖)
3 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2 学分
省 市 级
一等奖(金奖)
4 学分
二等奖(银奖)
3 学分
三等奖(铜奖)
2 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1 学分
学 校 级
一等奖(金奖)
2 学分
二等奖(银奖)
1.5 学分
三等奖(铜奖)
1 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0.5学分
院 系 级
一等奖(金奖)
1 学分
二等奖(银奖)
0.7 学分
三等奖(铜奖)
0.5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0.3学分
如所获奖项是由团队一起获得,则按50%的比例计分。
第十二条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方面必须获得1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2、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评分对象主要为学校认可的现任各级学生团学组织和学生社团中的学生干部与成员。
3、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获取学分应根据其在团学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认定。
4、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为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贡献力量;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民间组织,须事前征得学校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5、学生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团学组织、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应按最高职务与最佳考核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6、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获得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获奖等级或内容
分
社团活动(指院系协会、俱乐部等组织的活动)
国 家 级
一等奖(金奖)
5 学分
二等奖(银奖)
4 学分
三等奖(铜奖)
3 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2 学分
省 市级
一等奖(金奖)
4 学分
二等奖(银奖)
3 学分
三等奖(铜奖)
2 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1 学分
学 校 级
一等奖(金奖)
2 学分
二等奖(银奖)
1.5 学分
三等奖(铜奖)
1 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0.5学分
院 系 级
一等奖(金奖)
1 学分
二等奖(银奖)
0.7 学分
三等奖(铜奖)
0.5学分
优秀奖(鼓励奖)
0.3学分
如所获奖项是由团队一起获得,则按50%的比例计分。
7、学生参加社会工作获得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目
活动与工作经历
学年考核
分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学社联主席,聘前应有系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合
2 学分
院学生会、学社联除主席外的主席团成员,其它院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
合
1.5 学分
院学生会、学社联部长(主任),其它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党支部副书记
合
1 学分
系学生会部长
合
0.7学分
系学生会副部长,班长、团支书,助理辅导员、院级协会第一负责人
合
0.5学分
院学生会、系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一般工作人员及其他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系级协会主要负责人
合
0.3学分
院级协会会员
优
0.4学分
合
0.3学分
系级协会会员
优
0.3学分
合
0.2学分
注:
1、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必须满一年才能按上表计分,不包括考察期。
2、院学生自治组织第一负责人按系学生会主席员计分,整体按系学生会计分。
3、各级团学组织干部及成员,考核不合格者不记分。
4、协会会员只计算一个协会,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条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方面必须获得1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
2、学生参加多项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所得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成果参加多项比赛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3、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刊物为准,进行科技发明以国家有关资质单位的认定证明为准,学术论文或科技成果为合作项目的,原则上计分自第二完成人依次递减20%,取整数记分。
4、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动,须事前征得学校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5、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由学院重点组织的社会调查和“三下乡”等志愿服务团队,可申请获取1 学分/次;参加由系重点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团队,可申请获取0.5学分。
6、学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形成了完整的社会实践报告,由系部审核,可加0.2-0.5学分。
7、学生获取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获奖等级或内容
分
课题专著
国 家 级
第一完成人
5 学分
省 部 级
第一完成人
4 学分
地 市 级
第一完成人
3学分
第一完成人
2 学分
学术论文
权威学刊(SCI)
第一作者
5 学分
核心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4 学分
重要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3 学分
一般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2 学分
学校内部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1学分
院系内部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0.5学分
项
获奖等级或内容
分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
国 家 级
第一完成人
一等奖(以上)
6 学分
二 等 奖
5 学分
三 等 奖
4 学分
优 秀 奖
3 学分
省
第一完成人
一等奖(以上)
5 学分
二 等 奖
4 学分
三 等 奖
3 学分
优 秀 奖
2 学分
学 校 级
第一完成人
一等奖(以上)
3 学分
二 等 奖
2 学分
三 等 奖
1 学分
优 秀 奖
0.5学分
院 系 级
第一完成人
一等奖(以上)
2 学分
二 等 奖
1 学分
三 等 奖
0.5学分
第十四条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根据所学专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增强自身的就业、创业能力。
2、学院在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方面对学生不作硬性的学分要求,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奖励1-2个素质拓展学分,记分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获奖等级或内容
分
职业资格
技能培训
获得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学分
获得省级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分
获得地市级职业资格证书
0.8学分
获得校级职业资格证书
0.5 学分
注:学校规定本专业必须取得的等级资格证书(如英语、计算机等)除外,获得规定等级以上证书,可申请获得1-2个素质拓展奖励学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时,各院系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指导帮助学生遵照“实施细则”,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对审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系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应及时取消其学分申请,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全院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对不负责任的组织单位和审核部门,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XX级三年制学生起全面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对以上有关条款的增改,必须经认证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