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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協議書模板

協議書 閲讀(2.91W)

一、 保密信息


本協議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所描述的目的所有保密信息

(1)由本協議一方當事人(“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書面,口頭,圖表、或以樣品、範本、計算機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協議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方”)披露的,並在披露時明確指明、標註或標籤為保密的或根據披露時的情形應當被接受方視為保密的任何信息。

(2)通過對有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對接受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提供的任何硬件、軟件或者元件監測、分析而得到的信息。本合同的性質和存在業作為保密信息。接受方的義務應該使任何合理的人根據信息的性質以及披露的情況,可以認識到信息的保密性和財產性。

單方協議書模板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受方可以證明:

(1)在本協議生效日之前或之後已經或變成公眾所知(未違反本合同的義務);

(2)披露方書面授權可以披露的信息;

(3)接受方從對保密信息不負有保密責任的第三方合法獲取的信息;

(4)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已經知道的信息;

(5)接受方沒有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獨立開發的信息。除非雙方另有規定,本合同的約定以及存在也應被視為保密信息。上述關聯公司是指任何控制、受其控制或與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機構。“控制”指擁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權。

二、 目的。

本協議目的是為了評估雙方之間未來可能的業務關係來交換愛普賽爾的信息(“目的”)(雙方沒有義務必須進行該業務)。

三、 保密義務標準。

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以及本協議終止後的 5 年內,接受方應:

(1)除非本協議明確批准,不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限制保密信息的披露,僅向根據本協議必須知道保密信息的接受方的員工、代理或者顧問,並且該員工、代理和顧問應受到與本合同實質相同的保密責任的約束;

(3)就上述第三方違反該保密條款使用保密信息的行為,向披露方進行負責;

(4)接受方不得對任何由披露方根據本協議提供的人和保密信息進行反編譯、反彙編及逆向工程;

(5)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適用於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6)一經發現對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經授權的披露或接受方及其人員違反本協議時,接受方應立即通知披露方,並採取措施取回保密信息並且防止以後的未經授權而使用保密信息;

(7)僅在與本合同有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 強制披露

如果接受方根據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法院指令,必須要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應該立即書面通知披露方,給與披露方合理的機會可以反對這種披露並且尋求保護令或者適當的救濟。在沒有保護令的情況下,如果接受方根據法律顧問的建議後決定根據法律、法規、法院指令的要求進行披露的,接受方只能披露被特別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並且只能披露到被強制要求的程度。

五、 所有權

所有保密信息都是披露方的財產,接受方在沒有得到披露方書面批准前,不應複製保密信息,除非這種複製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絕對必須的。接受方在接到披露方書面要求的10 天內返還所有的保密信息及其複製部分,並且書面確認所有的保密信息已經銷燬。接受方可以保留一套保密信息的複印件資料,但是僅僅可以在本協議產生爭議時使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協議所列保密信息及其載體之舉不構成披露方向接受方轉讓、授予任何非基於為提供本合同下技術服務之目的的使用權、特許權或其他任何權利。

六、 不予保證

保密信息如是提供,披露方關於保密信息不做其他任何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