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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2篇 內蒙古自治區:保護森林草原,防火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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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制定並實施的一項重要法規。該條例旨在加強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管理,保護內蒙古自治區豐富的生態資源和社會財產安全。通過制定科學、嚴格的防火措施和管理制度,致力於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確保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2篇 內蒙古自治區:保護森林草原,防火盡責!

第1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資源及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

(二)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使用槍械或者擅自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的;

(五)森林草原防火設施和措施不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有火災隱患,未按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規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七)單位和個人不服從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延誤撲火的;

(九)拒絕、阻礙森林草原防火監督檢查人員實施防火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森林草原火災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賠償。

僱工在受僱傭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引發火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森林草原防火監督檢查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災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未按規定及時組織撲救,延誤撲火的;

(六)拒絕、阻礙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延誤撲火的;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2篇 內蒙古自治區:保護森林草原,防火盡責! 第2張

第2篇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劃定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單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落實防火責任制應當貫徹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落實防火責任方面,必須接受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監督。

有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將防火責任逐級落實到個人。

林區、草原的嘎查村應當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規民約。

對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員、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加強監護,防止其引發火災。

第十六條 在林區、草原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責任: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責任和義務,確定防火責任人和責任區;

(四)定期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術規範,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防火器材,設置防火宣傳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經常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識。

電台、電視台、報社等宣傳媒體應當經常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傳。

設在林區草原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經常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期。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防火期的開始時間提前或者結束時間推後,劃定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管制區,規定防火戒嚴管制期,發佈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信息暢通。防火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九條 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個人確需進入的,須持身份證或者有效證件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因生產、建設、勘察等需要進入的,必須持有關證明文件,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野外用火許可證,簽訂防火責任書;需進入國有重點林區的,還必須事先徵得林業局、林場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可以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檢查站。防火檢查站有權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糾正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並有責任進行防火知識宣傳。

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防火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禁止野外吸煙、上墳燒紙、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點燒防火隔離帶和生產性用火,必須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准進行生產性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安排撲火人員,準備撲火工具,並將用火時間提前報告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通知毗鄰地區,在做好防範措施的前提下,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確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採取隔火措施,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餘火。

第二十二條 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作業和通過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並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脱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列車、營運客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鐵路、公路、電力、石油、燃氣管道的管理單位和工礦企業等,必須在有引發火災危險的地段和地帶,開設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宣傳標誌,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護和防撲火工作。

第二十三條 防火期內,需要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必須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防火戒嚴管制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管制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火災的車輛、機械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嚴格管理户內生產、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條 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進行經常性清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排除,並將擅自進入或者雖經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實的單位、人員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區域。

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從事農業、牧業、漁業和其他生產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户,應當對所僱傭的人員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項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進行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工程設施建成後,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離帶或者防火林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程設施,必須設置在防火安全地帶。原有工程設施未達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搬遷或者採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設置旅遊景點,開辦旅遊項目,應當徵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規劃。森林草原防火規劃應當包括總體工作目標和措施、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及維護、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培訓、經費保障、制度建設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進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國界內側以及林牧區的集中居民點、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二)配備防火交通運輸、探火滅火、瞭望和通訊設備等;

(三)在重點防火地區修築防火道路,飛機起降站點,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防火物資;

(四)在森林草原重點防火區域,建立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

第二十九條 開設防火隔離帶,必須達到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

開設防火隔離帶,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確需越界開設的,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撲火的需要。

森林草原防火專用車輛配備專用牌照,免交購車附加費、養路費、過路過橋費、過隧道費、停車費等費用。為執行撲火任務臨時抽調、徵用的車輛,在撲火期間免交過路過橋費、過隧道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草原防撲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駐當地的武警森林部隊提供火災監測信息資料,發佈森林草原火險天氣監測預報、臨近自治區境外火場趨向監測預報、火場天氣預報和實施人工增雨作業。有關電台、電視台、報社對發佈的預報應當及時無償播報。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破壞、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礙防火隔離帶的開設,不得擠佔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專用電台頻率,不得干擾和影響電台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