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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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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第十二次陝西省法院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法院執行工作科學發展,圍繞我縣兩會代表徵詢意見和調查問卷分析結果中反映的我院執行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執行局全員利用工作之餘與案件當事人交流溝通,深入社區走訪回訪,向當事人發放調查問卷,與縣政法委、信訪辦和政協、人大代表進行座談等形式進行了調研。

一、我院目前執行隊伍狀況

1、機構設置和執行員人數:我院設執行局為法院專門執行機構, 設副局長1名,負責執行局工作。執行局下設執行一庭、二庭和執行綜合科等3個部門分別負責案件執行工作和執行後勤工作。執行一庭設庭長1人,執行員2人;執行二庭設庭長1人,副庭長1人,執行員1人;執行綜合科設科長1人,內勤人員1人(兼書記員工作);全局共有執行人員9人,佔全院政法幹警總人數的8%

2、年齡情況:50歲以上人x人,佔執行員總人數的67%50―40x人,佔執行員總人數的22%40歲以下x人,佔執行員總人數的11%

3、從事執行工作時間10―157人,佔78%10年以下1人。佔12%

4、參加業務培訓情況:均參加過省、市級法院組織的執行工作培訓,但次數不一,最多6次,最少2次;院內組織的培訓較多,幾乎沒有組織過執行員參觀培訓。

5、執行配備情況:執行一庭、二庭各有警車1輛。電腦配備率為89%,配置較低,不能適應目前執行案件信息錄入系統的要求。打印機配置率為22%,設備陳舊,經常卡紙,故障較多。法院統一印製的送達回證、協助查詢、凍結通知書等文書落款日期陳舊,格式不符合目前文書格式規範和法律要求。

6、辦案經費:各執行業務庭沒有自己獨立的辦案經費,執行公務的路費、郵費和打印紙等費用開支由執行員自己墊付,最後再由院機關統一報銷。辦案經費不足。

7、績效考核:對執行員建立了量化績效考核制度,分為共性考核(例如:按時上下班、課題調研、參加活動等情況)和異性考核(例如:案件任務數、執結率,案卷評查等情況),執行局年度總任務數276件,執行員月任務數4件、綜合科和書記員月任務數1件。

二、我院執行工作情況

1、案件數:2012年度全院共受理執行案件732件,由執行局執行436件,佔全院執行案件總數的59.6%

2、執行案件的主要類型:借款合同、民間借貸219件,佔全院執行案件總數29.9%;贍養、婚姻家庭137件,佔18.7%;行政非訴執行案件92件,佔12.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83件,佔11.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32件,佔4.9%;其他類案件佔22.6%。判決公告類案件86件,佔執行案件總數11.7%

3、執行手段和執行結果:全年執行終結348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72件(查封、扣押37件、凍結、扣劃11件、拍賣2件、扣留、提取4件、罰款3件、拘留15件),佔執行終結案件數的20.7%;限制出入境、高消費、媒體公佈、徵信系統記錄等其他措施0件。涉及公告送達42件,佔全局執行案件總數的9.6%;郵寄送達、留置送達108件,佔全局執行案件總數的24.8%。涉及協助查詢存款信息、身份信息、財產信息387件,佔全局執行案件總數的88.8%。委託執行案件4件。

三、目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院內部執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執行隊伍力量薄弱,人案矛盾突出。由於執行人員嚴重不足(最高法院要求執行機構的人數為法院控編人數的15%),且執行人員年齡結構偏大,在體力、精力等方面較為不足。同時,執行局和每個執行人員又面臨着較大的定額任務數和其他調研活動等,人案矛盾突出,執行員承受的心理壓力較大。

2、執行後勤保障不足,設備落後,束縛執行人員辦案積極性。法治社會必須做到程序與實體並重。執法程序要求尤為嚴苛,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較多且送達期限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執行員多方查找了解被執行人信息,時間精力耗費較多。然而配備的公務用車較少,又要辦案人自己墊付加油、路費等,打印設備落後,致使執行員的辦案效率大大降低、積極性受挫。

3、調解案、公告案執行困難。在訴訟中形成的公告案件固然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需要將合法權益現實化的執行過程中就變得困難重重,常常面臨被執行人既下落不明也無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尷尬境地。一些審判庭為了追求調解率,違背調解原則,一味進行調解,看似應該自覺履行甚至很好執行的調解案件在執行時卻遭遇重大困難,將本該減少和消除的矛盾遺傳到執行程序之中。

4、執行人員執行觀念滯後,方法簡單。舊有的執行觀念沒有完全轉變,接待當事人態度傲慢,語言粗暴、語氣蠻橫,不能耐心正確的給當事人講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動不動以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給當事人施壓,這種不科學的執行方法容易招致當事人對執行人員乃至法院的不滿,給執行工作帶來阻力。

(二)外部執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執行難度增大

1)申請執行人不能積極有效協助法院提供執行線索。通過與多數申請執行人的交談和問卷分析發現,申請執行人普遍存在這樣一種心理:法院判決我贏了官司,就必須給我執行,好像除了安靜等待按時到法院兑現承諾之外不關自己其他什麼事似的,民事風險意識較差。多數申請執行人不能積極舉證,不能積極有力地協助配合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相關財產信息和被執行人下落;同時對於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查無可供執行財產應依法退出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又不願意退出執行程序,將案件執行不能的原因歸咎為執行員辦案不力,故意違法拖延法院、纏鬧執行員,法院和執行人員憚於申請人鬧房、纏訪多不敢輕易依職權退出執行程序,致使執行效率大大降低,甚至成為造成執行積案和上訪的主要因素。

2)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對法院執行工作阻力極大。在執行實踐中總結髮現:有部分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但不願積極履行判決義務,故意外出躲債、轉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執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請執行人作出讓步,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決義務贏得必要時間。

3)當事人不正確甚至錯誤的處事方法和傳統心理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部分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不通過正常渠道、不採取正確方式與執行員交流和反映意見,無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被執行人只要稍感不滿意就置法律和信訪條例之規定於不顧,通過各種渠道上訪、信訪、纏鬧執行人員;即使程序合法、執行客觀公正,但當事人總認為執行人員辦人情案、金錢案,對執行人員存在天然偏見和不信任感,總之執行案件當事人淡薄的法制觀念也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2、執行工作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

1)協助執行方面的存在的問題。為破解執行難題,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全力支持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除民事訴訟法外我國還出台了近10多個有關協助執行的專門法律法規。這看似完備的執行法律體系和強大的執法權威,在面對和解決實際問題時,又會遭遇諸多尷尬。由於法律賦予法院和執行人員的查詢、凍結存款,查詢身份財產信息等權力不是直接的,需要藉助外力實現。法律規定協助執行義務單位拒不協助或遲延、拖延協助的法律後果也不是明顯,威懾不足。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根據辦案需要持相關材料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請協助,但很多時候並不能高效地取得協助單位的支持,執行人員也要看別人臉色執行,有時無奈地貽誤結案時機,執行效率和執法威懾力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2)委託執行仍是執行中遭遇的重大難題。2012年我局委託執行案件4件,均無一收到受託法院的立案通知書,經瞭解在許多基層法院均存在這種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委託執行規定詳細,但拒不接受委託或故意規避委託執行的不利後果卻規定較少,在現實執行中各受託法院囿於各種因素往往置委託執行案件於不理,委託法院需要依法向受託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請求,效果也未必明顯。委託執行的規定在現實執行中幾乎變為一紙空文,並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執行威懾機制仍面臨較大窘境。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對民事威懾機制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由於社會徵信信息系統尚未全面建立和對法院全方位開放,規範徵信活動的相關立法滯後亟待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規範和明確,徵信系統記錄在基層法院難以實現。實踐中提出的公開曝光、限制執行義務人出入境和高消費等執行措施均存在諸多規範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就整體而言,執行威懾機制功能的發揮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大力協助,但出於某些部門領導的重視程度或利益等因素考慮,對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具體執行工作中運用較少、較難,法律規定的執行威懾機制處境尷尬。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但實踐中真正適用該條懲治嚴重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情形也較少。針對拒執罪我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出台了《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辦法(試行)》,對量化標準做了較為嚴苛、明確的規定,但該罪須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法院最後審判,從法院經過公安、檢察再回到法院的過程迂迴,削弱了刑事打擊的力度。

四、新形勢下順利開展執行工作的建議

1、加強執行隊伍建設,重視訴訟監管。要加強和壯大執行力量需要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執行人員數量不夠、執行水平參差不齊、裝備落後的根本原因在於司法機關在審執關係上重審輕執,在審判程序中沒有為執行提供良好基礎,使得法院執行隊伍自身力量脆弱,執行案件伴有不利於執行的天生遺傳因素。建議:(1)保障有足夠執行人員數量和足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後勤保障,特別是經費保障;(2)組織和加強執行人員執法素質教育,促進執法公開公平,減少違法執法現象;(3)加強調解和公告案件的監管力度,從訴訟環節和案件本身質量上減小不利於執行的因素。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甚至協助單位對法律義務性質認識不清,輕視法律,甚至與法律對抗,其重要的原因在於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識和法制環境。因此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法律意識,同時加強倫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設,為法院執行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心理環境。充分利用電視台、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優勢,選擇典型的強制執行案件進行公開報道,並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書的被執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懾,營造輿論環境。

3、集中執行權力,將基層法院執行權力交由中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我國沒有形成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律,當前法律規定的執行威懾機制並不足以保證良好的秩序持續和執法效果。因此,建議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執行案件從各基層法院抽調骨幹精英執行人員組成執行執法大隊,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統一垂直領導。一方面它可以衝破地方保護,能很好地解決域內交叉執行、迴避執行、提級執行的困擾,同時又能有效地執行重大疑難案件,提升執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執行工作的執法威懾力和公信力,消除當事人對基層執行人員的不信任感,這樣才能徹底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打開執行工作的新局面。

4、加快和普及執行威懾網絡平台建設,完善執行威懾機制立法。當前執行威懾網絡平台主要是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但執行威懾網絡平台在基層法院仍未普及,與相關行政機關信息管理系統的鏈接也尚未建立和向執行聯動成員單位開放。因此要加快執行威懾網絡平台建設,一方面可以確立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絕對的主導地位,節約時間提高執行效率;另一方面也便於信息公開,便於社會公眾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如高消費行為)的監督。(編輯:果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