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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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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5篇

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同時該部法律對政務處分的依據、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是一部規範公職人員的政務工作活動、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通過剛才的學習,心中有一種感覺,作為一名資源規劃的幹部,就是手裏拿着雙刃劍,站在懸崖邊上揮舞,如果心中沒有對這份公職人員的職責敬畏之心,很有可能被這把劍所傷從而摔下懸崖,深陷黨紀國法的深淵成為囚徒。所謂敬畏,敬者是尊敬,畏者是害怕。沒有對黨紀國法的尊敬,必然會產生特權思想,驕橫之氣。沒有對黨紀國法的害怕,必然會產生僥倖心理,邪惡之念。久而久之,就會變得肆無忌憚,欲所欲為,無法無天。造成在以後的工作中,想説什麼説什麼,想幹什麼就幹什麼,這樣遲早會把自己送進黨紀國法的囚牢裏。作為一名資源規劃幹部,學習黨紀國法,就是為了明確自己的身份,加強宗旨教育、提升負責意識,強化擔當精神,法律是底線,應當牢牢記在腦子裏,融合到自己的靈魂中,做到不違法不犯法,不鬆底線。當今社會形勢錯綜複雜,誘惑形形色色,稍有不慎就會被糖衣炮彈所擊中,所以我們最主要的還是要強化敬畏之心。通過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我深有感觸,要把自己放在國法中,不斷學習貫徹黨紀國法,堅決不踩紅線,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珍惜公職人員身份,維護黨的形象,永葆工作激情,強化法律意識,踐行正能量。

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篇2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對處分誰、誰來處分、處分什麼、怎樣處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着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對建設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處分對象全面覆蓋。政務處分法採取集成方法,將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起來,把黨政機關公務員、執法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國企管理人員以及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政務處分的適用範圍,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體系,對有違法行為公職人員的懲戒實現全覆蓋。通過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範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裏,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裏,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裏,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為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處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着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作為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體現紀法貫通,着力解決以往對些公職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多頭管、管不了的現象,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從而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銜接。

處分主體雙輪並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為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處分程序權威規範。政務處分法本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佈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鬆、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複審、複核後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範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範、運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範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激勵公職人員在依法行使職權中盡職履責為民造福。

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篇3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政務處分法強化了對公職人員的監督管理,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建了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對規範和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意義重大。近期,通過個人和支部集中學習,個人對《政務處分法》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認識。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不動搖。政務處分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黨管幹部的原則,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黨的組織路線為政治路線服務的一項有力保障。此次政務處分法是將所有公職人員納入監管對象,包括黨員和非黨員,但是黨管幹部原則必須堅持不動搖。明確了政務處分對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那就是六類人員,(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這就是擴大了管理範圍,補齊了之前公職人員中非黨員人士的監管漏洞,對所有公職人員起到震懾作用。細化了處分時間。行政處分法第八條規定: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與黨紀處分一樣,處分的目的最終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而非為了處分而處分,有處分時間這一手段,能夠保障對公職人員更為積極有效的教化。既要全面系統學習,也要找準問題短板,把學習成果體現到提高思想認識、提升工作質效上。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要求,牢記依法行政、依規辦事,爭做講規矩、守法律的表率,時刻心存戒尺,自覺接受監督,始終做到依法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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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篇4

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全面掌握政務處法的特點,可以助推法治政府全面建設。

處分標準統一性。政務處分法出台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適用範圍全面性。依據監察法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政務處分適用範圍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意味着除了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外,對比如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幹部、公辦的教科文衞體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可適用。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紀律法律貫通性。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這些問題,在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具有典型性,將其納入政務處分範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利於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監督執法常態性。制定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強化日常監督,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改變了過去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權益保護有效性。政務處分法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明確要求。政務處分法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政務處分法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一方面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一方面也體現出對法律公正性、權威性的維護,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公職人員政務心得體會篇5

近日,通過學習,我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內容有了深入的瞭解,對我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規範自身的行為,如何行使公權力有了更深的認識。

一要樹立責任意識。每一位國家公職人員,都肩負着國家的重託,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保持一種積極進取、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對工作不推諉,知難而進,變壓力為動力,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做到盡職履責,勇於擔當。審計要敢於揭示問題,敢於動真碰硬,敢於講真話、報實情,強化追責問責。

二要強化紀律意識。要增強組織觀念、紀律觀念,在工作中,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各項決策上來。正確處理好個人與集體的關係,在安排部署工作、實施重大審計項目、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自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

三要增強廉政意識。審計人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更要約束自己,嚴格執行各項紀律規定,樹立文明審計理念,切實把各項紀律要求轉化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覺行動。要堅守思想防線,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既要依法審計、嚴格監督,又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自戴緊箍咒,自設高壓線,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在任何時候、任何環境,都踐行審計職業道德操守,做一個思想堅定、道德高尚、作風正派、工作紮實、紀律嚴明的審計人員。

四要加強學習意識。審計範圍廣,對於審計人員的知識性、專業性和綜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對審計職能轉變的新形勢,審計人員必須保持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勇於接受挑戰,不斷進行知識更新,掌握審計發展的動態,努力提高自己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執行能力。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完善知識結構,掌握現代化審計手段,踏踏實實地向書本學習,認認真真地向實踐學習,做到幹一行愛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