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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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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發言稿

根據市上的安排,今天來你們學校,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爲重點,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交流,主要目的是爲了引導、教育、幫助同學們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爲,做一名遵紀守法、勤奮好學的優秀學生,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長,長大成人後成爲一名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圍繞三個問題,來講解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同學們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做到學法、用法、守法。

一、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該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爲屬於不良行爲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爲屬於不良行爲:

1、曠課、逃學;

2、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外出夜不歸宿;

3、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

4、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5、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6、盜竊財物、故意毀壞財物;

7、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8、觀看、收聽、閱讀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書刊等;

9、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10、吸菸、酗酒;

11、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爲。

未成年人必須牢記,上述十幾種行爲都是不能做的。爲了自身的健康成長,爲了將來成爲有用人才,成爲棟樑之材,能爲國家爲人民爲家庭多做貢獻,未成年人應該刻苦學習,力求上進,養成良好的品行習慣,遠離不良行爲。

(二)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爲屬於嚴重不良行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嚴重不良行爲”的定義是: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是嚴重不良行爲:

1、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5、進行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如果實施了上述嚴重不良行爲,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積極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教育,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不良行爲與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別

“不良行爲”與“嚴重不良行爲”因爲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是表現的形式不同,法律列舉的十一項不良行爲與九項嚴重不良行爲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經說過,不良行爲也可以理解爲不好的行爲或者不端的行爲,而嚴重不良行爲則一定是違法行爲也可以說是幾近犯罪的邊緣,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第二是法律後果和要求不同,對於不良行爲,法律強調的是預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學校等社會各方面的教育等責任,而對於嚴重不良行爲,則要求必須採取措施進行管教、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侮辱、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

(四)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法律責任。這裏所講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是指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規定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不採取措施,不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的行爲。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爲:一是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也就是,由公安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失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二是責令其嚴加管教。即在訓誡的基礎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對已存在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嚴格地約束教導,讓其改正已經存在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

2、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法律責任。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屬於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爲。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爲,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邊,不再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五)怎樣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進行預防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不良行爲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不好行爲”和“不端行爲”。未成年人實施的一些不良行爲,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這些不良行爲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他們的成長,如不積極預防、教育和及時矯治,這些不良行爲就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爲嚴重不良行爲也就是違法犯罪行爲。大家從掛圖中看到的這些案例就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爲,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聽之任之,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以預防、教育和矯治,防患於未然。未成年人、家長、老師、學校以及全社會都應對這一問題給予高度重視。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學校依法可以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對未成年人進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對依法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進行教育、制止或者對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等,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責任。

3、爲了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對已臨近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進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列舉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並分專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爲的預防和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的矯治分別作了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體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爲的預防,主要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爲是不良行爲;爲預防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盡到什麼責任;有關行政部門、單位在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爲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義務等。

(六)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履行義務來對犯罪的自我防範;另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行使權利來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1、通過履行義務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通過履行義務的自我防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履行下列義務對犯罪進行自我防範:

①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

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均屬於行爲規範,爲人們的行爲指南、行動準則。其中法律、法規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人們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而社會公共道德則屬於人們自覺遵守的準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違反者則會受到人們的譴責。就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來講,只有遵守,社會纔會有秩序,人們的生產生活纔會有保障,人們的行爲纔不至於受到法律的懲處和社會的譴責。爲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許別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別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講自己約束自己;自強是指自己要有一種積極向上的態度。自尊、自律、自強均是保障自己不斷進步,預防、減少違法犯罪的心理意識,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每一個人均應樹立這種意識,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辨別是非的能力是一個人判斷對錯、合法違法等情況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護的能力是一個人不接受外來的不良影響,進行自己保護自己的能力。這兩種能力均對一個人的行爲產生影響,但是這兩種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斷的學習,這樣才能使得自己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不斷增強,未成年人正是長知識的時期,更需注意。

④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爲以及違法犯罪行爲的引誘和侵害

不良行爲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爲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爲,這兩類行爲均是爲社會所譴責、對社會對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爲,也是違法或者犯罪的基礎和前提。對這種行爲除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治理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身的抵制,作爲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覺抵制,同不良行爲作鬥爭。

2、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行使下述權利對犯罪進行自我防範:

①被遺棄、虐待時有權請求有關單位保護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②發現對自己或者對其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爲有權報告有關部門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不得實施的行爲(比如曠課、夜不歸宿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比如多次偷盜等嚴重危害社會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爲),可以通過學校、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保障自己同犯罪作鬥爭的行爲不受報復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同犯罪行爲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

(一)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權利,學校作爲實施教育的專門機構,更有義務來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也就是說,學生犯了錯誤,學校老師首先要進行教育,不能隨隨便便就把學生趕出校門。隨便開除學生,是對學生不負責,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校作爲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活動前老師要講明注意事項,並且做好應急準備,活動中,老師不能離開學生,要自始至終照看好學生,防止發生意外。

再次,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比如教室的光線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適,黑板離學生不能太近。學校還要提供符合規定的衛生設備,並且要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各種常見病的羣體預防工作,比如經常爲學生檢查視力,在傳染病流行期間組織學生打預防針或吃預防藥,以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

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就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有責任保護在校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學校的義務不僅體現在平時的監管方面,也體現在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違法行爲

1、擾亂公共秩序。

比如有的同學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大聲起鬨,引起圍觀,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學校糾集多人打架鬥毆,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聽工作人員的勸告,撥打接聽手機也是違法的;再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檢查食品衛生,進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執法過程中,拒絕檢查,阻撓執法,妨礙公務,也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爲。

2、妨害公共安全。

像剛纔提到的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就屬於這一類。什麼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國家主管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彈簧刀、尖刀等。因爲這些刀具容易成爲壞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所以要實行強制管理。那什麼是非法攜帶呢?它是指攜帶上面所提到的這些管制刀具進入車站、機場、影劇院、公園等公共場所和乘坐輪船、火車、汽車、飛機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這些刀具,只要是個人持有,就屬於違法。所以,我們國小生應當遠離管制刀具,做到不買、不玩,更不能將管制刀具帶進校園

此外,如果損壞、移動一些交通標誌,或者是攜帶煙花爆竹之類乘坐交通工具等行爲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爲。例如:今年6月5日,發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車燃燒事故,造成27人遇難,72人受傷,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攜帶了汽油造成的。代價可謂是慘重的,教訓應該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每個人都有神聖的人身權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罵他人、給別人起“外號”或者私自拆看別人的信件、電報,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寫恐嚇信威脅別人,未經別人許可,私自進入別人的房間,甚至進入別人的家裏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爲。有一個國小六年級學生王林,依仗着個子高,力氣大,經常欺負弱小的同學,一次放學後竟然因爲幾個同學沒有回答他的問話而大打出手,後來被一位家長看到後送到派出所接受了處罰。

4、侵犯公私財物。

包括偷盜、騙取、敲詐、搶奪公共財物和私有物品,還有公開鬨搶集體、私人財物,故意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爲。剛纔我說了,未經別人許可進入別人的房間或家裏,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爲。那麼,進入別人的房間或家裏以後,又拿了別人的財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別人的私有財產權。同樣,未經別人的允許,別人的東西是不能隨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發生了車禍,貨車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搶,也包括一些國小生,貨主怎麼阻止也沒有用,急得直哭。後來民警趕到,及時進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數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爲,少數不聽勸告的人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的同學喜歡玩玩具槍,有些玩具槍射程比較遠,有一定的殺傷力,有的同學喜歡用它去射擊馬路邊的路燈甚至路上的行人,這就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現在在火車站、球場外倒賣各種車票、球票的票販子,他們的行爲同樣是違法的。有些同學在外出旅遊的時候,覺得機會很難得,就在一些建築物上甚至名勝古蹟上塗抹刻畫,損壞了景點的美觀,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也應當受到處罰。

6、違反交通管理。

這是和同學們的生命息息相關的。有些同學不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矩,橫穿馬路的時候啊,不走斑馬線,從而釀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後駕駛、騎摩托車不戴頭盔等都屬於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是事故隱患。

7、其他違法行爲。

包括賭搏和傳播黃色信息等。有些同學放假在家,也學着大人抽菸、喝酒、泡網吧,打撲克、搓麻將,還玩點小刺激。等等這些不良行爲,都不利於我們國小生的健康成長。

上面列舉的是一些常見的違法行爲。一旦發生了這樣的行爲,就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下列處罰。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爲擾亂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處罰,這是最輕的一種制裁措施,這種處罰不但帶有教育性質,同時又帶有強烈譴責的意義。二是罰款:比如破壞文物會被處罰200元到500元的罰款。在一些秩序規範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規則,會受到5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三是拘留: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對違法行爲最重的一種處罰。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剛纔提到的王林就是因爲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被處以7日拘留。

另外,對於違反法紀,後果比較嚴重,但還沒有觸犯刑法(也就是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並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勞動教養,目的是讓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於發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學們,200x年6月30日,宕昌縣人民法院在縣一中對龐某某等7人搶劫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宣判(我當時是宕昌一中聘請的法制校長),他們最大的不到18歲,最小的不到15歲,都是未成年人。他們爲了滿足自己的私慾,爲了上一次網吧,爲了吃幾口零食,爲了幾元錢,甚至是幾角錢,他們無視法律,採取暴力、協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雖然每次作案搶劫的財物數量都不大,就是幾元,十幾元,最少的一次僅只有四角錢。但是,他們的行爲,對社會、家庭和學校、學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觸犯了法律,構成了搶劫罪,被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最長的被判處了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小小年紀,還是未成年人,卻要失去自由,在高牆內去洗心革面,他們的父母、親人,在忍受離別的痛苦的同時,還要舉債上繳罰金。聽了對他們的宣判,和他們對犯罪行爲的懺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時,我們作爲家長,作爲老師,作爲一名法律工作者,誰不爲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學們,據統計,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約有3.6億,他們是黨和國家的希望,是中華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個家庭的希望,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關係到民族的發展、國家的穩定、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長治久安。我們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實施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共同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偉大社會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爲,從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形成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人格,從而能夠以健康的心態、端正的言行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環境,正確處理學習、生活中的各種問題,使每一個未成年人都能成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師、同學們,由於時間關係,我在這裏只講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預防、教育和矯治,希望能對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講的不對的地方,請各位老師和同學們提出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