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長必須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規則,並教育子女認真嚴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壞校車。
三、家長必須告知子女要準時上車,超出等候時間,校車不再等候。由此帶來的後果,責任自負。
四、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當校車駕駛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並告知家長,由家長向學校校車安全負責人舉報:
一、校車駕駛員沒有按規定地點進行停放,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
二、校車駕駛員未嚴格按照覈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超載。
三、校車駕駛員存在作風問題或身體心理健康的現象。
四、校車駕駛員酒後駕駛的車輛。
五、校車駕駛員出現超速行駛,衝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爲的。
五、家長有責任瞭解接送子女車輛的基本情況(駕駛人員的作風、身體狀況、駕駛經驗以及車況是否符合要求等),發現異常應當向學校舉報。
校車安全責任人(簽名):
乘坐校車學生家長(簽名):
××市××中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