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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東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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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企業股東協議書(範本)




第十條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依法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六)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七)保守公司祕密。
(八)《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改變經營範圍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元人民幣爲一個表決權。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務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於以上所列事務外的一般事務,實行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本協議規定按時召開。
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但應當於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行使委託書載明的權利。
股東經通知後既不參加股東會又沒有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的,視爲自動放棄表決權。
如有惡意或明顯故意不通知部分股東而召開股東會,致使部分股東未能參加股東會時,該次股東會所作決議無效,應重新對所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製作書面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決議上簽名。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應妥善保存。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當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違反公司法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丙方擔任。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具體經營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管理工作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五)擬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人員
(七)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決定正常經營所需的財務開支(如單次或一定期限累計超過必要的額度,由董事長簽字確認後,決定開支)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投資,但可依法轉讓出資。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允許按照《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人數,但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增加股東的程序、出資額、出資折算比例等具體辦法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交由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三十條公司依法建立財會制度。具體制度由執行董事或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第三十二條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並提取三金後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第三十三條公司註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註冊成立後,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註冊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第三十四條利潤分配每個會計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由董事長於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東,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務狀況說明書
(六)債權債務清單,包括髮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
(七)虧損原因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三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爲年,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分立、被收購兼併、分立時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企業組建後連續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經股東會同意,可宣告公司終止並進行清算。
(七)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職權,並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二條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第九章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經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股東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自公司依法覈准註冊成立之日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補充協議必須交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均應遵守。
第四十七條本協議一式六份,各股東一份,如增加股東,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另兩份由見證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