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書信>申請書>

複議法申請書5篇

申請書 閱讀(3.18W)

爲了將申請書寫得更好,大家需要對它的格式做好深入瞭解,大家在寫申請書的階段,需要注意結構完整,具體應該怎麼寫呢,本站小編今天就爲您帶來了複議法申請書5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複議法申請書5篇

複議法申請書篇1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於xx年1月12日下發(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爲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爲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覈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爲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xx年x月x日

複議法申請書篇2

申請人:xxx,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x廳,地址:xxxxxxxxxxx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廳長。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的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請人於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c4100059502),均能證明涉案建設項目需佔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爲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爲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做出批覆,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覆,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覆內容與備案的建設項目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xx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佔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爲《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覆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覆。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附錄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複議法申請書篇3

複議人(申請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村________組。

申請執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村________組。

被執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村________組。(異議人之夫)

複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執異字第126號執行裁定特申請複議,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持複議申請人的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山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並未將異議人列爲被告且判決有支付申請執行人xxx貨款的給付義務,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輝廣雖屬夫妻關係,但屬兩個獨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經營行爲屬於個人負債並非家庭負債,異議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被執行人,並非裁定中所講“可以追加異議人爲被執行人,也可以不追加爲被執行人。”可見執行法院具有極大的隨意性。不能依法追加異議人爲被執行人就不能拍賣複議人共有的房屋份額。

二、裁定中所謂的公告形式送達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裁定書,異議人至今未見該案執行的任何法律文書,在____月____日的審理異議聽審會中也未見審判員出示有關文書或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xxx認可了未寫書面的評估拍賣申請書,未按規定交納執行費用和評估費用,未選擇正旺拍賣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賣通知書,只是第一次與被執行人選擇了佳聖公司評估,第二次選擇了興隆公司評估,上述事實有審理記錄證實。

三、____月____日、____日,異議人通過傳真形式發給了代理人的委託書和書面異議書,執行人員不予認可,請問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必須由委託人與受委託人當面在承辦案件的法官面前簽名纔算合法有效呢這是在變相限制或剝奪異議人行使權利,對於應當暫時中止的行爲而沒有依法中止並通知相關人員。

四、法院通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選擇的佳聖評估公司,這有監察人員在場見證;而實際上進行評估的卻是易成公司;易成評字()第0803號評估報告顯示其估價作業期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而法院的評估委託書是____月____日且不是當事人雙方選擇的佳聖公司,也就是說評估行爲在先,委託書在後,法院的委託和易成評估公司的評估行爲都沒有合法依據,評估人員劉雪梅沒有合法資質,其現場勘察沒有法院工作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監督,故評估報告程序違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採用。畢竟評估公司接受委託的是執行法院_______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術的管理機構xxx市中院司法技術處。

五、拍賣機構應當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議一致,協議不成的從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選擇確定;而不是唯一確定正旺拍賣公司。拍賣公告的範圍及媒體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才由執行法院確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對外發布公告,至於範圍及媒體方式不清楚;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____日前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的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本人、優先購買權人或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而執行法院未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優先購買權人門面的租賃人羅某和其他優先權人信用社派員到拍賣會場,故正旺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爲在程序和拍賣根據上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執行法院程序上的違法性必然導致執行結果實體上的違法性,將會損害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行爲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拍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外司法鑑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裁定所適用法律條款不當,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複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爲,以示公正!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複議法申請書篇4

申請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爲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爲,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爲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爲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爲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爲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白xx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xx市城市信用社:張xx

複議法申請書篇5

申請人:路基工程12標項目經理部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並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慾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爲;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爲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爲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麼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爲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於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證金歸屬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於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儘管如此,申請人依然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爲憑。

四、結論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財產保全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三、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爲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於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