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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優質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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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優質5篇

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篇1

1.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案件受理費收取的情形,第十四條則規定了申請費收取的情形,可見,案件受理費與案件申請費不能相互等同。本案中,當事人是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其應適用申請類收費標準,而不應適用案件受理費類收取訴訟費用。

申請人:縣郵政??

地址:縣永豐鎮

法定代表人:楊,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謝,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漢族,縣人,住本縣永豐鎮天青街44號。

申請撤銷事項:

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雙勞仲案字(20xx)12—7號仲裁裁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請求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上述仲裁裁定結果爲“由被申訴人(即申請人)縣郵政局支付申訴人(即被申請人)謝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000元,賠償失業保險損失1504元,退還服務質保金10200元,以上合計金額1570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終局裁決的情形只有在各種費用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才適用。20xx年縣最低工資標準爲470元,按12個月標準總金額爲5640元。也就是說,只有在伍仟陸佰肆拾元以內的標準範圍,才適用終局裁決。

而上述裁決結果遠遠高於伍仟陸佰肆拾元標準,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終止勞動關係協議合法有效且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而上述仲裁裁決書上引用的卻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保發[20xx]12號《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經濟補償規定,這完全是牽強附會,該通知只針對那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由此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xx年11月以來是有書面合同的,根本不屬於勞社保發[20xx]12號文件範疇,因而上述裁決適用法律依據是不適當的。

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申請人縣郵政局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請人謝拖欠申請人報刊款的相關證明,但仲裁裁決書中既沒有提及,也沒有在仲裁裁決中將服務質保金與報刊欠款進行衝抵,嚴重違背事實真相。

綜上,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篇2

申訴人:,男,漢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

通訊方式: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訴人: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

通訊方式:

被訴人: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

電話: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__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__年2月致20__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__年2月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爲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爲20__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爲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__年3月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__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爲“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20__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__]2457號)評定爲工傷傷殘9級。20__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t;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t;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t;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t;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t;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t;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篇3

申請人:xxx,男,漢族,

電話: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x

法定代表:xxxxxxx

職務,總經理電話:xxxxxxx

申訴請求: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xxx1年x月x日到xxx1年1x月x日雙倍工資計xxxx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x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xxx1年x月和xxx3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x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xxx1年x月至xxx3年3月加班工資256x.x4元(112小時×15.2x元/小時×1.5倍=256x.x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xxx2年12月1日至xxx3年3月5日工資xx61.11元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xxx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xxx元(每月1xx)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xxx3年年終獎2x5x元。合計金額:224xx.1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x1年xx月xx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爲一個月,工資爲xxxx元;第二個月轉正後每個月工資爲25xx元。直至1x月x日爲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爲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xxx1-xx-xx日到xxx1-1x-xx日工資計xxxx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446x元(一年半)被申請人沒有爲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爲勞動者實收工資的2x%共計165x元。被申請人未按時支付xxx2年12月1日至xxx3年3月5日工資xx61.11元和年終獎一個月工資2x5x元。

被申請人沒有爲申請人繳納xxx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xxx元。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x%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xxx1年x月至xxx3年3月加班工資256x.x4元(112小時×15.2x元/小時×1.5倍=256x.x4)

此致xx縣勞動爭議促載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簽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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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篇4

申請人:鄒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戶籍地址: 廣東省**市**鎮*村xx村35號。聯繫電話:1392945xxx.

被申請人:東莞嘉xxx模杯廠;公司地址:東莞市道窖鎮大嶺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張xxx。聯繫電話: xxx。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xx年3月份的工資2160.4元(固定工資20xx元+計件工資160.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共計27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32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元(從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個月零13天)。

上述3項請求金額總計13020.4元。

事實經過:

20xx年11月18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跟單”一職,入職時雙方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口頭約定申請人的工資底薪爲20xx元,另加計件提成;被申請人每月30號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申請人支付上個月的工資;在20xx年3月25號,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爲由,要求申請人寫辭職書,申請人不願意,說除非是本人意願,別人是無權叫本人寫辭職書的,後來被申請人出動各級負責人勸說申請人寫辭職書,都無果,被申請人便在3月30號發出《辭退書》,強行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但以財務出差爲由,說遲幾天會轉賬2月份和3月份工資到申請人銀行戶頭。然而被申請人卻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資給申請人,故意拖欠申請人3月份的工資,後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工資都無果,20xx年4月2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道窖鎮勞動局調解,調解不成。 申請人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爲2160元。

申請人認爲: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等規定,申請人作爲勞動者,在提供了勞動後,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及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勞動,在辭退申請人後卻不及時支付申請人應得的勞動報酬,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除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資2160元外,還應當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加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請人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爲理由強行辭退申請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等規定,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爲4320元(計算方法:月平均工資2160元×1個月×2倍)。

3,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後,卻不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支付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的差額6480元(計算方法:2160元×3個月)。

由於被申請人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爲,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態度強硬,嚴重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引發了本次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都必須予以追究。”的規定,爲了捍衛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向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請貴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篇5

請求事項:

1、寫明完整、具體、明確的請求,請求支付加工工資或者經濟補償金等需寫明計算過程(時間段×計算基數);

2。是否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受案範圍;

3、請注意以下不屬於勞動仲裁受案範圍: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6、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範圍;

7、其他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事實和理由:

寫明勞動者何時入職,從事什麼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等具體事項。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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