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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的心得體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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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體會寫得越詳細就越能證明你的思想深度,爲了進行很好的敘述,大家都要將感受記錄在體會中,下面是本站小編爲您分享的法制史的心得體會8篇,感謝您的參閱。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8篇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1

中國法制史的進程反應出了我國的社會發展過程,通過對法制史的學習聯想現在的社會生活,可以看出法律對一個國家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從我國第一個國家的產生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法律也一直延續至今,通過社會的不斷髮展,法律也不斷地建立健全和完善,從一個國家的法律不難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水平。

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曾經歷了一個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伴隨着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而開始的,而國家的萌芽也在這一時期產生。夏朝是我國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啓是這個國家的開創者,從他通過暴力奪得政權後,我國便進入了階級社會,其標誌就是建立了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而法律也是在這一時期產生,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習慣漸漸無力調整和對抗性的階級矛盾,體現奴隸主階級利益、由國家認可、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法律便產生了。夏朝建立了國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隸主用神權法對奴隸進行欺騙。商朝全部繼承了神權法思想,並較夏更進一步,發展爲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商朝的審判通過占卜求神問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說占卜的官吏擁有了一定的司法權。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隸制國家,各級政權機構與宗法制度相結合,使國家的政權與宗族權利融爲一體,構建了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國相通的統治網絡,有力的維護了西周的統治。

這一時期所創造的治國經驗,對整個封建後世都產生了深刻持久的影響。春秋時期打破了古代傳統祕密法的狀態,首次出現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現衝破了祕密刑思想的束縛,爲叔向責難提供了依據,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觀念,明確肯定了法律對於限制貴族特權所起的作用。商鞅變法又是我國法制史進程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主要內容是:①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准許土地自由買賣;②按軍功授爵,廢除奴隸主貴族世襲特權;③建立縣制,實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全國設三十一個縣,由國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強迫人民編成伍、什,由國家統一控制;④獎勵耕織,生產多的可免徭役,鼓勵發展生產。影響: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封建經濟得到發展,逐漸成國七個諸侯國實力最強大的國家,爲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到了公元221年,秦統一六國,建立了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在秦朝皇帝是一種制度,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秦始皇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郡縣制度。

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雖然學習的時間短,內容比較淺顯,但通過法制史的學習不難看出,法律的產生是爲了服務於國家的社會管理,隨着國家的建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升,階級矛盾的不斷擴大,統治者爲了能夠更好地統治國家而出臺完善法律用於社會管理和化解日益擴大的階級糾紛矛盾,而管理國家的各種機構和行政單位也由此而產生。從國家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從而發展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國的法制史走過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通過對不同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學習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發展水平,通過法制史的學習是一個很好的學習認識中國歷史的手段,而認識瞭解歷史也不能忽略了對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學習。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2

首先、法制史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的。我們要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法制史時要把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爲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再總體的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纔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

其次、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複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係也是複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爲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爲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對象,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爲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着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說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

最後、法制史學的任務在於弘揚中華傳統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容是豐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爲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而爲現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鑑,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論與史料的統一。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紛至沓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已不再一枝獨秀,出現了多元的百家爭鳴,這是可喜的,但卻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展的,而理論分析也不是空發議論,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質和其規律性。西方的理論,也值得學習,但要弄懂弄通,真正發揮它的作用。理論要與史料統一,重視史料但不“唯史料論”而是發揮它在實證法制歷史中的價值。。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此變革,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發展中國法制史學,使中國法制史學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仍是法制史科研隊伍應負的歷史使命,爲了推進法史學的研究水平,需要積極開拓法制史學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進取心,在此過程中我們要保持謙虛謹慎態度,自強不息。古人說:“一謙而四益”。面對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並對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借鑑,這是中國法制史學生命力的所在。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3

從我國第一個國家的產生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法律也一直延續至今,通過社會的不斷髮展,法律也不斷地建立健全和完善,從一個國家的法律不難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水平。

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曾經歷了一個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伴隨着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而開始的,而國家的萌芽也在這一時期產生。夏朝是我國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啓是這個國家的開創者,從他通過暴力奪得政權後,我國便進入了階級社會,其標誌就是建立了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而法律也是在這一時期產生,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習慣漸漸無力調整和對抗性的階級矛盾,體現奴隸主階級利益、由國家認可、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法律便產生了。夏朝建立了國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隸主用神權法對奴隸進行欺騙。商朝全部繼承了神權法思想,並較夏更進一步,發展爲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商朝的審判通過占卜求神問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說占卜的官吏擁有了一定的司法權。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隸制國家,各級政權機構與宗法制度相結合,使國家的政權與宗族權利融爲一體,構建了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國相通的統治網絡,有力的維護了西周的統治。這一時期所創造的治國經驗,對整個封建後世都產生了深刻持久的影響。春秋時期打破了古代傳統祕密法的狀態,首次出現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現衝破了祕密刑思想的束縛,爲叔向責難提供了依據,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觀念,明確肯定了法律對於限制貴族特權所起的作用。商鞅變法又是我國法制史進程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主要內容是:①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准許土地自由買賣;②按軍功授爵,廢除奴隸主貴族世襲特權;③建立縣制,實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全國設三十一個縣,由國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強迫人民編成伍、什,由國家統一控制;④獎勵耕織,生產多的可免徭役,鼓勵發展生產。影響: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封建經濟得到發展,逐漸成國七個諸侯國實力最強大的國家,爲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到了公元220xx年,秦統一六國,建立了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在秦朝皇帝是一種制度,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秦始皇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郡縣制度。

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雖然學習的時間短,內容比較淺顯,但通過法制史的學習不難看出,法律的產生是爲了服務於國家的社會管理,隨着國家的建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升,階級矛盾的不斷擴大,統治者爲了能夠更好地統治國家而出臺完善法律用於社會管理和化解日益擴大的階級糾紛矛盾,而管理國家的各種機構和行政單位也由此而產生。從國家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從而發展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國的法制史走過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通過對不同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學習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發展水平,通過法制史的學習是一個很好的學習認識中國歷史的手段,而認識瞭解歷史也不能忽略了對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學習。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4

通過本學期的學習,讓我體會到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講述的內容雖然是過去的、古代的,與今天的部門法或現在的現行法律的確相差很遠,有一點需要我們稍做思考:我們今天的法律從何而來,它的歷史淵源又是什麼?現今的法制建設是否受到歷史的影響,受到影響大還是小?也許很多同學都會說,現今的很多習慣、思想、行爲都是古代的或者說都受傳統深刻的影響,我們並沒有完全擺脫過去的一些東西。也是學習這門課程的意義和價值所在。我們面對今天的社會發現很多的問題,要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礙,這些障礙很多來自於傳統習慣,要排除他們,我們肯定要回頭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學習這門課程的意義。

首先一定要懷着開放的心情去接受這門課程。如果你把你的心緊閉,根本不容這門課程的話,肯定學不好。如果你把心打開去容納它,不管有用沒用、好學還是不好學,你去接納它,我想它會成爲你知識體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將中國的歷史的發展脈絡分清楚。中國歷史有它發展的規律性,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歷史發展規律。

第三點方法是掌握每一個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的特點,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個學習方法就是要了解各個朝代在中國歷史上所處的歷史地位。比如說,要知道第一個奴隸制社會是夏朝,它是從原始社會進化而來的。

第五個學習方法是要求我們運用對比的學習方法。這個方法在學習這門課程中還是比較好用的。這個對比的對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對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對比。它的對比的對象(範圍)是比較大的,這樣對比起來我想大家學習起來相對來說印象會非常深第六個學習方法是在學習過程中,要思考一些問題,要討論一些問題,要交流一些問題。比如說學完這門課程之後,你應該思考中國的法制建設應該如何走?我們怎樣才能達到一個法制的社會?我們今天所取得的成績是不是真的很難能可貴?我們如何面對今天所出現的一些不好的問題,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5

本學期,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的課程,讓我懂得中國法制史主要講述的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也就是說,是研究我國有史以來的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本質、內容、體系、原則、特點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及其產生、發展、演變過程和基本規律。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科學的基礎學科之一,學好這門課程有利於爲日後其他課程打下堅實基礎。我認爲要學好中國法制史,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條理清晰,重點明確。《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體系是:以中國歷史斷代爲經,以主要部門法爲緯,按照中國歷史的發展順序分爲17章。這17章,按照法的歷史類型的標準,可以分爲:奴隸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據地法四種。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相應地也可以劃分爲:奴隸制法階段、封建制法階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階段、革命根據地法階段四個階段。從更大的發展階段來說,奴隸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據地的法是近代法。這是我們學習《中國法制史》這門課首先應該搞清楚的。接着要進一步掌握:在這四個發展階段中,每一個階段又包括哪幾個朝代、時期,各自屬於什麼歷史類型的法。課本上的內容經過梳理、整合、歸納後不再紛繁複雜,我們就會學習到一部脈絡清晰、重點明確的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

二、循序漸進,不斷深入。在我們對這門課程有了初步的認識並且培養了濃厚的興趣以後,還需要在理論上作更深層次的分析,要掌握每個階段、每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也就是要進一步把握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麼樣的經濟基礎上的,是代表哪個階級利益的,是在什麼法制指導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這樣,才能夠進一步掌握這一階段或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階級本質,並進而把握其特點。

三、旁徵博引,縱橫前後。法制史雖然是以法律制度爲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對相關的人文、社會等背景進行了解。這又需要我們向有深厚的歷史知識積澱和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師請教,分析瞭解更多的歷史背景知識,使我們對法制史的把握更爲清晰和準確。

四、博古通今,緊扣實際。學習法制史不僅是要了解過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樹立“以史爲鏡,可以知興替”、“學以致用”的實證思想。比如:在學習明太祖朱元璋頒佈《明大誥》、用重典開展雷厲風行的反貪運動時,不僅要客觀地對其得失進行分析,還要聯繫我們當代的反腐狀況,將古今制度進行對比,提煉出自己的獨特觀點。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6

通過本人認真地學習中國法制史的全部課程,讓我懂得中國法制史課程主要講述的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也就是說,中國法制史課程講述的是我國有史以來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以及歷史發展的基本規律。同時,更讓我認識到學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於爲學好其他部門法打下堅實的歷史知識基礎。每一個部門法學都有各自的歷史源流,作爲法學專業的學生,如果只瞭解現行的各部門法學,而不知其歷史發展的來龍去脈,應該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缺憾。學習中國法制史,就是要爲學好其他部門法學打下歷史知識的基礎。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瞭解中國歷史上具體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從而有利於加深對一些抽象法學命題的理解。同時,對我們研究現行法中的一些問題,能夠進一步開闊思路,得到啓迪。

(二)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於瞭解中國的法律文化。通過中國法制史學習,使我們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會形態,法律對人民所規定的權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人民都不能當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還享有特權,比如,在奴隸社會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是會說話的工具,法律允許奴隸主可以將他們隨意買賣、贈予。而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強調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權主義,人民是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法制是以工人階級爲代表的人民大衆意志的體現,它代表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這些,都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優越性。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從中受到教育,瞭解愛國與守法是統一的,從而增強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三)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於爲我們提供以資借鑑的法制歷史資源。我國是一個文化歷史悠久的國家,又是一個法律文化沒有中斷的國家,法學遺產非常豐富。這些遺產有許多對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完善現行法制可資借鑑的內容,我們可以從中受到啓迪。同時,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也可以讓我們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後在工作中犯同樣的錯誤。

總之,中國法制史課程是法學學科的一門基礎課。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不僅可以讓我們增加法學基本常識,瞭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而且提供給我們以資借鑑的法制歷史資源。爲此,我們必須全面、認真、系統地學習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重溫與反思歷史上的法制建設,從中得到一些啓發和借鑑。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7

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內容豐富、材料浩繁,給大家的學習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但是,學習這門課程可以運用恰當的方法或者稱之爲技巧,將難轉化爲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種學習方法。

(一)掌握中國法制史發展的歷史階段性

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國曆法制史發展的幾個歷史階段,便於掌握我國法制發展的脈絡,瞭解各個歷史階段不同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經濟基礎以及其階級本質。

中國法制史大致分四個歷史階段。從夏朝進入奴隸社會,歷經商朝、西周、春秋時期都屬於奴隸制法制。到戰國,開始進入封建社會,自從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直到鴉片戰爭以前的清朝,經過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這一時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社會淪爲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一時期又出現了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1949年隨着中國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而開始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連續性和因革關係

法律產生以後,有它自身的發展歷史,這種歷史發展變化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與發展、敵對階級的矛盾與鬥爭、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與鬥爭,都會引起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但是在同一經濟基礎上的法律變化,並不影響其階級本質,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對內容和體例作些調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況的需要。因此每個王朝建立後,在進行新的立法時,總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礎上,有所損益。所謂損,就是去掉過失的;益,就是增加現時需要的新的內容。內容的變化,也往往引起體例的變化。從法律制度本身的歷史發展來看,法律制度正是由於歷朝歷代不斷損益因革,隨着統治者立法經驗的積累,法制建設也不斷成熟與完善。

以漢律前後的變化爲例談律典的因革演變關係。漢律是從戰國《法經》發展而來的。商鞅在秦國變法,就是在《法經》六篇基礎上改法爲律,制定秦律六篇,漢律又在秦律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三篇,這就是漢朝的《九章律》。三國時,魏律又在漢律九篇基礎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並把《法經》以來的《具律》改爲《刑名》列於篇首,《具律》是總則性的一篇,《法經》置於最後,《九章律》置於中間,而《魏律》置於律首。這次在體例上所做的調整,從律典體例上說更爲合理。

(三)抓住每一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我們以法律思想爲例來說明如何抓住每一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夏商的立法指導思想大體一致,都是神權思想,具體表現在天命、天罰。發展到西周,出現明德慎罰思想,它包含神權思想,同時強調德的作用。這一思想奠定了我國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礎。總體上,奴隸制時期法律思想是神權法思想。到了春秋時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罰思想,並進一步完善。在兩漢時期儒家思想地位獨尊,具體表現爲德刑並用、順天行刑。那麼儒家思想成爲我國兩千年來封建立法的指導原則。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一度作爲各諸侯國的立法指導思想,並延續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戰國和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法家的具體體現。清末我國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時的法律指導思想表現爲兩面性,一方面極力維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護帝國主義在化的的利益。這樣一分析,我們就能夠清晰、準確、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導思想。 我們用一個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現出我國古代法律指導思想的歷史演變。

(四)按照專題理出學習線索。

我們以民事立法爲例。因爲夏朝剛剛從原始社會發展演變而來,當時的生產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關係非常簡單,教材沒有介紹。到了商朝,由於史料缺乏,教材只談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繼承製度。隨着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民事法律關係逐漸豐富。這些變化在課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權、契約關係,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兩漢時期又出現了類似現代民法中行爲能力的相應規定。以後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礎上有所增損。以專題形式進行學習同樣適用於刑事立法、訴訟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後對比的方法。

中國法制史教科書在編寫體例上有一定的規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況、法律形式、立法指導思想、法律內容等幾部分。閱讀教材時,有意識地找出前後有哪些變化,每一項制度有它產生、發展的過程,有延續性。但是隨着社會發展,當統治階級認爲不適應需要時,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舊的制度。大家通過對比,便知道前一個王朝與後一個王朝的法制發生哪些變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後不同時期也有變化。通過前後對比,就能加深記憶。以立法指導思想爲例,西周時期是以明德填罰爲立法思想。戰國、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各提出三點,這兩個時期有些類似,因爲都是以法家思想爲指導,但也有不同點,即秦朝強調法令統一。漢朝又有所不同,漢初是以約法省禁爲指導,漢武帝以後則以德刑並用爲指導。對比之後,就容易記了。

(六)以點帶面、以面含點。

點指概念、名詞。具體的名詞和概念就是濃縮的一個知識點,往外擴充就成爲簡答題、論述題的內容。比如《法經》,最基本的情況包含在名詞當中,圍繞基本情況稍作展開就是簡答的內容,再加上說明和評價就是論述題的內容。所以,萬變不離其宗,宗可以說就是名詞、概念。以點帶面可以幫助大家在複習時發現教材中的考覈點。在教材裏每一章節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覈點,大家在複習時要注意並善於發現其中的考覈點。大的考覈點可能是簡答題或論述題,小的考覈點可能是填空題、選擇題或名詞解釋。

法制史的心得體會篇8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和完善,都經歷了長期的不斷探索的過程。回顧多年來法史研究走過的路程,人們不難看到,影響法史開拓研究、古爲今用的癥結,多是與如何認識中國傳統法制、法律文化及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有關。因此,正確對待傳統法律文化,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是推動法律史學走向科學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 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傳統法制

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從理論上講,似乎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人們都認同對其應持批判、繼承的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然而,時至今日,人們在論及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優良傳統時,仍是泛泛而論、空洞無物,而在說到其消極因素時卻生動具體,給人一種傳統法律文化糟粕大於精華的感覺,好像一部中國法律史除君主專制、刑罰殘酷、控制和鎮壓人民之外,沒有多少積極意義。爲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除了對基本的法律資料瞭解和研究不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囿於先入爲主的框架,還沒有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還沒有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

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在如何對待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問題上,經歷了曲折的歷程。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爲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對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幫爲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着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也應當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學的認識論和研究方法論仍有市場。

表現在脫離歷史實際,把中國傳統法制視爲現代法治的對立物,割裂二者的傳承關係,簡單地以現代法學理念爲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現代法學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舊的以論代史研究方法的影響,不是論從史出,而是摘錄史籍中的隻言片語去證明自己預設的、批判傳統法制的觀點。受這種非科學的思想方法論的影響,就很難對中國傳統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實事求是是治學的基本原則,也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實事求是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爲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

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歷史虛無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古代法制在推進中華文明進程中的作用,認爲中國傳統法制漆黑一團,都是落後的、反科學和反民主的東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種是苛救古人,無視古今法制的概念、內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現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繪和拔高古代法制。這兩種傾向都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制史,也無法區分古代法制的精華與糟粕,達不到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在這兩種傾向中,前一種傾向是主要的,應特別注意予以克服。

以實事求是的認識論研究中國法制史,要求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的發展觀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評價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評價中國傳統法制。中國古代法制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維護和推動當時社會文明的法律保障。儘管古代法制與現代法治在許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來也存在不少消極因素,但它總體上是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和歷史進程相適應的。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爲發達,並對周邊國家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應該說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學的發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在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社會在進步,法制也隨着不斷完善,後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既使當代中國的法制,也與歷史上的法制在許多方面有着傳承關係。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斷歷史,更不能以今天的進步否定古人的貢獻。而應當以科學的發展觀,對歷史上的法制產生的原因、社會作用、功過是非作出客觀的評價。

其三,要用辯證的而不是絕對的觀點去研究中國法制史。對於中國古代法制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應以事實爲依據,進行科學的分析。有些在我們今天看來屬於消極的部分,在當時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應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古代法律注重禮教,維護等級制度,致使法有等差,這是我們今天應該拋棄的。但是,禮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則,親屬相容隱不爲罪的原則,仍有借鑑的價值,不能因其屬於禮教範疇一概否定。總之,只有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評價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學科的內容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正確地區分古代傳統法制的精華與糟粕,更好地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服務於當代法制建設。

二、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犯罪行爲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律典屬於刑事法律的範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僅名目繁多,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如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爲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此外,歷朝還頒佈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規。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代爲例,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臨時頒佈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彙編,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瞭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經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係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以明代爲例。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有數十種之多,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濟、軍事、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瞭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爲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爲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並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爲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爲規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於少數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爲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爲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代社會,並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並不屬於階級鬥爭範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着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並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那些用於解決階級矛盾、鎮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但對於那些用於行政、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係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揮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樑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聖令》等,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爲主,詳細規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於令典性質,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於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後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稅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爲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於明清兩代頒行的裏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爲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說,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揮着維護統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係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觀點由於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後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係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後者採取貶低或否定態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並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後,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歷代爲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爲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知的數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衝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裏,法律作爲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髮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展和完善,並未處於停頓狀態。因此,我們應當用發展的、動態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