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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房地產合同範文3篇 房地產合同範文實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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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房地產合同範文3篇 房地產合同範文實用指南

第1篇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證件和證明,證明甲方是具有委託本合同事項的合法當事人(見附件)。

2.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證件和證明,證明乙方是具有接受本合同事項的合法當事人。

第三條 乙方爲甲方提供其他代辦的房地產經紀事項。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五條 甲、乙雙方商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甲方對其委託的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個房地產經紀事項應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中介費和代辦服務費。

第六條 中介費,代辦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結算方法如下:

第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的,必須徵得對方同意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中介費和代辦服務費:

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內容、條件、要求的;

3.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二個工作日內,乙方未及時通過上海網上房地產網絡平臺上網掛牌且經甲方投訴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

4.乙方利用爲甲方服務的機會,爲自己牟取不當利益的;

5.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全額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中介費和代辦服務費:

1.甲方虛假委託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造成乙方最終無法履約的;

2.甲方在委託期間,私下與他人成交的,視作媒介合同成交;

3.甲方在委託期屆滿之後二個月內以任何形式或價格與乙方曾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的,視作媒介合同成立;

4.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中途毀約,擅自不履行合同的;

第十條 乙方對於居間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所填寫的通訊地址爲準。

第十三條 雙方或一方可向相關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備案、登記。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解決:

第十五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經紀人員(簽字):_________

1.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推薦,僅限上海網上房地產會員單位使用。

3.合同空格內由甲、乙雙方商定後如實填寫;內容爲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4.簽訂本合同前,甲、乙雙方均應互相交驗對方有效證件、證明。

5.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提交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的原件。乙方應出具保管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的原件的收件憑證。

6.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時,應交驗有效的委託授權書。

7.甲方要求乙方代爲收取,支付訂金、租金、房款、中介費、服務費等費用的,可通過上海網上房地產指定銀行劃賬。

實用的房地產合同範文3篇 房地產合同範文實用指南 第2張

第2篇

依據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誠實互信、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訂立房地產交易買賣合同,並完成其委託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的房地產座落於,戶型爲,建築面積爲 ㎡,土地使用權面積爲 ㎡,房屋產別爲,其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爲,共有權證證號爲,土地使用權證證號爲 。

2. 甲方委託乙方銷售此套房屋時,該房處於□空置 □自住 □出租狀態。

1.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該項物業的銷售底價爲:。此售價包含房屋及該房屋□門、窗□防盜籠□燈具 □櫥具 □太陽能□電路設施,含開關插座 □供水設施 □電話線路 □網絡線路 □房屋內現有裝修及其他一切固定設施(“√”或“x”選擇)等。

2.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出售該物業相關法律手續及過戶手續,簽訂相關合同文件。

四、 佣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售得超出甲方所定底價的部分作爲乙方佣金,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爲甲方唯一的委託方,甲方在與乙方委託期間,不得自售或再委託其他中介公司,甲方所委託的銷售底價,甲方有責任爲乙方保密,不向購房者及第三人透露,以保證銷售的效率,若乙方將該物業售出,甲方須積極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五、 交房時間爲:,交房前甲方應結清所有的費用(如水、電、物管費等),逾期交房一天按人民幣¥500.00元/天支付乙方違約金。

六、 在甲方委託乙方銷售此套房屋期間,甲方不得將此房屋轉借或租賃給他人使用。該房屋無論售前售後,甲方須保證此物業房屋狀況及附屬設施與看房時原樣,不得損壞和拆除,否則視爲違約。

七、 委託之後,甲方准許乙方在不改變房屋結構的狀況下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裝修與否及裝修程度由乙方自行決定。

八、 ①若委託期限已到,乙方還未將此套房屋售出,乙方須按甲方所定銷售價將房款全部付清給甲方,銷售保證金用來抵作房款;②在委託期間或委託期限已到,甲方不賣此套房屋或提高房價,甲方須支付銷售保證金的2倍給乙方,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甲方必須支付乙方一切的裝修費用;③若委託期限已到,乙方不再支付房款,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銷售保證金。

九、 甲方須提供所有一切合法手續配合乙方到公證機關辦理委託公證手續,以便辦理過戶手續。

十、 甲方認可乙方與購房者簽定的一切與該套房屋相關的買賣合同。

十一、 過戶以前與該套房屋相關的房款、配套設施費用全部由甲方負責,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需交納與該套房過戶以前所產生的相關房款及配套設施費,房屋售出後過戶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十二、 合同簽定後,甲、乙雙方應遵照執行,如有違約,違約方將承擔房價30%的違約金。

十三、 此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該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3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總投資(估算投資):壹億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20xx。7。1—20xx。1。20,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2%作爲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爲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一條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四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委託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覈,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並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覈,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代建人根據委託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監督委託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覈並批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託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託人協商。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

第十二條代建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採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條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託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係的協調,爲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託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繫,協調關係,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九條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並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後,由委託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條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月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覈准。

第二十九條代建人在委託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代建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三十一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託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第三十二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並接受委託人監督。第三十三條定期向委託人彙報工程進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會同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託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後工作,並應及時通知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委託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四十一條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四十二條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四十五條由於委託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在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代建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當委託人認爲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代建人與委託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覈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五十二條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第五十六條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託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

由委託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後實施,並填寫備忘錄報委託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託人審覈,並填寫備忘錄,委託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覆後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採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託人。

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託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經委託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六十三條代建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第六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十五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代建範圍:————————————————————————。

1、負責辦理土地徵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3、負責與施工單位及建築材料、設備、購配件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4、編制適應於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託人批准;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戶,按

計劃領取並撥付建設資金,按月委託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5、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組織項目後評估,向委託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6、嚴格按批准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建設,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託人審批執行。

第四條委託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六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和代建人的報酬:建設資金覈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託人審批;

2、根據覈批的資金年度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代建項目管理費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費按工程總概算****萬元的2%計算,其中————****萬元,———****萬元,在工程結算之前按概算總價計算並支付工程項目管理費。

2、本合同簽定後一週內支付———————代建管理費(**萬元的)30%計**萬元;

3、——————工程進行一半時,再支付代建費的40%計**萬元。

第七條工程建設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質量標準,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第八條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應對代建人進行處罰,按以下方式計算處罰金:罰金=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

第九條因代建人管理不當,未科學安排施工造成投資增加,委託人按以下方法予以處罰:處罰金額=工程費用超支額×30%

第十條委託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計算並支付代建人延長期工程項目管理費:

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

第十一條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議、科學管理、規範操作在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所節約的工程投資,委託人按以下方法予以獎勵:

工程費用節省額=工程概算投資(不含徵地拆遷投資)—竣工審計決算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份,雙方各執*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