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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協議書4篇 "合夥創業重要紀錄:普通合夥協議書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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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協議書是指合夥人在開展企業經營、實現收益和分配利潤等方面達成協議並簽署的文件。該協議是合夥企業管理和運營的基礎文件,包括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比例、會計覈算方法等內容。這篇文章將介紹普通合夥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普通合夥協議書4篇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4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爲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夥期間合夥雙方不得動用合夥資產對第三方進行再投資/合夥。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爲合夥財產,爲合夥經營使用。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從年終所有開資後純利潤中提取2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爲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1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爲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第18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爲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爲前提,可提前六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普通合夥協議書4篇

第2篇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40%;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爲: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1、雙方於20__年__月__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就湖南雙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鷹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進行了約定;

2、雙方共同持有湖南楓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楓雅公司”)100%的股權,其中甲方持有楓雅公司49%的股份,乙方持有楓雅公司51%的股份;

3、楓雅公司投資開發的清政園小區項目,基本完成60%左右的開發工作量,目前正處於建設、預售階段;

4、雙方已經就終止合作事宜進行多回合協商,已經達成基本一致,現雙方一致同意本着誠信、]公平、友好的原則,終止雙方的合作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審慎商議後,達成下列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雙方一致同意雙鷹公司的股權轉讓嚴格按照雙方20__年_月_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約定執行;

2、關於甲方用雙鷹公司的名下資產抵押貸款的事宜,在雙方20__年__月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有關約定的基礎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進行辦理。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持有的楓雅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乙方,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股權狀讓的有關工商登記手續,確保將其持有的楓雅公司49%的股權轉移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自然人、法人)的名下。

雙方一致同意在楓雅公司的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資料上,由雙方審覈後簽字確認,作爲結算依據;關於清政園小區項目的.結算事宜

1、鑑於清政園小區項目的開發正在進行中,項目成本、項目利潤只能進行估算;

2、雙方一致同意在本着科學、合理的原則基礎上,對清政園項目的開發成本、開發利潤進行估算,由楓雅公司財務部門出具財務估算報告,由雙方簽字確認後作爲雙方終止合作的結算依據;

3、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壹千萬元(¥20__.00萬元)整,該款項包括乙方受讓甲方持有的楓雅公司49%的股權的對價及甲方享有的清政園項目的利潤預先分配。

1、根據前述第四條第3款的約定,乙方支付給甲方的人民幣壹千萬元整(¥20__.00萬元),由乙方直接支付給貸款銀行,償付甲方用雙鷹公司資產抵押所貸款項,餘額不足的貸款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條;

2、甲方承諾按照雙方20__年__月__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有關約定,按期、足額支付除壹千萬元以外的其餘貸款,確保乙方持有的雙鷹公司資產不受貸款銀行的權利主張;

3、自本協議書籤訂日起,楓雅公司的債權債務概與甲方無關。

5、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產生的糾紛提交長沙仲裁委裁決。

6、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甲乙丙三方決定成立普通合夥企業,本着自願結合,共享利潤,共擔風險,遵循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同心協力辦好企業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注:_______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合夥經營範固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合夥期限爲_______年。(注:_______合夥協議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十一條合夥人的利潤分配,各方本着自願原則,達成以下分配利潤模式,甲分得利潤的_______%,乙分得利潤的_______%,丙分得利潤的_______%。

第十二條合夥人的債務分配,若經營不利,各方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按照股權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十三條中途若有新的合夥人入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承認並簽署合夥協議,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三)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年仍未做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