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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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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主要職能

人民政協主要職能

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概括地說就是: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事務以及羣衆生活、愛國統一戰線內部關係等重要問題通過參政議政形式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人民政協還有其他職能,如協調內外聯誼、爲羣衆辦實事等。

概括起來就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由其性質和地位決定的。人民政協的這種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是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條重要渠道,也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優良傳統。切實履行這些職能對於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鞏固和發展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和大統一,推進“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政協主要職能的確定

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活動與它組織上的建立是同時開始的。但是,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規定爲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則經歷了一個逐步明確和完善的發展過程。

(一)政治協商作爲人民政協的職能,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20世紀40年代末—誕生,即在人民政協組織法中得以確定的。這一職能一度曾用過民主協商的提法,意在強調政治協商的民主性。

(二)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源於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互相監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羣衆意見,對政府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1951年4月,全國省、市協商委員會祕書長工作會議,要求各級協商機關把接受和反映人民意見,對政府工作提意見、建議和批評作爲一項重要工作來對待。

1956年4月,毛澤東主席提出中國共產黨處理“黨和非黨關係”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方針,強調共產黨以監督民主黨派,民主黨派也可以監督共產黨。貫徹這一方針,許多參加政協的民主黨派、黨派民主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在人民政協的各種會議上,對黨和政府各個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許多積極有益的建議和批評。1979年6月,鄧小平主席在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的開幕詞中指出:“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繼續需要政協就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政治生活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各項社會經濟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實行互相監督,發揮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作用。”

1982年制定的政協章程規定:人民政協“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羣衆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劉瀾濤副主席在關於章程修改案的說明中指出,這就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從此,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作爲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被明確下來,並在以後的許多文件中正式使用。比如,1986年召開的全國地方政協工作座談會提出,應使政協的主要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經常化、制度化。

1989年1月,政協第七屆全國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中,第一條就寫明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並具體規定了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目的、主要內容、主要形式及基本程序。同年12月,《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文件也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要對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要事務、政策法令的貫徹、羣衆生活和統一戰線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

(三)參政議政一詞20世紀80年代在地方政協即已採用,作爲對政協工作內容的一種表述,以後又逐漸被黨政領導機關所認同和倡導。江澤民同志在主持上海工作時,強調市政協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各界愛國人士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作用。中共中央在有關文件中,也要求人民政協應當成爲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代表人物團結合作、參政議政的重要場所,以適應工作發展的客觀需要。1994年3月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修訂後的章程明確規定: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這是對政協主要職能最完整、最明確的表述。自此之後,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並列爲政協的三項主要職能。

(四)把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確定爲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賦予人民政協這樣的職能。其實質就在於充分發揚人民民主,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本質。早在延安時期我們黨就在陝甘寧邊區成立了參議會,相當於建國以後的人民政協,當時,只是沒有常設機構。

毛澤東同志明確指出,發揚民主和人民的監督,是中國共產黨打破歷代執政者興衰週期率的根本途徑。而各方面代表人士就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執政黨同參政黨互相監督以及各方面代表對國家機關實行民主監督、各方面人士對國家事務的廣泛參與等等,正是這種發揚民主和人民監督的具體體現。人民政協的主要工作就是履行自己的主要職能,只有在履行主要職能上有所作爲,才能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應有作用,做出應有貢獻。其次,既有政治協商,又有民主監督,這就使政治制度更趨完整和成熟。

協商的目的是爲了正確的決策。通過協商,對促進和保持決策的科學性十分重要,但協商只能涉及決策本身,在對決策內容進行協商的同時,還必須對協商後的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提出了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以後政協章程又把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同時列爲政協的主要職能,使協商與監督並存,使人民政協對國家的決策和決策的執行都起到了參與、監督和促進的作用。

這不僅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方針的制度化,而且範圍也不侷限於民主黨派,還包括各團體、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具有廣泛的羣衆性、代表性。這既是人民政協工作的重大發展,也是國家民主政治建設不斷加強的反映和體現。再次,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把參政議政列入政協主要職能,使政協履行職能的領域更加廣闊,參與的成員更廣泛,涉及的內容更豐富,活動的方式更靈活。

二、履行主要職能的若干原則

人民政協的主要工作是履行職能。70年來,全國政協及地方各級政協總結長期實踐經驗,逐漸明確了履行職能所必須把握和遵循的重要原則。主要是:

(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依靠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完善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時期人民政協工作的根本保證。政協強調發揚民主,鼓勵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族各界人士講話、提批評建議。而且強調對在政協有關會議上的發言、講話,採取“三不”(即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裝袋子)的原則。

但大前提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共同的政治基礎),堅持並體現和維護黨的領導。就是說,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族各界人士,在任何條件下都不是西方多黨制政治體制下的那種反對黨或反對派。因此,不論是諫言獻策還是批評監督,都要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出發,全面瞭解中共中央和地方黨委的意圖和工作全局的部署,努力做到了解中心、圍繞中心。

同時,政協在調研視察、辦理提案、知情出力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政協工作者很好地體諒政府的難處,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熱情幫助政府改進和搞好工作,大前提和大目標是一致的,建言是幫助政府“兼聽”,不是單純地挑毛病,更不是橫挑鼻子豎挑眼,要政府難堪。政協的職責是議政而不主政,獻策而不決策,配套而不另搞一套,努力把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融於政府工作之中。

工作中,應努力做到“盡職而不越位,幫忙而不添亂”,及時主動地向黨委請示彙報,向政府通報情況,溝通信息,反映社情民意,經常聽取黨委、政府對政協工作的意見,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更好地改進政協工作,履行好政協職能。

(二)必須服從和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所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參政議政的出發點。實踐證明,人民政協更好地發揮作用,就必須緊密圍繞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特點的宏觀問題履行職能,在重大決策出臺之前,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搞好超前獻策;在重大決策之中,提出真知灼見,搞好協商獻策;在重大決策出臺之後,及時發現和反映問題,搞好實施決策。

要始終把服從服務於改革開放、經濟社會建設作爲貫穿於政協工作的主旋律;把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作爲政協工作參與現代化建設總體戰略的主戰場;把促進團結、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工作作爲政協履行職能的一個主題,共同與黨委、政府把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會建設這臺大戲唱好、唱活。在具體工作中,更堅持“三要三不要”,即要站在圈內而不要站在圈外;要當演員而不要當觀衆,要幹而不要看,切實做到選準議題、與黨政工作“對路”,抓住時機、與黨政工作“同步”。

(三)必須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我們平常所說政協位置超脫,是說提建議和反映情況較少受部門利益驅動,這是政協的一大優勢。表現在參政議政上,就是要敢講真話、敢說實話,不加“水分”,不摻“沙子”,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就是要堅持實事求是,既不察言觀色看某個領導臉色說話,也不照本宣科議政。要學會動腦,學會調查研究,學會分析思考,學會動筆撰寫材料及口頭、文字表述,這是參政議政,履行職能的基本功,有一說一,有二說二,有喜報喜,有憂報憂,既不能光說拜年的話、唱讚歌,鶯歌燕舞,粉飾太平也不能不問青紅皁白一概否定,一團漆黑。

同時,參政議政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忌作秀、走過場、作表面文章,發言、講話、提批評建議“駱駝拉碾盤——圈子繞得挺大”,盡說些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空對空”、“地對空”的空話、大話、套話、官話,切實做到說話真實,作風紮實,效果確實。這也就是李瑞環同志所大力倡導的“切實而不表面”。

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從大局出發,拋棄個人私心雜念,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以黨和人民的事業爲重,發揚“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優良傳統,發揚敢講實情、敢說實話、敢爲諍友的精神,善於協商,敢於監督,勇於參政,熱情資政,促進黨委、政府的正確決策。實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個部門工作中的困難是要的,但要注意避免成爲某一個部門擺功、訴苦、喊冤,要錢、要物、要人的傳聲筒和“敲門磚”。

(四)必須注意發揮橋樑作用。歷屆黨中央都曾強調:“要使政協更好地成爲我們黨聯繫羣衆、團結各界、集思廣益、瞭解社情民意的紐帶和橋樑。”政協委員代表性強、聯繫面廣,團結和聯繫各界羣衆具有獨特的優勢。隨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和發展,許多矛盾逐漸產生和暴露出來,如經濟利益的磨擦,思想觀念的碰撞,腐敗現象的蔓延,工作中的失誤等等。面對新時代新方位新使命,政協組織要緊緊圍繞“凝聚共識”積極發力,始終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高舉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偉大旗幟,把各民主黨派、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團結起來,共同致力於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

應當想黨委、政府之所想,急黨委、政府之所急,充分發揮政協在反映社情民意方面不可替代的獨特優勢,知實情、報實況、獻良策、出實力,在黨委、政府與羣衆之間架起一座橋樑。當然,坐在機關是不會出實情、實況的,也談不上獻良策。就要深入基層和羣衆,傾聽意見和呼聲,觀察羣衆的情緒變化,瞭解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將真實地社情民意反映上來,協助黨委、政府做到耳聰目明,眼觀六路,耳聽八方。與此同時,要做好宣傳和說明工作,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向羣衆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黨委、政府的真實意圖、意願,多做理順關係,化解矛盾,增強團結的工作。

三、履行三大職能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一)政治協商。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1.內容。全國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14項:(1)國家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報告;(3)國家財政預算;(4)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5)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6)國家的重要法律草案;(7)中共中央提出的國家領導人選;(8)國家省級區劃的變動;(9)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10)關於統一祖國的重要方針政策;(11)羣衆生活的重大問題;(12)各黨派之間的共同性事務;(13)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14)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各級地方政協參照全國政協的主要內容,除了(6)、(8)、(9)、(10)涉及立法、行政區劃、外交、統一大業等4項內容外,其他各項都屬於協商的範圍。此外,除對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而外,還包括對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以及地方黨政領導機關的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進行協商。

2.形式。主要形式是政協舉行的各種協商會議,其中包括: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此外,還通過舉辦或應邀參加各種情況通報會、意見聽取會、聽政會等進行協商活動。

政治協商通常由主席會議組織。主席會議根據中共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黨政有關部門的提議,安排協商活動並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參加範圍。主席會議認爲需要協商的問題,也可以向上述有關方面建議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政協協商。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可視情況邀請中共黨委、人民政府及黨政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會議,並請有關負責人就提交協商的問題作出說明。協商的議題與會期確定之後,政協有關機構至少提前一週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文件送達與會人員,以便事先做好準備,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見。政協的協商會議和重要活動,一般應作新聞報道,向社會公開。

3.要求。政治協商作爲人民政協最早確定的一項主要職能,從人民政協誕生之日起,並在其各個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政協在履行政治協商職能的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規範的經驗。然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一項全新的、艱鉅的事業,面臨的任務艱鉅複雜,決策科學化的要求不斷提高,人民政協要努力適應新情況,切實提高政治協商的質量,有組織、有針對性地把政治協商引向深入。這就要求做到:

一是要把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納入國家和地方的決策程序。重大問題決策之前在政協進行協商,這是一個發揚民主的過程,應當成爲決策程序的一個環節。履行程序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具體操作起來是有一些“麻煩”。但是通過政治協商,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領導機關的主張成爲各方面人士的廣泛共識和共同行動;有利於集思廣益,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從而減少因決策失誤帶來的“大麻煩”,有利於各方面人士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實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統一意志有個人心情舒暢的政治局面。把協商納入決策程序,關鍵是貫徹執行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文件和全國政協《規定》精神,逐步使“協商於決策之前”的原則不僅成爲中共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識,而且成爲大家共同遵循的制度。

二是要制定好協商計劃。按全國政協《規定》要求,需要協商的問題很多。爲了使這些協商活動有序有效地開展起來,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同有關部門的溝通與銜接,根據黨政領導機關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選好協商題目,擬定一個時期的協商方案,使政協的協商活動納入黨委、政府的工作計劃,在全局中有安排、有位置,並能使協商中的正確意見和建議轉化爲決策內容。

三是要認真做好協商的各項準備。協商議題確定後,要圍繞議題,瞭解情況,蒐集材料,確定方案,幫助參加協商的人員知上情、明下情,使協商能夠有的放矢,提出的意見有理有據,切實可行,能夠爲領導機關採納。四是要不斷改進協商形式。在充分運用現有協商形式的基礎上,針對不同層次和不同內容,探索、創造一些新的形式,比如,採用大範圍討論、小範圍座談、公開協商、內部溝通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使協商活動開展得更加生動活潑、卓有成效。切忌事先無計劃、無安排,臨時通知,臨場發揮,現炒現賣,臨上轎現扎耳朵眼的那種侖促上陣,圖形式、走過場、應付差事的鬆散狀況。更不能客忍那種“沒做什麼準備,隨便談幾句”現象的存在。

(二)民主監督。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既包括統一戰線組織內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互相監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的有組織的監督。

1.內容。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1)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2)中共中央與國家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爲政清廉等方面的情況;(5)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等。

2.形式。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1)政協全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席會議向中共黨委、政府提出建議案;

(2)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

(3)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

(4)參加黨政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等。民主監督既可以由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和專門委員會來組織,邀請委員進行調查、視察,以及委員個人或聯名提出提案、舉報、信息等辦法來進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建議和委員的重要提案,可由有關專委會通過後提交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討論。經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通過後,得以常委會議或主席會議建議案的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以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或以各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均由政協委員會或辦公廳(室)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黨政機關或有關部門。對以政協組織名義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有關方面或部門應積極負責地進行處理,並將結果儘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覆。對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個人的提案和舉報,有關部門同樣應認真負責地對待,及時予以處理答覆。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協還廣泛開展委派特邀監督員工作,參加政風行風評議、政務公開檢查、效能建設明察暗訪等工作,對監督的途徑和形式進一步創新和拓寬。

3.要求。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人民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鮮明的黨派性等特點,層次高、影響大,可以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特殊的重要作用。從目前情況看,無論是政協委員還是人民羣衆,抑或政協機關本身,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政協的民主監督力度不夠,是政協在履行“三大職能”中的薄弱環節,且是比較普遍的現象。當前,人民政協特別是地方政協如何更好地發揮民主監督作用,應當看地方政協是否圍繞以下五個方面開展監督:一是目前實施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與我們的實際生活是否相適應?有的可能過期了,有的可能需要調整

。二是政府在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時候,是否堅決?是否全面?是否準確?三是政府的執行部門在運作機制上是否健全?有沒有空檔?有沒有扯皮?有沒有落實不到位?有沒有出現政策上有文明規定,事實上卻沒有人管事的現象?四是對各類人員的整體素質,比如黨政幹部、公務員以及涉及社會公共生活方面的人員的整體素質進行監督。五是對本地區的重要工作,如對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計劃工作的實施,對政府投資興建的重要工程包括一些重大市政設施、城市規劃,也都要進行監督。

如何克服民主監督工作上的薄弱環節,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一是要樹立民主監督的政治責任感。民主監督能否到位,取得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督者是否能夠切實行使這項權利。政協組織和政協委員不僅要充分認識民主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宗旨,以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爲已任,以推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爲已任,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勇於提意見、提批評,敢於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二是要逐步完善民主監督的方式。

運用各種會議,開展各種活動,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對涉及有關政協主動監督內容的會議和活動,要精心準備,認真實施。特別是對一些重大事項的監督,更要縝密研究,鄭重提出,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三是要講究民主監督的實效。現在,有的協商監督比較匆忙,臨時通知,現炒現賣,有的還沒有文字材料,是傳達精神型的,聽後若明若暗,沒有事前準備思考,不可能形成有深度、有針對性的意見。監督要有利於大局,有利於發揚民主與推動工作。對委員提出的批評意見,政協機關應認真整理,積極催辦,及時向委員反饋辦理結果,使委員的意見都有答覆、有結果。

四是要與其他方面的監督相結合。同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新聞機關密切聯繫,加強協作,使政協的民主監督具體實在地開展起來,在完善配套的監督體系中發揮作用。五是要依法保護委員的監督權利。委員有提出批評,發表各種意見的自由,因履行民主監督職責而受到不公正對待甚至遭受打擊報復時,政協組織有責任旗幟鮮明地出面予以保護。六是要解決好接受批評和採納建議的問題。既然是批評建議,就有個接受不接受、採納不採納的問題,從政協角度講,就要注意批評被接受的關鍵在準確性,建議被採納的關鍵在於可操作性。

從政府及其部門角度講,不能苛求委員發言百分之百的屬實或準確,因爲委員的瞭解、調查手段不同於專門監督檢察部門,假如對委員的批評苛求百分之百的準確和屬實,無異於“封殺”民主監督,宣判民主監督“死刑”。應當從委員批評建議中吸取可以接受和採納的那部分內容。

(三)參政議政。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是一致的。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徵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同時,參政議政又不簡單地等同於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而且它的拓展和延伸。

1.內容和形式。參政議政內容豐富,形式多樣。一般說來,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以國家和地方大政方針、重大問題爲中心議題,以各級領導機關爲對象,以會議爲主要形式,並依據一定的程序和規劃進行。參政議政則不完全受上述條件侷限,它的對象更加廣泛,內容更加豐富,形式更加多樣,方法更加靈活。

除前面例舉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內容與形式之外,還包括選擇人民羣衆關注、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爲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工作獻計獻策;廣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對一些共同關心的事項開展評議等等。各地政協在組織各黨派、團體和各界人士參政議政的實踐中,創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比如:通過新聞媒體表達委員參政議政的意見;

舉辦委員活動日,增加參政議政的內容;舉辦各種形式的座談、學習、紀念、聯誼等活動,溝通情況,加深友誼,調動政協委員知情出力、參政議政的積極性,自覺主動反映情況和意見;開展引進項目、技術、資金和提供信息、扶貧幫困、義診、諮詢等平臺,爲委員和黨派成員提供出實招、獻良策、辦實事活動等平臺,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爲人民羣衆和黨政領導機關所歡迎。

2.要求。進一步拓展參政議政的領域。參政議政爲廣大政協委員及其所聯繫的各界人士參與國是、發揮專長提供了便利條件和更多的機會,同時也爲各級政協切實有效地組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從題目的選擇、信息的收集、材料的積累、人員的組織等方面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參政議政貴在主動,重在實效。要着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廣泛參與。參政議政要體現人民政協廣泛代表性、黨派合作性和民主協商性等三大特點。組織委員並代表他們所聯繫的各界羣衆,積極參與各種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國際交流活動,在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表達各黨派、團體和界別的願望、要求和呼聲。二是要積極開展諮議。參政議政的內容豐富,方法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對國家和地方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某一方面具有突出影響的重要事項,對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討論評議。三是要深入調研。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來進行,在科學分析論證的基礎上,提出高質量的,可操作的乃至有前瞻性的建議,使參政議政更加富有成果。這也是政協委員“說了不白說”的關鍵之所在。

四、推進政協履行職能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

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保證,對於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對於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緊密結合的要求推進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爲此,第一,實現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基本要求,應從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出發,從維護團結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從政協工作的實際出發,有計劃地積極有序地推進。第二,規範化、制度化體現於相應的工作規定、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方法之中。因此,在政協履行職能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中,都應認真建章立制,並切實按制度辦事,逐步減少隨意性,逐步形成可操作的工作制度。有了制度,寫在紙上,印在書上,掛在牆上,但更要切實實施,否則,與廢紙無異。

特別是《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爲指導,以憲法和政協章程爲依據,總結政協70年來的工作經驗,明確規範了政協履行主要職能的內容、形式、方法和步驟,是政協開展工作的指導性文件。要制定貫徹《規定》的實施細則,健全配套措施,在諸如政協會議、委員視察、提案、調研,反映社情民意等各項工作、各個環節建立健全一系列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違法必咎,違章必查。第三,要及時總結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設的經驗,推廣成功的做法,使已有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充實、完善。實踐、總結,再實踐、再總結,使認識不斷深化,經驗不斷豐富,制度不斷完善,工作不斷提高。

政協組織在自身嚴格執行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要求的同時,還要積極爭取中共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協助黨政領導機關解決落實有關規定中的問題,共同把履行職能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推向前進,從而逐步克服靠黨政領導的“開明”過日子的被動局面。第四,要全面加強人民政協黨的建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也是人民政協這一制度安排和政治組織最本質的特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新時代有着新矛盾和新問題,更加需要增強社會凝聚力,形成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磅礴力量。

人民政協在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要加強政協凝聚人心的作用,也就必須進一步加強政協黨的建設。遵循把握正確方向,健全抓落實機制,壓緊壓實黨建工作責任,修訂完善黨組議事規則、分黨組工作規則、黨支部工作規範等,構建政協黨組、機關黨組與專委會分黨組、機關黨委、黨支部層層抓落實的黨建工作格局,爲推進偉大事業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爲此,要進一步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四個自信”,提高政治覺悟,保持戰略定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幟鮮,在大風大浪面前頭腦清醒,始終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

要進一步增強政治、大局、核心、看齊“四個意識”,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保證全黨令行禁止,形成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