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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管理制度4篇 車輛管理,從管理制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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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管理制度”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對車輛使用過程中,爲了加強車輛管理、規範車輛使用、保障交通安全、降低車輛維修費用等方面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它對於企事業單位的車輛管理至關重要,也能有效地提高車輛使用效益。

用車管理制度4篇 車輛管理,從管理制度做起

第1篇

三、業務股室用車一般須提前一天報辦公室統一調度。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打掃、勤保養,保證車況正常處於良好狀態,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用車。

六、駕駛員憑出車通知單出車,因臨時通知出車當時不便於或來不及辦出車通知單的,返回後及時補辦。

七、辦公室按行駛里程和小車油耗,每月檢查登記,並與駕駛員結油耗帳。

八、車輛修理要先向辦公室報告,費用在500元以上應列出書面計劃,由辦公室報經分管局長同意後方可實施。並一律以轉帳和合規票據形式支付。

九、車輛在外途中急需就地修理,來不及請示局領導的,駕駛員可應急安排,但返回後要如實報告情況。

十、小汽車購置、保險、加油、維修按《xx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執行。

用車管理制度4篇 車輛管理,從管理制度做起 第2張

第2篇

爲了切實加強警用車輛管理使用,確保警用車輛正常運行,促進公安業務建設,特制定以下八條措施。

一、縣局所有單位車輛實行固定駕駛員專人駕駛。局機關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每年簽訂一次安全管理責任書,其它業務單位安全責任書

由駕駛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簽訂。從20xx年11月1日起,所有駕駛員必須持警車準駕證上崗,凡未領取警車準駕證的,一律不得駕駛警車,若發現駕駛警車現象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責任。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非警人員和無照人員駕駛,凡發現一次,屬聘用的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若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負。縣局和車輛使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公務派車。各單位均要實行公務用車、派車制度,自制派車表,局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各單位填寫,駕駛員持派車單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單。

三、定點停放。所有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酒樓和公共娛樂場所前,未經主管領導批准,駕駛員私自將車開出或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外,發生問題及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責,單位概不承擔責任,發現一次扣發一個月工資的50%,發現第二次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四、規範駕駛。嚴禁在非公務期間鳴警笛、亂停亂放、逆行、闖紅燈,如違反要求,一經發現的要在全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待崗一個月。

五、定點維修。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車輛需要維修時,必須提前申報,經覈實,由主管領導批准後,持維修單到指定修理點進行維修。否則不予報銷修理費用。外出執行公務的車輛無法保障行車安全需要維修時,駕駛員必須向車輛主管人員報告同意後,方可在外地維修。

六、駕駛員要堅守崗位,隨時待命,嚴禁飲酒。未出車在上班時間內,駕駛員不能離開單位,保證隨叫隨到,鑑於公安業務的特殊性,手機要24小時開機。凡每月累計3次不在崗或一次不在崗貽誤工作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七、鑽研業務。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駕駛有關知識,不斷提高駕駛水平,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帶病車、開英雄車、酒後駕車,違者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

八、責任追究。駕駛員若一年內發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給予待崗1個月,負全部責任的,待崗2個月;全年發生兩次一般事故的給予待崗3個月;凡發生重大以上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待崗6個月,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予以辭退,一切損失費用自負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3篇

根據公司目前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和司機的實際情況,對公司公車的使用、保養、維修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公司目前統一調度使用的車輛是滬kxx、浙dxx2、滬xx、京pxx4。

二、公司將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以保證車輛和人員的安全。保養和維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

三、公司各部門用車,應提前向行政人事部申請,行政人事部根據先申請先安排和事情的重要性原則,進行合理安排。各部門自行安排開車人員。用車完畢,需檢查車輛衛生及對車輛進行適量加油以保證下次出車用油正常,並按公司現有規定進行登記。

四、車輛在公司體系內部進行調度,由行政人事部發出書面通知。調出單位應完成必要的保養和維修及車輛交接工作。

五、車輛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進行維修的,開車人員應報聞稚農同意,按保證質量和節約的原則進行處理,並在處理前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六、用車發生的汽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維修費等,應及時填寫報銷單,並附上相關憑證。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銷,如遇金額較大,公司務必在第一時間給予報銷,以便員工的墊資正常週轉。

第4篇

爲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保證機關工作用車,使警車的使用,管理規範化,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1、警車實行局長和辦公室專人負責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實行統籌安排,調節使用的原則。

2、實行派車單制度,凡工作用車,由用車科室事前向辦公室提出用車計劃,由辦公室統一安排,並填寫派車單,駕駛員憑派出單加油、出車。如遇緊急情況,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先出車,但事後應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2)各科室工作用車,須提前向辦公室或局領導提出用車計劃。

(3)外單位借調用車,經局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辦理派車手續。

(4)機關幹警和直系親屬因病急診、住院,可申請用車。

(5)幹警私事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因特殊情況確需用車經領導批准後,按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用車,

4、車輛維修:汽車一般維修和大修,駕駛員應填寫報修單由辦公室報請局長同意後到指定廠家修理,檢修後由駕駛員負責驗收。

5、警車日常加油由辦公室負責,駕駛員根據路程填寫加油登記表加油。

1、熱愛本職工作,提高駕駛技術,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堅守崗位,做到隨叫隨到。

2、憑派車單出車,按指定路線行駛,嚴禁酒後出車和出車期間飲酒,禁止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未經同意警車不得在外過夜停放。

3、愛護車輛,做到勤保養、勤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4、保證車輛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損耗外,損壞的工具附件由駕駛員負責。

8、駕駛員不嚴格執行派車制度或爲個人、他人私自出車或開車辦私事的,發現一次批評教育,二次以上扣發當月工資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經教育後仍不改正者,停止駕駛工作,並由局務會討論給予處分。

9、認真執行車輛管理制度及各項規定,全年無違章肇事,無責任事故,遵守工作紀律,服從安排,安全行車者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