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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優秀3篇 《確保校園交通安全,落實目標管理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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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校校園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在執行中表現優秀,切實加強了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突出了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學化、系統化和規範化,爲實現校園交通安全目標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校園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優秀3篇 《確保校園交通安全,落實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1篇

根據國家、盛市有關文件精神,爲進一步加強車輛規範化管理,明確車輛安全管理職責,防止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定如下責任書。

2、嚴禁私自駕駛公務用車。對因特殊情況確需自己駕駛公車的',經請示局長同意後方可,否則出現交通事故的,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部門的車輛安全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1、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和管理,做好車輛的安全、維護、管理、使用等工作。

2、嚴禁私自駕駛公務用車。對因特殊情況確需自己駕駛公車的,經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否則出現交通事故的,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3、部門領導爲車輛安全第一責任人,因監督管理不利,出現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

1、準駕人員接到部門領導的派車通知後,必須按時出車,行車途中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

2、準駕人員未經批准擅自使用車輛或違反車輛駕駛“十不準”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準駕人員承擔全部責任,取消駕駛工作崗位。

3、準駕人員必須加強車輛日常維護和保養,隨時保持車內外清潔,若車輛出現故障,準駕人員需及時報告部門領導,及時維修,確保車輛車況良好。

4、準駕人員在駕車過程中若發生事故,按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解決。

校園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優秀3篇 《確保校園交通安全,落實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2張

第2篇

爲進一步加強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增強學校、學生和學生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保證學生上學放學的路途安全,依據道路交通法規,特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

1、嚴格學生上、放學時間,掌握好上、放學時間,防止孩子過早出門和過晚回家。

2、嚴禁學生騎車上學,放學一律靠道路右邊,需要橫穿馬路的,必須按信號燈或從斑馬線穿過,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戲、追逐等。

3、接送學生的家長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擠佔主體道和堵在校門口。

4、上學、放學乘車的同學一定要看清前後左右,在確定無車輛通過時快速穿過公路。放學乘車的學生要站在公路邊以外等候,排隊上車。

5、教育學生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不搶行、不逆行,不佔用機動車道,不騎車帶人。過路口、穿公路,要下車。確定安全後通過。要主動避讓機動車輛,不賽車、不超速,確保自己和行人的安全。、

7、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的教育監管,共同培養學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爲,確保你們的孩子------高高興興上學,平平安安回家!

第3篇

爲了切實加強中國小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國小生髮生交通事故,保障廣大中國小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教育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號、閩公綜[20__]117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教基廳[200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教育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依法管理,聯繫實際,完善制度,分級落實,各司其責,強化督查,嚴明紀律,責任到人。

一是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與所轄學校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校長、園長(民辦學校法人代表)爲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將各級各類學校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況以及學校師生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納入對學校考覈的內容。

二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的規定,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正常教學計劃和家校聯繫項目,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在校師生的交通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防範交通事故的能力,探索建立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三是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加強師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制度),切實加大檢查力度,對因工作措施不落實、交通安全隱患沒消除而導致校車、師生髮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是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化學生接送車輛的技術檢測和安全管理,嚴格審查各校自備或租用車輛的安全狀況和營運資質,嚴格審查各校聘請的校車駕駛員的駕駛資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各類學校及相關人員。

一是切實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教育學生要拒絕乘坐“黑車”和超員車輛,乘坐符合要求的車輛時,一定要講公德,服從組織人員的指揮,嚴格遵守乘車規定,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在校師生的交通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防範交通事故的能力,建立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學校要經常對所有學生進行乘車安全教育。

二是加強師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管理, 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並由學校的保安、值勤教師或輔導員在上下學期間的校園門口維護交通秩序,形成國小生每天按路隊上下學的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國小生要佩戴反光小黃帽。中學要加強對學生特別是騎自行車的學生遵守交通法規的管理教育,對中學生違反交通法規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要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以及無牌無證、拼裝、報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及安全要求的車輛,不乘坐超員車輛。各校應指派專人對學生接送車輛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各中心國小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經常組織人員對轄區學校(含民辦國小、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的,應當制止,不得放行,並根據長教政[2006]6號文件規定“首次責令整改,二次取證處罰,三次報警取締的處置原則”予以處置。

三是學校組織春遊等需要學生集體乘車外出活動的,要嚴格辦理報批手續,且必須租用專業交通運輸部門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車,並配備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對行駛路線熟悉的駕駛人員。

四是切實完善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制度,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要按照客運車輛駕駛人的標準嚴格審查,凡用於接送中國小校(幼兒園)學生的車輛,必須強制爲接送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坐險(承運人責任險),學校組織用車接送時,必須嚴格按照行駛證覈定的人數乘坐,嚴禁超載,且有隨車監護人員(幼兒須有保育員)在車中監護,副駕駛座不準乘坐中國小生和幼兒。凡是不具備條件的地方一律停止由學校組織的統一接送。並做到以下幾點:

⑴嚴把駕駛員僱用關。除要求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僱用:

⑵要與校車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使駕駛員充分認識到,其責任重於泰山,學生安全高於一切的意識,堅決克服麻痹思想;要自覺地經常學習交通法規並嚴格遵守,做到安全禮讓,文明駕駛,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本着對學生及家長高度負責的精神,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讓學校和學生家長放心。

⑶嚴把車輛核載和安全性能關。杜絕使用拼裝車、報廢車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作爲校車,嚴禁超員接送學生。

⑷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督促駕駛員參照營運車輛的日常維護工藝規範(附後),堅持每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日趟檢),並做好檢視記錄。除按時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車輛年檢以外,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上線安全技術檢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做到車輛各部件時時安全有效,杜絕開病車上路。

2、租用專業客運單位的車輛做校車的學校,學校要負起監管責任:

⑴在與車輛所屬單位簽訂租用合同的同時,要與車輛所屬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闡明交通安全責任的重要,專業單位要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交學校進行審查,學校不僅要審查預案,而且還要複印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的行駛證,確定其確實達到校車管理的安全標準時,才能與其簽訂租車合同和交通安全責任書,如車輛所屬單位臨時更換駕駛員和車輛,也要寫明情況,在學校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更換。各校應及時將駕駛員的資質材料複印件上報教育局政教科。

⑵車輛所屬單位要負責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的安全行駛。車輛單位每月要向校方提供一次本月的車輛管理檔案,校方在審覈檔案的基礎上提出建設性的意見,被審覈的檔案時間以校方的簽字爲準,未提供檔案的,校方要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整改通知下發後,未見整改的,校方有責任向我局提供相關信息。

⑶車輛所屬單位要負責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使之模範遵守交通法規,保證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其教育檔案同車輛日常保養檔案的監管形式等同。

3、由家長(單獨或聯合)僱用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責任由家長承擔,家長聯合僱用車輛的由組織者負總責,學校還負有監管責任。

⑴學校要建議家長,在僱用車輛和駕駛員時要符合校車使用的基本條件,其僱用車輛和駕駛員條件等同於僱傭專業單位的車輛和駕駛員的條件。學校在審覈車輛行駛證複印件和駕駛員複印件的情況下,要求家長和車輛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並將有關情況統計上報教育局備案。

⑵學校要與乘坐此類車輛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簽訂詳細的專項安全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校方有責任將審覈車輛的情況向家長進行通報,通報形式也以書面通報和口頭通報爲準,口頭通報將留有通報記錄,通報記錄也作爲對校方進行交通安全評比的一項重要依據。

⑶學校要對乘坐此類車輛的學生進行登記造冊,並將與家長簽訂的專項安全協議書妥善留存備案。班主任每週都要對情況進行一次瞭解,發現有車輛超員等現象要及時向校領導反映,校領導要及時報市教育局或鄉鎮(街道)領導,聯繫交管部門進行治理,也可以直接通過電話向公安交管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舉報,並配合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4、學校自備或租用車輛作爲接送學生校車的,要將校車及駕駛員情況報教育局及交巡警大隊備案。如有變化,應及時到教育局進行變更、報備,使用未報備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的,將追究學校責任。已經備案的校車如出現嚴重違法行爲的,市教育局和所屬中心國小將下發整改通知單,兩次下發通知單未進行整改的,市教育局將取消其校車的使用權利,並協同公安交管部門進行嚴厲處罰,直至執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本責任書未提到的有關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執行,各級各類學校完成本責任書的情況,將作爲市教育局對學校日常檢查和年終考覈的一個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