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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模板2篇 "完美抵押合同模板:確保交易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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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抵押合同模板是一份標準化文檔,用於規範抵押物的抵押、解除抵押等各項事項。該模板包含合法有效的條款,旨在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該模板爲企業和個人提供了一個通用的標準文檔,方便操作與使用。

抵押合同模板2篇

第1篇

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聯繫電話:

當戶(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典當事宜,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 甲方同意在辦理完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及乙方交付該房地產給甲方後,給予乙方當金人民幣(大寫)_____ ________元整,¥ 元。

二、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擔。

一、典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當金支付日以當票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爲準,若實際發放日遲於前款記載的發放日,則典當到期日相應順延。

三、若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情形,提前收當,則視爲典當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辦理續當,典當期限到期日相應順延,以續當憑證上記載的到期日 爲準。

一、 借款月利率: ‰,月綜合費率: ‰,合計:每月 ‰。

二、 本合同所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典當期限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清償完所有債務爲止。

三、 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及實際用款月度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

五、當期在5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5日計算;當期在10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半個月計算;當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綜合費用按整月計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約定,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含當票)並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

六、 超期交納利息、綜合費用或超期還款的,除正常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額的 加收違約金。

七、 本合同項下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對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產均具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房地產類別:面積: 有效證件:所有權證號碼: 號。 土地座落: 。 抵押部位:全部。

編號爲 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爲當票和本合同的從屬合同,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在典當期限內,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贖當。若典當期限不滿5日的按5日計收利息。

三、乙方超過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贖當的,爲逾期贖當。若逾期贖當,乙方除需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補交逾期的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和違約金。

一、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續當。續當應在典當期滿前5 日內辦理。

二、乙方辦理續當時,必須先結清前期的利息和繳納本期續當的綜合費用。

三、辦理續當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續當憑證,在續當憑證上載明乙方名稱、續當金額、期限、利率及綜合費率等要素,並由雙方簽名蓋章,方爲有效。該續當憑證作爲當票和本合同的補充,當票和本合同繼續有效,但續當不得超過3次。

一、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乙方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爲絕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出現絕當時,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行使權利:

(一)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甲方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甲方可選擇按照雙方約定的當物估價金額委託拍賣行進行拍賣。拍賣起價爲當物估價金額下降10%,若不能賣出,可連續以上一次拍賣價下降 %的標準繼續拍賣,直到賣出爲止。甲方以拍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綜合費用、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證件、證明等資料;

(三) 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條款的約定。

二、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選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二)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典當本金、利違約金息、及有關費用。

(三)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直接委託拍賣行對當物進行拍賣。從拍賣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僅限於拍賣費用、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一、在乙方未償還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不得轉讓、出租、出售、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

二、抵押物的相關證明手續他項權證,房產、土地證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間,如果抵押房地產因故價值減少,乙方(抵押人)應在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後十天內向甲方增補同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質押。否則視爲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處理。 。

六、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及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頒佈的《典當管理辦法》執行。

八、當戶到期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義務,願意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抵押合同模板2篇

第2篇

在抵押關係中,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物轉讓與第三人,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發生物權的變動?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的效力不受物權行爲的效力影響。也就是說,轉讓合同有效,抵押財產能否轉移就要另當別論了。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爲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抵押物是不動產的,在受讓人代爲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前,根據《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沒有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轉讓的書面證明,買受人實際無法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構成履行不能,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抵押物是動產的,對於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受讓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的追及力;對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向抵押人主張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的“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應僅指不能發生抵押物的物權變動效果,但不影響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合同作爲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其效力應依據合同法來判斷,而不能通過合同是否履行即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物權登記爲標準進行判斷。

在制度設計上賦予買受人主張有效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比讓買受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善意買受人的權益。從實踐中看,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於抵押物是否設定有抵押權是清楚的,並事先作出適當安排。一個正常的買受人不可能支付全價購買抵押物,而是獲得了折扣利益,這樣就達成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平衡。如果雙方嚴格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是能夠繼續履行的,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多是因價格波動利益驅動所致。認定合同無效無疑會縱容違約一方,守約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破壞合同自由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之債是一種債權,而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根據物權行爲的無因性,物權能否發生變動,都不影響債權即轉讓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