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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位置租賃合同5篇 「精準投放,雙方共贏——廣告位置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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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廣告位置租賃合同,是指廣告主與推廣平臺之間達成的一份協議,規定廣告主在推廣平臺上租賃廣告位的方式、時間和費用等事宜。該合同是保障廣告主和推廣平臺權益的重要文書,具有比較大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廣告位置租賃合同5篇 「精準投放,雙方共贏——廣告位置租賃合同」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在甲方所管理的 全部樓宇的電梯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安裝廣告機和裝飾鏡框,用於環境裝飾及刊登播放商業廣告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1、具體使用範圍:乙方可以使用方城縣 小區內全部樓宇電梯的內外部分區域(包括電梯口、轎廂、門),安裝液晶廣告機、裝飾鏡框及電梯門貼膜。

2、設備安裝位置:a、電梯口一側安裝液晶廣告機,用於視頻播放;b、電梯轎廂內三面安裝裝飾鏡框,用於刊登平面寫真;c、電梯門外面粘貼貼膜,用於創意廣告及保護電梯。

3、使用安裝數量:每部電梯口安裝液晶廣告機1臺,轎廂內安裝鏡框3塊,共使用 部電梯。(由於部分樓宇未完工,入住率偏低及轎廂內護板未拆等原因,甲方暫時不能完整提供可利用資源,總共使用電梯數量將按乙方實際使用多少統計,此項如雙方需要可另立協議說明。)

2、鏡框規格:採用塑料材質,長寬比爲450mmx600mm/570mmx770mm,厚度爲2mm;

3、操作要求:廣告機播放時音量及光線應控制在國家環保部門規定的範圍之內;相框內刊登內容應健康清晰。

1、甲、乙雙方確定使用費用爲:每部電梯 元/年,共 部電梯,全部電梯每年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使用費人民幣共計 元。該使用費用乙方應在每年 月 號前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給甲方。(結合第一項第3條,由於部分樓宇未完工,入住率偏低及轎廂內護板未拆等原因,甲方暫時不能完整提供可利用資源,目前只能提供電梯口位置給乙方使用,因此,乙方按實際使用電梯數量和位置支付費用。)

2、廣告機設備在使用中產生的電費由 方承擔,每月 號前以現金形式支付。

3、自合同簽定起 時間內爲免費開發合作期,乙方無償爲甲方做公益性宣傳。

2、本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如需繼續合作,則應另行簽訂協議。

3、本合同到期後,甲、乙雙方的合作終止,乙方不得繼續使用電梯區域相關資源,並應將所安裝廣告設備進行清除,恢復原貌。

1、乙方安裝廣告設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保障電梯乘客安全的安裝模式和符合健康要求的裝飾材料。

2、在乙方安裝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安裝進行監督,如發現乙方安裝方式違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責成乙方修改安裝方案。

3、乙方對廣告設備進行更換或保養,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不符合人體健康要求的,甲方有權責成乙方限期改正。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諾不與任何與乙方有竟爭性的第三方在小區內進行相同或類似的合作,甲方授權乙方享有電梯口及轎廂獨家廣告發布權。

2、甲方在與乙方合作期間,如遇電梯改建、維修,長時間不能正常使用時,應提前通知乙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方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義務看護乙方所安裝的廣告設備,應儘量避免人爲故意破壞,並對小區居民進行宣傳指導,如遇到設備被損壞時,應及時通知乙方處理。

1、乙方負責廣告機和裝飾鏡框的安裝製作,並按雙方認定的安裝方式及位置進行安裝使用,安裝設備的產權歸乙方所有。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對電梯相關區域內有獨家視頻和平面廣告發布權,對廣告機和裝飾鏡框內發佈信息的客戶數量、畫面佈置形式、內容享有決定權。

3、爲保證廣告機的播放質量和裝飾鏡框的裝飾效果,乙方將定期派員工進入電梯區域更換畫面內容,以及對裝飾鏡框和設備進行維護與保養,甲方應對乙方人員出入小區和電梯提供便利。

4、本合同期滿後,甲方如想繼續和他方開展此項合作,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1、乙方保證廣告機和裝飾鏡框安裝方式具備安全性,不對乘客或電梯轎廂本身構成不當損壞,否則,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保證設備和裝飾材料符合人體健康要求,不對電梯用戶構成不良影響。

2、乙方刊登播出的廣告內容必須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乙方在廣告機和裝飾鏡框內刊登播放的廣告如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的行爲,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裝飾材料及播出畫面在視覺上具備合理的美觀性。裝飾鏡框內沒有刊登商業廣告時,乙方應在裝飾鏡框內做公益宣傳,以美化環境。

1、乙方如不能按時向甲方交納本合同約定之款項,每延遲一天按拖欠總金額的1‰每天向甲方繳納滯納金。拖欠超過 天,即視爲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除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合同的,乙方須在合同解除後三十日內,完成廣告機設備和裝飾鏡框的清除等工作,若逾期未清除的則須補交佔用期間的費用,佔用期間每日費用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月需繳納總使用費用的百分之十計收,若超過三十日乙方仍未清除完畢,甲方有權強制清除而不作任何賠償。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管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甲乙雙方於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及電話爲聯繫(送達)地址及電話,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方向上述地址之文件送達視爲已送達到及/或通知到對方。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廣告位置租賃合同5篇 「精準投放,雙方共贏——廣告位置租賃合同」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公平、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就本廣告位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該廣告位租賃期限爲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實際發佈時間爲準)。

廣告牌租賃費總金額共計人民幣 200000 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人民幣10000元(合同簽訂後兩週內給付);第二次支付人民幣50000元( );第三次支付人民幣50000元(合同到期日給付)。

(2)對乙方發佈的廣告形式、內容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廣告內容及形式進行改正。

(1)甲方免費提供廣告位中平面塑料模具安裝及製作,並對模具進行日常維護。對因模具質量引起的問題由甲方承擔。

(2)甲方免費提供廣告(不乾膠)的安裝,並進行相關的日常維護。

(2)在本合同租賃期內,乙方有權按照相關約定正常使用廣告位發佈廣告。

(2)自行對其發佈的廣告內容負責,並辦理工商行政審批手續。因廣告內容造成的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乙方獨自承擔,與甲方無關。

(5)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私自改變廣告位置。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擅自終止履行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合同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應付租金總額 的滯納金。

1、本合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終止3日內,乙方應拆除其在廣告位安裝的各種設施。

2、租賃期滿,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若乙方續租,乙方須在本合同屆滿 天內書面通知甲方。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3篇

爲美化、亮化城市的舉措,宣傳企業形象,增強英德商業氣氛,促進英德經濟發展,提高英德廣告品味,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路燈杆安裝道旗、燈箱事誼達成如下合同,雙方應信守執行。

建設路(湞陽路至光明路段)兩邊路燈杆96座; 英州大道南(湞陽路至膦肥廠)兩邊路燈杆124座; 觀音山大道(監獄至防洪河堤)路燈杆246座。

二、租賃期限:三年(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1月14日止)。

三、租金:每座杆¥.00元/年,合計總租金人民幣壹拾萬整(¥.00元)。

簽訂本合同一週內一次性付清租金給甲方。在合同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續租給乙方繼續使用。

1、乙方廣告內容必須健康合法,同時須經規劃和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單位審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2、乙方在路燈杆上安裝廣告不能造成燈杆損壞,如因廣告造成燈杆脫漆生繡等損壞,乙方必須修復燈杆或按修復造價賠償。

3、租賃物在合同期內經營廣告權和使用權屬乙方所有,因租賃物所獲的所有收益及廣告牌安全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

5、政府有其他需要或國慶春節等期間懸掛燈籠,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無條件服從,且期限不作延長及費用補償,如需拆除的廣告牌乙方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拆除。在租用期間如甲方因建設需要更換燈柱,更換後新燈柱在合同期內由乙方作宣傳廣告使用。因租賃物所獲的所有收益仍歸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未盡事宜,則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4篇

爲美化xxxxx,增強xxxxx商業氣氛,促進商丘市睢陽區經濟發展,提高xxxxx廣告品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xxxxx路燈燈杆安裝路燈廣告、燈箱等事誼達成如下合同,雙方應信守執行。

1.甲方應提共xxxxx所有道路燈杆給乙方進行路燈廣告的安裝、發佈和使用。

2. 乙方不得在路燈廣告上發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內容,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制止和清除廣告內容。

2. xxxxx內所有道路的路燈燈杆,每根燈杆安裝(以下簡稱“該設施”,乙方利用該設施進行商業廣告發布);

1. (從日起至年___月___日止)。自合同簽訂後___年內,乙方可免費使用。

2. 自合同簽訂年後,乙方付給甲方該設施管理費用,每年元人民幣,在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續簽合同,乙方繼續使用該設施。

1.甲方確保在本合同簽署後,及時准許並配合乙方進場安裝,並協助乙方進行安裝、更換及日常的維修工作;

2.合同期內,如發現該設施出現破損等異常情況,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進行更換及維修;

3.合同期內,如遇設備(路燈)改建或維修等狀況,需要改變和拆卸乙方的該設施,需提前通知乙方。更換後的新路燈在合同期內該設施使用權仍歸乙方所有。

1.該設施在合同期內廣告發布權和使用權屬乙方所有。

3.乙方保證其發佈的廣告內容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及社會風俗,否則,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1.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應自覺履行規定,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協議中任何一方違約,應按其違約行爲給對方帶來的實際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出現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本合同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1.1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產屋頂之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2甲方將位於區路號的房屋屋頂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作爲廣告位使用,年,按季付費,每年租賃費遞增。租賃期起始日爲房屋屋頂實際交付乙方使用之日的次日,租賃期6年。

2.1 甲方提供圖紙畫定的位置建設廣告位,並保證本項目所使用的建築物屋頂具備6年以上的產權。

2.2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政府許可文件、依照有關規定需以甲方爲申請主體進行辦理的,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後,甲方予以積極協助辦理,爲乙方建設提供水、電、臨時場地等必要條件,據實統計和告知所發生費用交由乙方承擔。

2.3甲方應爲乙方檢修維護和故障處理提供便利。如發現項目設備故障或丟失,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配合乙方進行維修和監督。

2.4 甲方不得拆除、更換、更改、添加或移動項目設備、設施、

2.5乙方有需要時,甲方應保證屋頂廣告牌位的供電事宜。具體收費標準由甲、乙方雙方協商解決,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3.1乙方按時交納租金,負責到城管等相關部門辦理廣告位全部相關審批、備案等手續,並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3.2廣告位的製作、安裝由乙方負責。乙方必須按照抗風抗震等標準設計、製作廣告牌,確保廣告牌的質量與使用安全,使用期間發生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確保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及不得隨意改變建築物屋頂的現狀和附着物,不得破壞建築物屋頂結構層、防水層和保溫隔熱層及其他不可移除的構築物。

3.3 乙方自行承擔項目按批准的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築、電力設施等的改造、加固、維修、維護等相關費用。

3.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築物損壞的,乙方應負責及時徹底修復,並承擔所發生費用。如由此對甲方或本幢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及其僱員、代理人、訪客造成影響或發生其它損失,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3.5 乙方承諾使用甲方建築物屋頂僅用於建設廣告位於廣告大屏及附屬設施,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抵押第三方。

3.6乙方在租賃期間因廣告牌位所發生的事故及造成他人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火災等)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7廣告內容,由乙方負責審查、製作、安裝、發佈,廣告內容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如遇政府規劃,甲方須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協調或者拆除廣告牌,如廣告牌重建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給予乙方三個月的免費租賃期。廣告牌拆除後,乙方預交的租賃費,10日內甲方按剩餘的天數退還乙方。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雙方應共同遵守,乙方應按時支付租金。

5.1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45日以上,經甲方書面催告繳仍拒不補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5.2 甲方在乙方審批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出現無故阻礙乙方安裝、使用、維修設備,或將建築物屋頂挪作他用,或無正當理由安裝影響項目運營的附着物等行爲的,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期限整改,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3 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築物屋頂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5.4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6.1 因政府具體行政爲及地震、颱風等不可抗力致使協議根本上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協議。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協議解除

6.2 因甲乙雙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項目無法進展或乙方進入破產程序的,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6.3 本協議解除後,項目應當終止實施,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項目資產在雙方約定合同時間內由乙方負責拆除、取回。

6.4 本協議的解除不影響任意一方根據協議或相關法律法規向對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任意一方在協議解除前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履行。

7.1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協商解決。

7.2 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甲乙雙方均可就爭議事項向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1 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協議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 泄露於第三方。

8.2 甲乙雙方均需設定專職聯繫人負責項目具體工作。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應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賃期滿時終止。在實施過程中,經雙方同意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