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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案例參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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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集體協商案例參考材料

疫情事發突然,企業措手不及,這個時候就要職工與企業開展集體協商,齊心協力、共克時艱。集體協商是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本站和大家分享的企業工資協商會議記錄資料,歡迎參閱。

工資集體協商案例參考材料

材料一

疫情期間,各地工會指導企業和職工通過開展集體協商方式,兼顧勞資雙方合法權益,培育了一批優秀集體協商典型案例。上海市總工會指導上好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思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開展集體協商,並就員工薪酬待遇、未返崗職工使用年休假等議題達成共識,企業承諾疫情防控期間不裁員、少裁員。西安市總工會指導陝西秦晉櫟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餓了麼閻良站)以網絡視頻會議形式成功開展集體協商,經協商疫情期間騎手每單報酬提升11.12%-43.75%,增加每天200元的保底工資,併爲騎手提供口罩、酒精、手套等防護用品及免費簡餐。雲南省普洱市沃爾咖啡公司行政方主動向工會提出要約,就因疫情影響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及職工帶薪年休假、體檢、誤餐補助、職工福利等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福建省泉州市總工會指導漢威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通過微信開展“雲協商”。內蒙古赤峯市總工會以“上參下”的形式指導玉龍國賓有限公司瑞享酒店2020年集體協商會議。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全國總工會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共同下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將集體協商工作作爲協調和穩定勞動關係的重要機制,鼓勵和支持企業和職工協商解決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各地工會根據該意見紛紛下發集體協商工作指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全國總工會等部門下發的意見以及各地工會的工作指南,各地工會指導企業與職工以微信“雲協商”、網絡視頻會議等形式開展集體協商,對工資待遇、休息休假、勞動保護、職工福利、是否裁員等與職工權益密切相關的問題達成共識。

【典型意義】

疫情事發突然,企業措手不及,這個時候就要職工與企業開展集體協商,齊心協力、共克時艱。集體協商是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在疫情防控及企業復工復產期間,企業和職工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難題共同解決、有困難共同承擔的原則,在集體協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諒、尋求雙方權益的平衡點,共度難關。

材料二

一、基本案情

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是xx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經在xx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員工272人,股東23010家,總股數32940萬股。因大股東違規擔保、經濟運行下行等客觀原因,xx陷入財務危機, 2014年年報披露,其資產總計人民幣 430101892.83元,負債總計人民幣611888349.95元,淨資產爲人民幣 -18xx86457.12元,已嚴重資不抵債。

如在20xx年年內不能實現“淨資產爲正”、“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利潤均爲正”兩個目標,將被終止上市,衆多股東的股權價值將歸零,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清算拍賣現有資產獲得清償,xx的員工將面臨失業風險。20xx年7月23日,債權人正式向xx中院申請xx破產重整,拉開司法拯救序幕。20xx年9月xx日,xx中院依法裁定受理xx破產重整案。

二、審理情況

20xx年12月14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以擔保債權組100%、出資人組99.78%、普通債權組83.77%的表決通過率,高比率表決同意通過重整計劃。經過法院、管理人和企業自身的努力,終於20xx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重整計劃,成功保住了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強化服務,發揮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xx重整案從法院立案到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僅耗時101天,創下全國市場主導條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順利審結保住了272個就業崗位,實現債權清償7.4億餘元,爲24379戶股民保住了股票價值,爲xx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過去上市公司重整隻關注債務重組,簡單清殼的審理模式,將後續經營整合到重整計劃中,獲得了債權人和股東的雙重認可,爲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鋪開探索了一條可行之路。其典型意義如下:

一是及時立案,以最快速度受理破產重整案件。

二是原經營團隊不變,管理人僅對日常運營實施決算管理,不干涉其具體業務。

三是創新員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員工利益。在接管企業後,法院指導管理人第一時間完成員工分類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體部門與公司管理層對接,從事物和財務兩方面對其進行管理;對公司普通員工實施原崗、原薪、原聘,將員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擬訂重整計劃和確定重組方時,明確要求重組方爲可能出現的員工失業安置繳納專項保證金2000萬元,確保員工權益不受損。

四是創新重組方確定方式,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爲確保既選好重組方又避免牽入不必要的利益糾葛,法院堅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場自由競爭模式,將重組方的遴選交由股東和公司在市場博弈中確定;引導潛在重組方以經濟實力發言,按市場規則辦事,最終重整計劃以高比例獲通過。

五是創新債權清償方式,有效保護各方利益。因xx的債權人主要分爲兩類,一類是借款人,另一類是日常給酒店供應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商,兩類債權產生的原因各異,故針對兩類債權設定不同清償方式,並對小供應商予以強化保護。明確有財產擔保債權全額受償;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比例受償。目前清償率已達60%,最終預計可達70%以上。

六是創新股權調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權利。遵循大股東多讓渡股份、其他股東不讓渡股份的原則對出資人權益進行調整,明確要求大股東讓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中小股民不僅不讓渡,還能按照約10股轉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資人組會議上,這一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表決通過率達到99.78%。

七是創新公司主業調整方式,保障企業持續發展。法院不僅關注公司債務重組,更關注其後續經營,重整計劃直接明確後續重組方,要求重整投資人承諾維持xx持續經營,20xx年和20xx年淨利潤分別超過2億元和3億元;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注入優質資產等方式恢復公司持續盈利能力,以實現股票恢復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