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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買賣合同範本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範本4篇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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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了水泥買賣合同範本,涵蓋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範本,爲需要進行水泥交易的人士提供一定的參考和指導。

水泥買賣合同範本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範本4篇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示例

第1篇

第一條 標的物、生產廠家、商標、強度等級、包裝形式、數量、單價、合同總金額

注:數量爲暫定,最終以實際到場的經簽字認可收貨憑據的爲準. 第二條 交(提)貨時間

買受人應在每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計劃。具體日需求計劃提交辦法爲:車運,買受人應於每次用貨前不少於3天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出賣人。 第三條 質量標準

1、普通硅酸鹽水泥、複合硅酸鹽水泥、礦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xx標準執行。

2、買受人應按水泥產品的強度等級、特徵妥善保管儲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儲存情況下水泥產品保質期爲一個月。若因買受人保管不當或其它過錯造成貨物變質、減少、滅失,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若有磅差,當磅差在3‰之內(含3‰),其磅差全部由買受人承擔;當磅差在3-6‰之內(含6‰),其中3‰的磅差由買受人承擔,超過3‰的磅差由出賣人承擔;當磅差超過6‰時,雙方應查明原因(雙方有異議時,請國家法定計量部門檢驗)由責任方承擔全部磅差,無法查明原因或確定責任方的,由雙方均擔。雙方對磅差有異議時,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驗,費用由雙方均擔。

1、 買受人自運:交貨地點爲出賣人工廠,由買受人自行組織提貨,水泥出廠交單(放行聯)時視爲交貨。

2、 出賣人代辦運輸(出賣人僅作爲買受人的代理人聯繫承運人,由買受人與承運人建立運輸合

同關係):交貨地點爲 ,運費及下車費 元/噸,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授權爲收貨人,其中任一人在《簡陽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發貨磅單》上簽字確認視爲交貨。出賣人代辦運輸交貨地點爲多個工程的,每個

單一工程由買受人出據《收貨人授權委託書》,買受人應指定不少於兩個授權代表,其中任一人簽字視爲交貨。

1、貨物所有權及任何風險均自交貨時起轉移,即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代辦運輸的,貨物所有權及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第七條 驗收方式、期限、地點

1、水泥質量驗收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結果爲依據

按照國家水泥質量標準規定,水泥質量的驗收以出賣人同編號的水泥質檢報告爲驗收依據,並委託出賣人抽樣、籤封、保存,如買受人對水泥質量有異議,應在交貨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並由雙方將水泥封存樣送 市水泥質檢中心檢驗仲裁。否則視爲買受人認可出賣人的產品質量。

2、 先貨後款,出賣人供貨滿噸,次日結付清全部貨款。

雙方同意買受人以轉帳支票或現金結算貨款及運費,貨物數量以買受方 任一人簽字認可的數量爲準。(若已對賬,以對賬單爲準。) 第九條 對帳

買受人負有每月核對出賣人出具的對賬單,並在對賬單上進行簽章的義務。如買受人不履行該義務,則買受人的收貨數量以出賣人提供的經買受人或買受人授權提貨人簽字確認的發貨磅單上記載的水泥數量爲準,並可要求買受人立即結清全部貨款。 第十條 發票的開具

出賣人只能將水泥發票開具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書面提供開具發票所需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 當買賣雙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即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 如買方連續30個日未提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 若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則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並且買受人應按本合同貨款總額的10%或欠款金額每日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利息。

2、 因出賣人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未及時通知買受人,或供貨不及時而給買受人工程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若遇不可抗力、停電、設備故障、意外事件、買受人過錯等因素除外),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出具其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除出賣人不能滿足買受人的供應計劃或經出賣人書面同意外,買受人不得購買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立即結清所有應付出賣人的款項、按出賣人已供全部水泥總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賠償出賣人的預期利益損失。

4、 除上述規定外,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負責賠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買賣雙方確實無法協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1、 本合同簽訂單價雙方一致同意隨行就市,若遇市場行情變化,價格調整以出賣人的《調價通知單》作爲本合同價格變更執行的依據。買受人須按照出賣人的《調價通知單》要求的時間及內容予以書面回覆,否則出賣人可停止供貨,一切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2、 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時期以內,若無出賣人的蓋章確認,買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賣人銷售

代表或委託代理人以私人名義出具欠貨憑據,該憑據對出賣人無任何約束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買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賣人產品時,不能混用其它廠家生產的水泥,否則產生的一切質量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當出賣人不能滿足買受人供貨需求時,買受人可以選擇其它廠家水泥。

5、 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合同附件。

6、 本合同陳述之各項文件的送達,包括郵寄、傳真、及其直接送達方式,如系郵寄,則寄出之日爲送達日;如系傳真,則以發出日爲送達日;如系直接送達,則以對方簽收日爲送達日,雙方可任意選擇前述任何傳達方式。

7、 本合同陳列的地址、電話、傳真爲雙方確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電話、傳真。如任一方欲變更前述情況,須於該變更確定之日通知對方,否則,任何一方依變更前的地址,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發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爲由提出抗辯。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可簽訂書面協議對本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發生的爭執由出賣人所在地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簽訂之日起1個月之內未提貨,則該合同自動失效。結束日期爲暫定,最終以供貨完畢爲準。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3份,出賣人執 2份,買受人執 1份,鑑(公)證部門執/份。

水泥買賣合同範本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範本4篇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示例 第2張

第2篇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第二條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原則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月均交(提)貨,如遇特殊情況另行協商。買受人提貨量特殊時,應提前天通知出賣人,出賣人儘可能滿足買受人的需求;出賣人遇特殊原因(如設備大修、電力供應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產影響供貨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約定數量供貨時,應及時通知買受人,並雙方協商對交(提)貨數量作相應調整。每天實際交提貨數量,買受人提前一天電話通知出賣人。

第三條 質量標準:符合gb/175-20_《通用硅酸鹽水泥》國家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四條標的物驗收、檢驗標準、方式:按gb/175-20_國標規定,委託出賣人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籤封后保存90天。買受人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應當自提貨之日起90天內提出,買賣雙方將籤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如檢驗不合格,出賣人將賠償買受人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檢驗費用;如檢驗合格,檢費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質量按gb/175-20_國家標準檢驗,以出賣人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的檢驗結果爲驗收依據。出賣人應在每批水泥出廠時向買受人出具3天強度報告,並及時補報28天強度報告。

第五條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式:散裝水泥以出賣人地磅計量實數爲準。買受人有異議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貿易磅進行磅差檢驗。損耗按浙江省散辦規定執行(合理損耗≤3‰)。

第六條 交(提)貨地點:由買受人自行到出賣人公司內提貨。

(注:買受人可委託運輸人負責提貨,並與運輸人簽訂運輸合同,由買受人向出賣人辦理委託書等文書,交貨地點爲買受人使用地點。)

1、合同單價爲暫定單價,如遇廠家價格上調,按雙方同意的單價結算

?2、雙方每月辦理一次結算,每月最後一天爲結算截止日,結算憑據爲雙方確認的訂貨清單、現場收貨人簽字的送貨驗收單。出賣人在貨款結清後出具正規稅務發票給買受人。買受人需在每月10日前將前月結算貨款支付給出賣人90%,餘額在最後一次結算後,一個月內付清。

3、買受人若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款不能超過60天,如發生超期拖欠,其拖欠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買賣雙方對水泥價格調整無法一致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並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內結清貨款。爲此雙方互不承擔調價產生的其他責任。

3、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因不可抗力(如遇颱風地震火災戰爭等)因素形成時,雙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免責權。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雙方蓋章後生效。

第3篇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第4篇

上述需方因建設"漳浦尚城豪庭西區45#--51#樓"項目需要,工程地點:漳浦縣綏安鎮工業南路,擬向供方購買 袋裝白水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基於自願、公平和誠實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訂立如下購銷合同。

本合同所稱的“合同” 、“本合同” 均特指目前供需雙方簽訂之產品購銷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則冠以該合同的具體名稱。

5、產品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 合格及以上標準,標準內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標準高的爲準。

6、隨附必備品、配件、工具的數量及提供辦法:出廠合格證、產品質保書、檢測報告複印件,以需方要求爲準。

三、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地點、費用承擔和供貨時間

1、運輸方式:由供方安排車輛送貨到工地,,由供方安排工人卸貨、,如有二次轉運,費用由甲方自行處理。貨到工地後甲方指派人員驗收並簽字。

2、送達地點:送達地點爲需方工地,並卸貨至工地現場需方指定施工電梯入口處及其他指定地點。

3、交(提)貨方式及費用承擔:由供方負責產品裝卸及運輸,費用由供方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及產品破損由供方負責。

1、備貨、供貨時間:需方提前 叄 天通知供方備貨(包括規格及數量),供方收到需方備貨通知後 叄 天內按合同約定方式發貨,最後由供方與需方形成《對賬單》,《對賬單》上需方不少於兩人(指定接收人、需方項目負責人或指定負責人)簽字確認。

需方指派 劉延旗(身份證號:/、聯繫電話:15260518186)爲指定

收貨員,收貨單必須經需方指定收貨員簽收,最後由供方與需方形成《對賬單》【《對賬單》上需方不少於兩人(指定收貨人、需方項目負責人或指定負責人)簽字確認】,雙方確認以收貨單和《對賬單》作爲供貨數量和結算貨款的依據。

(1)供方未按合同約定的要求供貨,需方有權延緩或拒絕支付合同款。

(2 )合同款或結算款支付前,供方應提供以下資料:

a)《備貨單》(如有);b)收貨單;b)對賬單;d)發票(按合同約定)。d)其它:按需方要求

1、供方提供材料未達到產品出廠檢測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供方應在需方限定時間內爲需方免費更換爲合同指定品牌、規格及質量等級的產品並配送至需方指定送達地點,其間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供方承擔【包括不限於不合格產品的退場、擬更換產品貨到工地發生的裝卸費、運輸費用、報關費(如有)及其它支出等所有費用】。

2、需方如果對產品質量有疑異,應在收貨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並以書面形式或電話形式通知供方。

3、若合同任何一方中途終止合同,均需支付另一方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4、供方未按約定時間內供貨,供方按供貨批次貨款金額的千分之五每日向需方支付違約金。

5、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項和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願協商或未能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以下指定方式解決:向需方企業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需方指定的物流公司要求供方提供的數量、規格、單價等所需材料,供方必須配合提供,以便需方能夠順利報關(如有)。

2、根據實際需求,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在合同簽署之前後限定的時間內向需方提供產品樣品並封存,供方保證供貨材料標準不低於樣品標準,否則一切責任均由供方供方承擔。

2、需方未能按時付款,經供方催促後仍拒絕付款的,供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3、供方未能按時供貨,在需方催促後仍未能在需方限定時間內供貨的,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5、依據前述條款約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可以依本合同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已供貨且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設備,雙方按合同約定結算及進行質量保修,已經訂貨但未發貨的材料設備的退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損失均由供方承擔或自行協調解決,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叄份,供方壹份,簽章後生效。

附件1 供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有)、供方身份證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