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訂版)
爲進一步規範管理,確保有計劃、有重點地對我院在國際科技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科學家參加高水平的國際會議提供資助,提高我院的國際學術地位、在相關學科領域及國際科技組織中的影響力、助力我院國際組織人才推送工作,特修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支持對象
第一條 承擔各類國家、我院重大科技計劃、專項、工程項目等的主要科研人員,並在相關國際科技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主席、副主席、祕書長、理事會或執委會委員等)。
第二條 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相關國際科技組織中擔任一般性職務(如工作組、特別委員會或分支學術委員會委員),或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科研骨幹。
第三條 準備競選相關國際科技組織下一屆重要職務(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或執委會委員等)的科研骨幹。
第四條 擬在參加的該次國際會議上,負責申辦在華舉行重大的、系列性國際會議的籌備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第二章 資助申請
第五條 對於第二年全年度國際組織任職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以會議開幕日期爲準)資助的申請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原則上每年5-6月份發佈徵集通知,9月中旬截止申報,逾期提交視爲無效。
第三章 資助管理
第六條 國際合作局將及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進行評審,資助計劃經院領導審定後,國際合作局將於每年年底前下達下一年度資助正式通知。
第七條 受資助人將獲得參加國際會議期間的全額資助 (包括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會議註冊費、必要的城市間交通費等)或部分資助。
第八條 受資助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辦理有關出國手續,若發生與出訪相關的任何違紀違規事件,國際合作局將依據具體情況採取收回經費、暫停申請及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的措施。
第九條 受資助人在完成出國任務後1個月內須及時填寫《中國科學院資助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總結表》並上報國際合作局,同時提交出國任務批件複印件、執行出國任務的護照和簽證複印件等相關材料。未按時提交會議總結的單位和個人,將被取消申請下一年度有關資助的資格。
第十條 原則上每位受資助人每年可獲資助出訪一次。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修訂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資助國際組織任職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管理辦法(修訂版)》(際字〔2008〕4號)同時失效。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際合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