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安全生產駐點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爲加強安全生產事中事後監管,“點穴式”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現就開展安全生產駐點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駐點監管原則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督”“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區)業務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派駐人員,對管理對象進行駐點監管。
二、駐點監管安排
(一)駐點監管時間。暫定爲2年,分批次進行,每半年輪換一次。
(二)駐點監管方式。採取蹲守駐點和流動駐點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由省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駐點對象可根據風險、規模和日常監管等情況確定,必要時可進行動態調整。
(三)派駐單位及監管對象。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向化工、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企業等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公安廳組織向爆破作業企業、重點路段等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等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向“兩客一危”重點道路運輸企業、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企業、港口客運站、城市軌道運營單位、重點交通工程建設單位等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水利廳組織向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工地等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向漁港、農藥生產企業等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向重點旅遊景區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應急廳組織向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等企業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向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場所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省能源局組織向煤礦企業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山東海事局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向重點水路客運企業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省能源局組織向發電企業派駐人員駐點監管。
其他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實際開展駐點監管工作。
三、駐點監管任務
(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專職機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配備安全總監和安全管理人員。
(二)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開展全員安全培訓、警示教育和應急演練,培育企業安全文化。
(三)督促企業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紮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深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風險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排查整改事故隱患。
(四)督促企業組織員工查找身邊隱患,對發現隱患和對整改隱患提出合理化建議的員工給予獎勵。
(五)對駐點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或重大隱患,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或派出單位報告,提出行政處罰或責任追究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省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和指導本行業領域共同做好駐點監管工作。要抽調政治過硬、組織協調能力強、熟悉安全生產業務和法律法規的幹部進行駐點監管,每個駐點不少於2人;可組織相關單位、企業業務骨幹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專家在駐點人員的統一組織下共同做好駐點監管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派駐同一企業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牽頭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派出單位要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對駐點人員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駐人員安排工作任務,檢查工作落實情況。駐點人員進駐到位後,要設置辦公地點,日常化開展監管工作;要制定監管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完成節點,至少每半月向派出單位報告一次駐點監管工作情況。
(三)選派人員要與派出單位工作脫鉤,派駐期間不承擔派出單位相關工作。駐點期間,駐點人員待遇標準參照《省派“四進”攻堅工作有關費用報銷和幹部待遇保障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駐點人員黨員超過3人以上的,可設立臨時黨支部,不足3人的,可一併參加所在地縣級相關部門組織的黨務活動。駐點時間視同基層工作經歷。
(四)駐點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以及實施細則精神,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要嚴格執行疫情防控有關要求,特別在組織大型集中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時要加強防護措施。
2021年2月28日前,省有關部門要確定駐點對象、派駐人員,全面開展駐點監管工作,並將駐點工作聯繫人、駐點對象及駐點人員名單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省有關部門駐點工作開展情況請及時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聯繫人及電話:田番臣,81792272,16653116560,
電子郵箱:
附:駐點情況統計表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2月23日
附:
駐點情況統計表
序號 | 部門單位 | 駐點企業名稱 | 駐點企業所在地 | 駐點人員名單 | 駐點人員聯繫方式 |
濰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