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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起訴狀範文6篇 完美民事起訴狀模板,只需妙筆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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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爲大家分享最新民事起訴狀範文,本文章收集了多種類型的起訴狀案例,涵蓋了家庭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多個方面,爲廣大用戶提供了一個實用的民事起訴狀參考庫。

最新民事起訴狀範文6篇 完美民事起訴狀模板,只需妙筆生花!

第1篇

原告任,男,漢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x市xx區路x號x棟xx室,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馮,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s省m市xx縣xx鄉xx村號,身份證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駕駛員,電話。

被告王,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s省t市xx區xx街x號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電話。

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xx區路號。電話。

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xx元、誤工費xx元,護理費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處理交通事故費用xx元,車輛維修費xx元,以上共計x元;

2、判令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

x年1月x日時分許,原告駕駛q號小型轎車, 由f市駛往k縣,當行至國道線km時,與被告馮駕駛的s解放牌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和q號車輛零部件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x年2月x日,k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k公交認字[]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駕駛人馮違法行爲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爲由,認定:駕駛員馮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任無過錯責任。

被告王作爲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及被告馮僱主,依法應當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已參加機動車輛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人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對於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人應當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

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新民事起訴狀範文6篇 完美民事起訴狀模板,只需妙筆生花! 第2張

第2篇

第一原告:張(系張之父),男,漢族,生於1947年8月29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電話:

第二原告:郭(系張之母),女,漢族,生於1952年3月6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

第三原告:白(系張之妻),女,漢族,生於生於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陝西省xx市華縣。電話:

第四原告:張(系張之子),男,漢族,生於x3年9月14日,家住xx市臨渭區。

第一被告:田,男,42歲,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鄉某某村東組。電話:

一 、請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喪葬費19521.5 元,死亡賠償金80478.5元,車輛損失費x0元,共11x0元: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x000元。以上共計31x0元。

二 、請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84421.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2825.5,車輛損失40900元,車輛價格鑑定費1000元,共計:349147元。

x2年10月21日19時10分,田駕駛陝e**133小型客車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口與由北向南張駕駛的陝e**016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渭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無責任。

死者張,生於 1978年 9月13 日,爲某某局在崗職工,爲城鎮戶口,死亡賠償金應爲: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喪葬費:x1年度陝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043元÷12個月×6個月=19521.5 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張有兒子張,生於x3年9月14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8-9)÷2=620xx.5元。

張是張父親,生於x年8月29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張母親,生於x年3月6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x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xx市價格認證中心關於陝e**016的鑑定價格報告,鑑定該車事故損失價格爲42900元。鑑定費爲1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爲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據此,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3篇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原告朱x於x5年10月入職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爲木業有限公司,於x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着明確的勞動合同關係。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鬆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x6年7月24日,經xx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x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於工傷。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後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x7年6月12日至x7年7月25日,原告朱鬆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鬆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先後經xx區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和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最後被確定爲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鬆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後,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由於原告朱鬆遵醫囑在一年之後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於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爲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由於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x7年8月,原告朱鬆向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x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爲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鬆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並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後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並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後,原告已不便於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並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爲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勞動鑑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於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着落。爲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第4篇

原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x縣人,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x路,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女,xx年xx月xx日生,x族,xx店銷售員,住xx市xx區/縣xx鎮xx村組,電話:

二、判決原告享有座落於xx市xx區xx鎮xx村x組的共有房屋一層的使用權,二層使用權歸被告;

xx年x月 x日,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

xx年x月和xx年xx月,雙方共同修建了一棟兩層樓房,共花費建設費用約14萬元。

其間,雙方向被告親友借款2.2萬,向原告親友借款約4萬元。

由於雙方婚前接觸時間少,互相瞭解不夠,婚後又由於性格不合,愛好、志趣不一,時常爲一些家庭瑣事發生衝突,從而導致雙方的感情日漸淡漠,最終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難以和好,無法維持現有婚姻的局面。

x年8月初,被告與原告達成了口頭離婚協議,並讓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與原告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爲妥善處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儘快判決如前所訴爲盼!

第5篇

1、要求四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共計人民幣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20xx年11月13日03時42分,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運載水泥管,由官渡區大板橋前往盤龍區石關村,原告某某某乘坐與副駕駛位置。被告某某某駕車延昆明市x003線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路段時,遇違章臨時停放於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駕駛的雲a96007號貨車,某某某未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某某某臨危發現避讓不及,與某某某車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傷,腿部當場離斷。事後查明,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超載,並且車輛超期未車檢(車檢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後經過第六交警大隊(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認定爲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某某無責任。

原告某某某受傷後被120急救車送往五三三醫院救治,而原告經濟能力有限,致使無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長期的護理,此處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損失。後經雲南正大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 五(伍)級傷殘,並且喪失勞動能力、後期醫療費用爲4000元、傷殘器具費鑑定爲20xx0元(每3年換一次);經過本次事故,作爲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原告某某某喪失了大部分勞動力,而家庭內有老父母需要其贍養,兩子女需要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原告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3、護理費: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67天 = 6700 元;營養費:100元×67天= 6700元;此項共計:21440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武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項按被撫養人的住所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父母(母錢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週歲以上)= 47250元;原告兒子沈某某(20xx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 ×0.6 = 23625元;原告女兒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3÷2×0.6 =14175元,本項合計:85050元(根據)

6、誤工損失費:(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計算,計算定殘之日前一天)

9、殘疾輔助器具費:20xx0元×12=240000元(現年43歲,計算至75週歲,每3年換一次)

依據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對於上述賠償總額,作爲車主某某某提供的車輛未檢測合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被告某某某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被告某某某應該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次要責任對原告進行賠償。

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於上述的總賠償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原告與四被告就相關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只得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能依法裁判,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第6篇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18000元用於週轉,寫下並約定6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後,李某以沒錢爲由拒絕歸還。

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