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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疾病患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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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矯正疾病患者措施

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然而現實情況是,一個被鑑定爲患有嚴重精神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接受治療的人員,相較於一般的社區矯正對象。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家推薦的社區矯正疾病患者措施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閱。

社區矯正疾病患者措施

篇一

一、存在問題

1.接受能力差,社矯要求難完成。《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然而現實情況是,一個被鑑定爲患有嚴重精神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接受治療的人員,相較於一般的社區矯正對象,無論是在定時報告,遞交思想報告等一般事項方面,還是在參加教育學習甚至是社區服務方面,都難以正常完成。

2.實務操作難,監管網絡難覆蓋。一方面監管網絡難以橫向延伸,社矯工作缺乏支持。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矯正工作需要村委、家庭等多方參與。然而“人少事多”是基層司法所的現狀,社區矯正的具體工作大部分還是由司法人員獨立承擔,急需社會其他力量尤其是家屬的支持;另一方面監管網絡難以縱向拓展,社矯工作缺乏合力。雖然法律規定其他部門要配合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然而基層司法所“一家管”仍是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的常態,急需財政、衛生等部門的配合。

3.危險係數高,肇事肇禍難追責。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精神病患者爲了緩解家庭經濟壓力,極易從事一些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性的工作,例如常見的駕駛“小飛龍”營運。首先駕駛黑車本身違法,駕駛這類安全性能無法得到保障的三無車輛,更加升級了危險係數;其次在駕駛車輛期間一旦發病,後果難以想象;最後一旦發生人員傷亡,受害者的損失難以得到賠償。同時對他們的取締又是非常困難的,一方面司法所沒有執法權,需要公安部門配合;另一方面一旦將車輛扣押,當事人往往會情緒激動,極易發病,會導致自殘、傷人事件的發生。

二、建議對策

1.明確醫療經費的責任主體。筆者認爲可參照2011年江西省綜治辦、司法廳、公安廳、衛生廳、財政廳聯合出臺的《關於加強保外就醫精神病罪犯收治工作的意見》,明確集中收治的精神病罪犯的住院費用由省級財政負擔,住院期間的基本伙食費由罪犯管理監獄負擔,這樣既明確了責任主體,同時解決了精神病患者及家人的後顧之憂。

2.完善保外就醫的“具保人”制度。我國刑訴法對具保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同時保外就醫罪犯與具保人一般都是近親屬關係,導致了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具保人不認真履行保證義務,只保不管。筆者建議完善“具保人”制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他們的義務以及可能會承擔的責任,對病情穩定的,由社區矯正負責,但須有具保人;沒有具保人、具保人不願繼續監管或是監管不到位的,統一收監。

3.明確檢察機關的提請資格。修改後的刑訴法首次提出了檢察機關可以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筆者認爲檢察機關作爲依法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實行法律監督的機關,在目前尚未出臺專項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面對實務操作中,認爲某一患有精神類疾病的罪犯在社區矯正期間病情復發,已經實施或是極易實施暴力行爲,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是公共安全,具有較強社會危害性的,可以向當地司法部門通報,並建議對其強制醫療。

篇二

社區矯正人員在服刑期間再犯罪,是對國家控制力和司法權威的挑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筆者通過對山東省曹縣近三年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現狀進行實證調查,剖析原因,並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對刑事執行領域社區矯正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的基本特點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使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社區矯正的範圍主要是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緩刑以及處在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通過調查,曹縣社區矯正呈現以下特點:

(一)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率逐年上升

隨着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社區矯正工作實踐領域進一步拓寬,難度進一步增大,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率逐年上升。2013年社區矯正人員共610人,其中再犯罪人數8人,佔社區矯正總人數的1.31%;2014年社區矯正人員共710人,其中再犯罪人數11人,佔社區矯正總人數的1.55%;2015年社區矯正人員共741人,其中再犯罪人數15人,佔社區矯正人數的2.02%。

(二)再犯罪類型主要集中於侵犯財產罪和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

通過對近三年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進行調研,筆者發現,服刑期間重新犯罪人數爲34人,其中犯盜竊罪17人,佔了再犯罪人數的50%;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15人,約佔再犯罪人數的44%,大部分是尋釁滋事罪。

(三)再犯罪主體方面,呈現“四多四少”現象

一是文化程度低的多、高的少。以曹縣爲例,再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全部爲國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二是年齡小的多、大的少。34名再犯罪人員中犯罪時年齡在35歲以下的青年人有28人,35歲以上的有6人;

三是社會閒散人員多、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少。犯罪時社會閒散人員有30人,另4人爲無業或者待業人員。

四是大多爲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33人,說明社區矯正的真正目的並沒有達到;過失犯罪的僅1人(交通肇事罪)。

(四)在犯罪方式上,結夥作案的多,單獨作案的少

在犯罪方式上,共同犯罪的多。近年來,在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案件中,涉及財產性、暴力性犯罪的主體多以共同犯罪爲主。其中犯盜竊罪的17人,16人爲共同犯罪,尋釁滋事、聚衆鬥毆也多爲共同犯罪,故意殺人罪1人,強姦罪1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人,盜竊罪1人。

二、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的主要因素分析

調研數據和案例顯示,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有其自身原因和外部環境兩大因素。

(一)社區矯正人員自身因素

1.無技術特長,缺少謀生手段。一些社區矯正人員尤其是因一念之差誤入歧途的初犯偶犯,大多能真誠悔改,爭取立功減刑或提前釋放,成爲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但是,很多社區矯正人員由於自身文化修養和素質較差,缺少技術特長,加之曾被判刑,社會對這類人羣容納度降低,就業機會大大減少,重返社會後找不到工作,失去了生活來源。同時,在心理上還可能受到歧視,承受精神壓力,這雙重壓力往往使其容易產生自暴自棄的想法,以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惡習難棄,重蹈覆轍。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大多都有一定程度的惡習,主要表現爲好吃懶做,貪圖享樂,喜歡賭博,經常出入娛樂場所等,甚至一些人染上了毒癮。這類人羣往往缺乏謀生的手段,迴歸社會後不願工作,整天遊手好閒,在個人的期望不能得到實現、沒有收入以支撐其生活時,就會出現心理失衡,從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3.法律意識淡薄,再次觸犯刑律。有些社區矯正人員在監管場所認真服刑改造,思想有了較大轉變,迴歸社會後也能自食其力,但往往因法律意識淡薄,不自覺地又觸犯了刑法。

4.自暴自棄思想作祟。社區矯正人員雖然不在監獄服刑,但仍是罪犯,理應得到家庭、社會更多的關注。然而,現實是在社會歧視和生活壓力下,他們容易產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極思想,加之缺乏管教,很容易結夥再次作案。

(二)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外部環境因素

1.機制不健全,缺乏科學有效的社區矯正機制。現行法律制度滯後問題日益突出,至今尚無一部“社區矯正法”,我國社區矯正的規定散見於各部門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中,直接影響該制度的推行。

正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社區矯正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

一是外出審批和請銷假制度不規範。許多外出打工的社區矯正人員,因其工作不固定,居住地變動頻繁,緩刑判決宣告後,很少有人到居住地的司法所報到,更談不上履行外出請銷假制度。即使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向司法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或者檢察建議,也起不到監督作用。

二是各部門之間銜接機制不健全。社區矯正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公、檢、法司多個部門相互協調,密切配合,防止矯正人員脫管漏管,防止再次發生犯罪。但在調研中發現,社區矯正人員被交付社區矯正後,法院並未通知司法局有關社區矯正人員犯罪的情況,導致該社區矯正人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司法局報到,導致脫管漏管。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本應由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但兩部門有時銜接配合不順,對違規社區服刑人員不能及時處理。

三是社會調查評估是一項軟性規定,是否進行調查評估完全由相關機關(法院、監獄)決定,檢察機關對這方面很難監督。自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以來,曹縣檢察院沒有在法院、監獄適用緩刑、假釋之前得到過相關通知,只是得到最後決定結果的通知。法院依法委託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調查評估,由於溝通不及時,社區考察常常超出審理期間,使審前調查流於形式。

2.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低,各類信息資源無法共享。目前,隨着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社區服刑人員數量將大幅提高,跟進管理難,工作量大。傳統的社區矯正工作方法主要採取見面談心、電話溝通、書面彙報等,但對流動性較強的外出務工的緩刑、假釋人員、判決地與居住地不屬於同一區縣的社區矯正人員,難以管控。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情形下,社區矯正工作應順應這一潮流,實現信息化與社會矯正工作高度融合。

3.社會矯正機構專業人員缺乏。社會矯正主管機構司法所承擔着法治宣傳教育、人民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職能,工作任務重,工作人員較少,力量配備嚴重不足。如曹縣27個鄉鎮司法所大部分只有司法所長一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且司法所的人員不具備規範化教育監管的能力,普遍缺少刑事執法、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難以適應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刑罰執行要求。

三、防範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教育

建議充實社會矯正工作專業人員,有效整合公、檢、法、司及相關社會資源,成立社區矯正對象幫扶基地,集“學習、勞動、教育、管理、幫扶”五功能於一體,精心打造“立體化”監督模式,爲社區矯正人員提供過渡安置,幫助其早日迴歸社會。同時,社區矯正基地可與各企業聯合,爲社區矯正人員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心理疏導和法治教育。培訓結束後,企業可以爲這部分人員提供就業崗位,使其獲取生活來源,防止重新犯罪。社區矯正對象幫扶基地的建立,將有力促進駐地企業、居民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認可,使其在政治上不受歧視、工作上能有幫助、生活上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幫助他們順利融入社會,降低脫管、漏管率,對於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社會矯正機制和制度,使社會矯正工作有章可循

建立專職接送制度,即在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之間建立專職接送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服刑人員的移交進行接送,爲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移送部門應保證將服刑人員及其材料完整移交給接收部門,接收部門要做好對新接收對象的瞭解、統計及管理工作,實現公、檢、法、司四機關無縫隙對接。應嚴格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彙報自己的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情況,有事需離開本地時必須按規定請假銷假,以便及時掌握相關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防範。建議成立專門的調查評估部門,配備專門調查人員。要求調查人員只參與社會調查,不參與後期矯正管理,以便形成客觀公正調查評估報告。

(三)依託信息化管理,提高社會矯正工作科技含量

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實現重點特殊人羣的數字化、信息化管理。

一是建立社區矯正信息網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將社區矯正人員的基本信息、犯罪情況、矯正情況全部錄入網絡系統,使社區矯正各參與單位可以準確、便捷地獲取有關社區矯正人員的犯罪信息、法律文書信息以及社區矯正情況的跟蹤記錄,便於各個單位之間互通有無、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社區矯正羣落,實現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與社區矯正人員之間的信息交互,實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實時交流,瞭解其現在的心理狀態,做好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其接受社區矯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有效預防再次犯罪的發生。

三是啓用社區矯正信息管理衛星定位監控系統,通過給社區矯正重管人員配發具有GPS定位功能手機,從而準確掌握他們的行蹤和活動軌跡,並通過實時發送相關法律、法規和溫馨警示語等,積極、主動地預防和制止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

(四)加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

在檢察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在思想上和理念上改變以往側重於監管場所的派駐檢察,而輕視社區矯正的錯誤傾向和做法,把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來抓。同時,要加快設立專門負責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的部門,沒有設立的檢察院要加快步伐,積極創造條件設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應分派專人負責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履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義務。在實踐中靈活運用全面監督、同步監督和重點監督[1],使檢察監督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無的放矢,確保實現法律監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