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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註冊及相關業務代理協議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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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註冊及相關業務代理協議書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商標國際註冊及相關業務代理協議書新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

經上述各方協商,就有關商標國際註冊和其他相關國際業務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各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_________商標的國際註冊或_________等事宜。

二、甲方委託乙方申請指定的國際註冊或領土延伸及所涉服務的國家(地區)爲:

馬德里協定國:_________

馬德里議定國:_________

非馬德里聯盟國:_________

甲方是否主張優先權:是( );否( )。

三、辦理上述業務,甲方須向知識產權國際局或國家商標局或有關國家主管部門繳納規費_________瑞士法郎或_________美元(含翻譯費、國內手續費、國際公告費、基礎規費、附加規費、單獨規費等)。繳納代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含材料費、複印費、國際通訊費等)。上述費用須於簽訂本協議之日付畢。且根據國際局和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書、議定書的規定,不管甲方的國際申請是否被國際局或相關國家覈准,上述費用均不退還。但因乙方文件書寫錯誤或乙方自身直接過錯導致甲方申請被駁回的,乙方應退還所收甲方的代理費用。

四、在本協議實際履行之前,甲方可委託乙方代理向第二條所述國家(地區)逐一查詢甲方所申請的國際註冊商標是否在該國或該地區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在先的相同或相似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但該工作耗時較長、費用較大(接近註冊費用),請甲方酌情考慮。是否查詢,由甲方在簽定本協議之前自定。

五、甲方提供的有關材料應該真實有效,並承擔因材料、憑證不實引發的相關法律後果;乙方應在甲方材料齊全之後兩日內報送國家或國際局主管部門,不得延誤或丟失,並應及時將有關通知和文書轉交甲方。

六、馬德里聯盟國的業務,一般半年左右可領到國際註冊證(因故駁回或不予保護除外);非馬德里聯盟國的業務要辦理公正委託等手續,歷時相應延長3個月。

七、甲方的申請被有關部門受理之後,甲方自然成爲_________的免費會員,享受乙方提供的各種免費諮詢、宣傳及商標維權和打擊假冒僞劣等各個方面的優惠服務。

八、其他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出現糾紛協商不成,可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