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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代理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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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代理銷售合同

甲 方:北京明恆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2號成銘大廈B2座14E

電 話:010-51x899

傳 真:51x99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平等、自願爲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任與接受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同意乙方作爲本合同第二條項下產品的代理商,在第三條所規定的區域內非地銷售有關產品。對此,乙方同意並接受。

第二條 代理銷售的產品

本合同所指乙方代理銷售的產品是CCTV央視網絡電視法制頻道家庭法律保障卡、私人律師卡、企業法律服務卡和企業法律服務VIP卡。

第三條 乙方的代理銷售區域

本合同所指乙方的銷售區域是: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月完成甲方要求的產品銷售目標,即乙方每月的銷售任務爲:張。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給予的指令,在本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區域內按照甲方的銷售策略、銷售要求銷售有關產品。對於乙方違反甲方指令或超出指令範圍所進行的一切作爲或不作爲,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甲方不予負責。

3、當甲方在乙方及其供應的銷售商所在地進行產品推廣活動時,乙方有義務提供人員及合理的設備予以配合。

4、乙方享受甲方的代理商供貨價,同時,乙方有義務控制其供應的零售商按照甲方規定的零售價格售給終端消費者。

5、乙方應在每件產品銷售後二十四個小時內將產品銷售信息以書面的形式反饋給甲方。

6、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甲方支付產品貨款。

第五條 產品結算價格及貨款支付

乙方一次性從甲方領取家庭法律保障卡張, 私人律師卡卡張 ,企業法律服務卡張,企業法律服務VIP卡張。乙方在領卡之前須向甲方支付元保證金,乙方在領卡後十五天內或下次領卡前(以先到的日期爲準)將款項結清。卡的結算價格爲家庭法律保障卡每張 元,私人律師卡每張元,企業法律服務卡每張元,企業法律服務VIP卡每張元。

第六條 產品服務的開通

在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應付貨款的前提條件下,在乙方將產品銷售信息反饋給甲方後24個小時內,甲方爲乙方已銷售的產品開通服務。因乙方原因致使產品服務無法按時開通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因此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第七條 獎勵

如果乙方連續三個月完成甲方要求的銷售目標,則甲方按照乙方給甲方結算金額的2%給予乙方獎勵。

第八條 費用分擔

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代理銷售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維持其辦公處所、銷售人員的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產品的宣傳

在代理區域內,乙方應積極地充分地進行宣傳以促進產品的銷售。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宣傳印刷品。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的約定。違反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及終止

1、經協商一致,雙方可書面變更合同。

2、對於乙方的以下行爲,甲方可隨時中止或終止本合同,因此發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1)乙方超越銷售區域銷售產品;

(2)乙方連續三個月未能完成甲方規定的銷售任務;

(3)乙方違反結算規定,超過規定期限未支付有關貨款;

(4)乙方經營遇到巨大困難或管理髮生實質性變化,如由他人承包等,導致甲方的權利可能無法得到保障時。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乙方收貨人員確認書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北京明恆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帳 戶: 帳 戶: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納稅登記號: 納稅登記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