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熱點>合同範本>

門窗製作安裝合同

合同範本 閱讀(1.17W)
門窗製作安裝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所購彩色鋁合金門窗數量及價格
(一)本合同塑鋼門窗承包範圍爲 ,合同綜合單價爲人民幣 元/m2,門窗面積約 ,合同總額暫定爲人民幣 元,大寫: 。
一、此綜合單價爲所有推拉門窗、固定窗、推拉門的平均綜合單價。(含紗扇)
二、此綜合單價含製作安裝、管理及保修,含稅金。
三、本合同面積增減套上述單價進行結算:如若窗型、分格形式及原材料變更,造成價差則另行增加報價。
四、本工程結算面積以設計藍圖洞口尺寸爲準,飄窗按展開尺寸計算。
五、本價格不包含土建配合費。
六、材料價格出變化,不另行調價。
(二)以下文件做爲合同附件
第二條 本合同塑鋼門窗材料報價說明
一、型材:本工程塑鋼門窗用塑料型材由甲方指定選用 牌 系列白色塑鋼型材。
二、本合同報價所選用鋼襯型材壁厚爲 。
三、五金件:爲配套優質產品。
四、玻璃:選用汽車級原片,中空玻璃使用4mm+6A+4mm浮法白玻。
五、紗扇:爲不鏽鋼紗扇。
第三條 安裝地點及開竣工日期
一、本安裝工程 所在地爲: 。
二、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後,乙方立即組織相關型材,並按甲方要求 開工, 竣工。
第四條 本合同塑鋼門窗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付定金,門窗框到場安裝7日內付本合同總額40%的進度款,門窗扇及玻璃到場安裝7日內付本合同總額40%。全部安裝完畢,甲方組織相關人員驗收,乙方應積級配合,待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一次性付清餘款。
第五條 供貨期順延
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代表簽證後,工期可相應順延。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
二、甲方未能如期支付合同約定款項。
三、甲方、監理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未能及時指定型材顏色、種類,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四、設計變更或修改導致增加的門窗量一次增加超過合同總量的10%。
五、不可抗力(詳見本合同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六、條款中約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第六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爲確保門窗的正常安裝,甲方應對施工的洞口尺寸予以明確要求,確保洞口尺寸的規範。
(2)甲方對不規範的洞口尺寸進行修整。
(3)負責及時組織對門窗的驗收工作。
(4)甲方免費提供安裝主施工所需的垂直運輸、腳手架、臨時倉儲
(5)甲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要求按時支付各期款項。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按時積極組織原材料的進廠及產品加工。
(2)乙方應將產品安裝尺寸及施工方案交甲方,並積極組織安裝。
(3)乙方按工程進度負責對門窗的製作、運輸、安裝。
(4)對每批所交產品提供材質證明。
(5)負責辦理交驗手續及資料,彙總給總包方。
第七條 變更
一、如若設計變更,甲方應在乙方產品加工前15日以上,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並獲得乙方認可。如變更在產品加工過程中,甲方應承擔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加工週期。
二、如若工期需要提前或者延後,甲方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並獲得乙方認可,由此造成趕工或產品滯留所產生的費有由甲方承擔,原生產週期作調整或順延。
三、合同條款的變更:本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若一方提出某項條款的變更,變更方應及時用書面文字方式通知另一方面,由雙方協商和簽訂有關變更協議。
四、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爲本同的附件。
第八條 所有權之保留
乙方保留合同的產品所有權,直至甲方付清本合同所有貨款。
第九條 違約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約定的全總或任何義務,或有其它違反合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方應該承擔對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承擔經濟責任。
二、本合同雙方分別發生不同的違約行爲,應上雙方協調解決違約責任或和自承擔由於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並承擔其經濟責任。
三、甲方不能按時付款,主供貨期相應順延,當付款時間超過20日,乙方可停止供貨,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貨款,乙方方可人供貨。
四、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時供貨,當供貨時間超過7日,由乙方自行趕工期,保證其總體供貨不能順延,如整體供貨超過20日,從21日起承擔經濟損失。
第十條 不可力抗
一、若本合同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雙方應繼續履行未直接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義務履行期限,延長時間與不可抗力事件產生的後果持續時間相等。
二、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5天內,書面通知一方。
三、若不可抗力的後果持續1月以上,雙方應重新洽淡合同義務,若雙方無法形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
四、不可抗力是指超過本合同人任何一方所不能控制之事,例如:戰爭、暴亂、地震、洪水不、颱風或政府在其主權範圍內的行爲。
第十一條 爭議
一、所有因本合同執行而產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若爭議經雙方協商30天內未能解決,雙方應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在訴訟期內,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有爭議的義務。
第十二條 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代表協商做出補充合同(協議),且補充合同(協議)爲本合同副件。
二、本合同副件爲本合同組成總分,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壹份。
四、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履行完畢,結清尾款,該合同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